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27 至 2019-06-1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固定在一家公司是全职工作,然后在另一家公司有兼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节假日的时候有发个… 2. 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规定150ml以下摩托车为免购置税车辆,请问这里的7月1是购车发票必须是… 3. 我2017年申办了一家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并未经营,长期零申报。现向税务局申办注销,税务专管… 4. 公司请了个扫地阿姨,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每月固定按时发放工资,按劳动法… 5. 请问: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显示”CIF",这种是怎么开具发票(1、FO… 6. 你好,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未支付,乙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发票是不是要乙公司开给丙方… 7. 请问: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怎么开具发票?退税流程及资料和”一般贸易“或“CIF”是否一样… 8. 在网上买了深圳鑫威雅家具公司的2280元的沙发,需要开具发票。企业说要补百分之5的税点,我就… 9. 我司为石材加工销售企业,销售过程中涉及调整单价,能否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 10. 我司前期购进一种材料,每公斤含税单价为70元,现在由于工艺流程变更,不需要用到该种材料,于是… 11. 一次收取订户三个月或半年或一年的款项的业务如订牛奶、订报纸等若没有开发票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是… 12. 收到的销售方开具的普票,发票专用章上的纳锐人识别号仍为之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发票左下角的不… 13. 您好!请问下我们公司打算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协议模板详见附件),对方… 14. 请问外地供应商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怎么办?对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公… 15. 四川税务2019年4月10日在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重要预告!发票全自动领用、代开、验旧,就… 16. 你好,请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医院等没有纳税识别号的单位吗?如果可以开具,购买… 17.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期我公司附近A公司,A公司也是生产工厂。A公司生产… 18. 你好,我是苏州的一家企业,经营范围是:销售:纺织品、服装服饰、饰品、日用百货、家具、建筑材料… 19. 你好,我在5月4日购买了车辆,1、是不是需要在60天内完成缴税呢?必须在7月4日前缴纳税款?… 20. 在2018年1月后收到了一张在三证合一前开具的机打式普通发票为旧税号,那这张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固定在一家公司是全职工作,然后在另一家公司有兼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节假日的时候有发个红包给我,金额也就100元而已,这个收入是按劳务报酬收入申报吗?需要开发票吗?申报个税,是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申报,还是我个人可以自然人的身份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规定150ml以下摩托车为免购置税车辆,请问这里的7月1是购车发票必须是7月1日起,还是我可以6月买车开票上临时牌照,7月1日再去正式上牌也可以免购置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规定:“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因无法判断您的具体情况,请您直接持购车凭证咨询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2017年申办了一家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并未经营,长期零申报。现向税务局申办注销,税务专管员要求缴纳注册资本印花税,和房屋租赁发票,没有完成就不与注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您的印花税没有缴纳,您需要补缴;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建议您根据房产权属具体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公司请了个扫地阿姨,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每月固定按时发放工资,按劳动法,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医社保,但是为了方便公司管理,我们还是与阿姨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按小时计算,不缴纳医社保,请问这样的情况,该临时工的工资可以并入公司的正常薪金申报个税吗?还是要按劳务报酬方式申报并要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显示”CIF",这种是怎么开具发票(1、FOB+备注运保费;2、报关的金额扣除运保费)?退税流程及资料和”一般贸易“是否一样?依据的政策是具体是哪个文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1、票面开具使用FOB价。 2、介于税法上没有针对出口贸易方式是DAT专门作出进一步规定,因此,出口退税流程及资料,请参照我局网站首页“我要指引-出口退(免)税”。文件依据涉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你好,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未支付,乙公司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发票是不是要乙公司开给丙方,后续甲方付款给丙方,丙方在开给甲方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发票开具及付款应按照上述规定操作。
请问: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怎么开具发票?退税流程及资料和”一般贸易“或“CIF”是否一样?依据的政策是具体是哪个文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1、票面开具使用FOB价,在备注栏注明CIF价。 2、介于税法上没有针对出口贸易方式是DAT专门作出进一步规定,因此,出口退税流程及资料,请参照我局网站首页“我要指引-出口退(免)税”。文件依据涉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在网上买了深圳鑫威雅家具公司的2280元的沙发,需要开具发票。企业说要补百分之5的税点,我就补了114元。但收到票据后,总额只有2280元,并且2280里已经包含了百分之3的税点。商家说他们自己不能开票,所以要找别人开,需要给百分之5的手续费,并且收取的114元“手续费”没有任何票据证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提供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需加价才开具发票,则该行为是违法的。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或坚持加价后才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深圳市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请通过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进行举报。
我司为石材加工销售企业,销售过程中涉及调整单价,能否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具体型号加“调整单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调整单位不可填写在规格型号栏。
我司前期购进一种材料,每公斤含税单价为70元,现在由于工艺流程变更,不需要用到该种材料,于是我司跟销售方协商将库存部分材料退回,每公斤含税单价为56元。请问此种情况我司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发生销货退回,如发票已交由购方的,由购方申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次收取订户三个月或半年或一年的款项的业务如订牛奶、订报纸等若没有开发票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向订户交付牛奶或报纸时吗?如若是在收款时开发票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开票时,是这样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请遵照执行。
收到的销售方开具的普票,发票专用章上的纳锐人识别号仍为之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发票左下角的不符,此种票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建议取得新税号的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您好!请问下我们公司打算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协议模板详见附件),对方能否按收取的委托代发工资金额开具差额发票给我们呢?(发票样本详见附件)。另外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开具差额发票,如何区分是否属于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1】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若贵司符合文件规定,应按上述文件操作。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请您根据企业的业务实质,结合以上文件进行判定。
请问外地供应商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了,怎么办?对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可以吗?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01】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四川税务2019年4月10日在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重要预告!发票全自动领用、代开、验旧,就要来了~”里面有一个词“动态信用积分”是什么,在哪里可以看到自己的动态信用积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0】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申请由电子税务局实现自动配票,大厅工作人员在金三系统中完成票种核定。发票最高领用量=发票结存+拟领用发票数量 自动配票的最高额度: 发票基本量×行业系数×信用积分系数 信用积分体系 一址多照、银税协议、银行账户备案、财务会计制度、财务负责人与同一非正常法人、财务负责人与非正常投资人、办税人与同一非正常法人、办税人与非正常投资人、购票人与同一非正常法人、购票人与非正常投资人、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提示监控信息、未办结违法违章信息、本年违法违章信息、风险应对反馈信息、解除非正常认定信息、纳税信用等级D级、社保局社保信息、企业固定资产信息(车辆)、企业固定资产信息(房屋)、纳税规模信息
你好,请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医院等没有纳税识别号的单位吗?如果可以开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不是就空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医院,若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用填写。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近期我公司附近A公司,A公司也是生产工厂。A公司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与我公司一样(A公司根据我公司订单采购材料、生产成品)。目前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服装30万元。符合视同自产品第二条第1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请问:1能不能视同自产品退税?要附送什么资料?2、自产品退税要不要同安税务下户认定,并报送市税务认定?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若你司外购的货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3、没有强制要求下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认定。
你好,我是苏州的一家企业,经营范围是:销售:纺织品、服装服饰、饰品、日用百货、家具、建筑材料、五金家电、水暖配件、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印花产品,并提供售后上门维修服务;从事以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公司主要产品是印花布料。因为设计相关印花花型,与当地的印花加工厂合作印刷我公司的花型。这样如果我司客户给我们订单价格,单价10块一米的加工费,同时我们合作的加工厂收费是5块钱加工费。这样加工厂开增值税发票5元单价,品名印花加工费。我司可以开给我们的客户10元单价的,品名印花加工费吗?因为我司没有印花生产的能力,是否会涉及到超范围经营。或者遇到这样的订单我司需要如何处理合法开票收款,比如找当地税务局代开之类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实际业务对应开票纳税。若经常发生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建议到工商变更经营范围。
你好,我在5月4日购买了车辆,1、是不是需要在60天内完成缴税呢?必须在7月4日前缴纳税款?2、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具体数额能不能查询?3、7月1日实行车辆购置税改革对我有没有影响?在7月1日前缴税有可能是按国家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缴税,7月1日以后按发票价格的10%交?是不是这样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5月4日购买的车辆,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在2018年1月后收到了一张在三证合一前开具的机打式普通发票为旧税号,那这张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27 至 2019-06-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27 至 2019-06-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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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27 至 2019-06-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