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06 至 2019-09-10,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现在发生了一笔技术服务费收入,请问开发票是否要增加税目?算… 2. 请问杂志社的版面费发票能由文化公司代开吗?这种发票能单位报销吗? 3. 老师,您好请问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发生经济业务,比如分公司办理电信业务,可以将发票开给分公司吗… 4. 我公司为生产食品车的工业企业,以前是把随车设备和车体合并一起开具发票,现在可以把采购的随车设… 5. 本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网上办税--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 6. 我为一家泉州企业的代理服务商,现该公司于2018年9月已经破产,目前仍有要开具给通信运营商1… 7. 请问苏州现有定额票种吗?如何查询真伪? 8. 我公司租了一房屋,其所产生的物业费用由我司承担,那么因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发票抬头只能开具出… 9. 怎样注册个体户,个体户每月开票有多少限额 10. 你好!曾电话咨询12366,为行政单位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识别号,答复是只要买方有纳税识别… 11. 某纳税人以赊销的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货物7月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8月1日,由于各种原因12… 12. 我7月1号开始租住越秀区小北的一处长租公寓(稼南雅筑),时间为一年,最近要求他们把7、8两个… 13. 您好,我是物业公司,小区内的公司如需发票,我们选择与供电局签订三方协议,由供电局直接开票给对… 14. 1、有没有关于发票的条例文件,是不是国税发3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15. 你好,我收到提供服务单位开来的发票,发票上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填的是公司简称;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 16. 根据规定,租金发票备注栏需备注房屋具体地址。像我公司承租了几十套房屋,皆位于不同地址,出租方… 17. 收到的增值税专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18. 请问采购方的税号开错了,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逾期了,还能红冲吗?或者有什么别的办法处理?… 19.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地址银行可以不写吗?有没有具体文件 20. 第一个发票章盖得不清楚,补盖第二个章之后,发票还能用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公司主要是从事建筑安装服务的,现在发生了一笔技术服务费收入,请问开发票是否要增加税目?算不算超出经营范围呢?要增加经营范围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及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如纳税人需增加的开票和申报税目没有超出经营范围的,可自行或者联系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如纳税人需增加的税目超出经营范围的,应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和申报系统查找、增加税目,相关系统操作可咨询服务单位。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此外,纳税人现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经营建议可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请问杂志社的版面费发票能由文化公司代开吗?这种发票能单位报销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老师,您好请问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发生经济业务,比如分公司办理电信业务,可以将发票开给分公司吗?还是要开总公司的抬头?另外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汇总纳税尽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如果所得税汇总纳税,但账务还是独立的,增值税需要自行申报缴纳,发票自行领用开具,发生费用发票开具分公司。银行账户可以自行开具。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实很详细,建议具体请您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我公司为生产食品车的工业企业,以前是把随车设备和车体合并一起开具发票,现在可以把采购的随车设备和车体分开给客户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发票应如实开具。建议您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本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网上办税--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手工定额发票,查验定额发票,查验的信息没有显示购货方名称和发票状态,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定额发票这些信息?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很抱歉,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发票查询”模块查询手工定额发票,不显示购货方名称;发票状态显示“空”即为未验旧,您可等待销售方验旧后再次查询。 如您需办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请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3.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1)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2)待鉴别发票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3)单位介绍信。4.用票单位应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已实名认证的取消报送);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5.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

我为一家泉州企业的代理服务商,现该公司于2018年9月已经破产,目前仍有要开具给通信运营商16%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回项目销售款项,但因公司已经破产,未在2019年4月1日时做16%票额报备,现无法开具16%的票给运营商结算货款,请问这个需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非正常企业如何过渡税改有无规定!?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发票应按照适用税率如实开具,您所述的情况并无文件有特殊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请问苏州现有定额票种吗?如何查询真伪?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目前定额发票仍在使用,您可以拨打12366核对定额发票流向或携带下列资料向税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我公司租了一房屋,其所产生的物业费用由我司承担,那么因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发票抬头只能开具出租人的,而非我公司名称的,出租房屋的发票去税局代开,是我公司抬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这个物业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物业费支出如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怎样注册个体户,个体户每月开票有多少限额?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办个体户电子税务局注册操作、流程问题建议拨打电子税务局进行核实; 个体户每月开票没有限额规定,只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好!曾电话咨询12366,为行政单位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识别号,答复是只要买方有纳税识别号的单位都要填写,但事后网上自行搜索找不到文件依据。那么请问行政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时候,销售方开具发票的时候是否必须填写本单位的纳税识别号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如发票上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包括开票系统已设置,打印后票面信息有该栏次的),且购货方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开票方应如实填写。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某纳税人以赊销的方式销售一批货物,货物7月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8月1日,由于各种原因12月1日才收到该笔货款,并于当月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后期如果税务检查针对上述情况,该笔业务12月份才开具发票申报缴税,税务局会如何进行处理,相关依据是?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8】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合同如果约定了收款日期则纳税义务发生了;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7月1号开始租住越秀区小北的一处长租公寓(稼南雅筑),时间为一年,最近要求他们把7、8两个月的发票开给我,但是公寓反馈说无法开票,并且不解释原因,请问您这种情况,我如何维权?税务局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您好,我是物业公司,小区内的公司如需发票,我们选择与供电局签订三方协议,由供电局直接开票给对方。但这个三方协议只能签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区内进驻的公司并不一定是一般纳税人,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供电局由于系统设置的原因,一个用户号只能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就产生了矛盾,不知有没有办法解决?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不属于以上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1、有没有关于发票的条例文件,是不是国税发3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不允许代开发票的规定的相关文件是哪一份3、有没有关于专用发票的条例文件4、不允许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的相关文件是哪一份?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我收到提供服务单位开来的发票,发票上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填的是公司简称;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填写公司的简称吗,还是必须是人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规定,租金发票备注栏需备注房屋具体地址。像我公司承租了几十套房屋,皆位于不同地址,出租方只就租金总额开具一张发票,如果都填写具体地址,备注栏装不下这么多文字,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票备注栏该如何填写?能否只填写小区地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因此,需填开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收到的增值税专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请问采购方的税号开错了,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逾期了,还能红冲吗?或者有什么别的办法处理?请明确回答怎么处理好吗,我前面咨询的问题你们就把税法条款贴一下,让我们自己判断,其实条款我们都知道,如果能明确判断就不咨询你们了,麻烦给个明确的答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购买方税号开错属于上述条款中的开票有误,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地址银行可以不写吗?有没有具体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第一个发票章盖得不清楚,补盖第二个章之后,发票还能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06 至 2019-09-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06 至 2019-09-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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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06 至 2019-09-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