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8 至 2020-04-15,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签订100台汽车销售合约,对方支付了100台的履约保证金,但是最终对方只购买了8台车,该笔保… 2. 你好!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 3. 企业是小微企业,一季度所开发票税率都是1%,收入小于30万,填写增值税报表时,提示要按3%来… 4. 企业闲置的资金在银行办理了结构性存款,这部分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5. 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土地上有旧房和砂石,土地平整销售旧房和砂石,账务上是冲成本,请问销售旧… 6. 今年1-2月份自己开增值税普票金额9000元(含税)税率3%,代开增值税专票51700元(含… 7. 我公司企业类型为仓储业,我们按政府批准的规划自建不动产,先办产权后再行转让,现在主管税务局强… 8. 我是汽车保养客户,在4S店接受汽车保养服务,更换机油、机滤、空滤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9. 您好,我通过淘宝司法拍卖获得开发商一手的车位,已注明所有税费有买家承担,开发商是一般纳税人,… 1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开具发票税率栏选3%税率开具。为什么生活服务业开具发票税率栏要… 11. 郑州市税局你好,我是一个一般纳税人,把公司的车租给别人使用,适用什么税率? 12.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因疫情影响税率减按1%,本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减免金额一直提示有… 13. 请问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税率多少 **14.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依据:(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 15. 具体计算方法和案例 16. 疫情期间公司经营状况受到影响,无法承受高额的税率,想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怎么样申请 17. 公司参加比赛,获得奖金后,主办方要求开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奖,发票要求:名称:服务费,税率6… 18.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取得土地款财政收据,目前已经转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小… 19. 1、公司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租用期间发生的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企业要想税前扣除需要怎么处理(… 20. 情况说明:1.房子为拍卖房子2.上一任房主是,赠与获得,一层有证自建用房3.上一任房主,自己…**

二、官方答复汇编

签订100台汽车销售合约,对方支付了100台的履约保证金,但是最终对方只购买了8台车,该笔保证金销售方需要按照销售汽车13%的税率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你好!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2条规定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请问该免税政策对年度(季度或月度)营业额或开票金额有具体限制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发票开具。如遇发票限额不足等问题,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将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单次(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企业是小微企业,一季度所开发票税率都是1%,收入小于30万,填写增值税报表时,提示要按3%来计算免税额,那收入肯定也要按含税收入/(1+3%)来填,这样与金税盘数字就对不上呀?请帮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如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合计不超过30万元(不含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等),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议填写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税额按3%计算填写小微企业免税额栏次。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企业闲置的资金在银行办理了结构性存款,这部分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第一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条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第三条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您单位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属于银行理财产品且为保本收益的,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您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利息,也不征收增值税。鉴于您企业实际业务不明确,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土地上有旧房和砂石,土地平整销售旧房和砂石,账务上是冲成本,请问销售旧房和砂石,要缴纳增值税吗?分别按什么项目和税率缴纳。请问销售旧房和砂石,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房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不含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砂石,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货物取得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2月份自己开增值税普票金额9000元(含税)税率3%,代开增值税专票51700元(含税)税率3%,3月份自己开增值税普票26600元(含税)税率1%。由于季度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在填报季度申报表时,除代开的专票51700元其余的销售额35600元填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这栏上。结果系统提示“填写有误,主表第9栏3%<主表第17栏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一列<主表第9栏5%。请问一下要怎么解决才能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如果纳税人既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季度)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请将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本期免税额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 上述问题描述信息不全,无法具体回复,如还是有疑问,建议拨打12366热线具体咨询。

我公司企业类型为仓储业,我们按政府批准的规划自建不动产,先办产权后再行转让,现在主管税务局强令我公司在转让不动产预收房款时计提销项税额申报纳税,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根据税收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或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的当天,二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据以计提销项税额申报纳税,理由如附件所述。依法治税不是空谈,不能凭某某领导的指示办税,特别是牵涉到企业切身利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更应当依据明确的合法税收文件进行税务处理。盼安徽省税务局及时回复,并提供税收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情形,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是汽车保养客户,在4S店接受汽车保养服务,更换机油、机滤、空滤之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咨询对方财务答复,税局指导此项业务按6%开票。12366客服答复仅供参考:汽车保养服务按照总局公告【2017】11号第四条,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我在网上并未查到明确信息,请明确此项业务适用税率,避免客户方在取得发票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通过淘宝司法拍卖获得开发商一手的车位,已注明所有税费有买家承担,开发商是一般纳税人,请问需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然后企业所得税跟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该企业未注销,但是应该经营不太正常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具体项目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按规定比例预缴,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非住宅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5、契税:契税由购买方申报缴纳,税率为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开具发票税率栏选3%税率开具。为什么生活服务业开具发票税率栏要选免税呢?不都是免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郑州市税局你好,我是一个一般纳税人,把公司的车租给别人使用,适用什么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六、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财产租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机动车辆……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 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把公司的车租给别人使用,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确定您公司适用的税率及税收优惠。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3月因疫情影响税率减按1%,本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减免金额一直提示有误,无法保存,应如何正确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一、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 (一)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适用疫情防控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二)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发生应征3%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纳税人发生应征1%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归集。为帮助差额征税纳税人分别按照3%、1%征收率,分类归集销售额、扣除额等申报数据,网报系统新增填报弹窗,纳税人按照弹窗提示填报后,系统将自动将合计数生成至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中。 (三)“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的选择。请纳税人务必准确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方便纳税人,网报系统新增“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关键字模糊搜索功能。纳税人只要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输入关键字,比如:输入“疫情”,即可快速搜索出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最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再比如:输入“2020”,即可快速搜索出“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包含“2020”的字段。 (四)免税销售额的申报。如果纳税人既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季度)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请将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的填报请参考上述主要变化和填报注意事项。如仍无法保存,建议来电咨询12366说明详细情况。

请问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因此,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目前总局暂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投资行为暂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投资行为不征税,是指股权转让、取得股息、红利的情况),但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因此,股权转让暂不缴纳增值税,如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的转让情况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如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如为企业股权转让,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依据:(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税率,还是按照:预收账款/1.09税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和案例?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公司转让房屋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9%(一般计税方法)、5%(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和第四条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5、企业所得税: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6、土地增值税:30%-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和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疫情期间公司经营状况受到影响,无法承受高额的税率,想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怎么样申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公司参加比赛,获得奖金后,主办方要求开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奖,发票要求:名称:服务费,税率6%,备注:XX项目奖金。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时取得土地款财政收据,目前已经转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土地款收据是否可以进行销项抵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您的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票据,可以扣除。

1、公司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租用期间发生的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企业要想税前扣除需要怎么处理(是否必须满足两点:签订租车协议;支付给员工的租金是否需要员工去代开发票才可税前扣除,代开发票按照什么税目开?税率是多少?)2、签订年租赁协议,折算为每个月支付租金,合并工资一起支付,合并金额达到交个税的金额也已经代扣代缴了,是否还需要员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才可享受税前扣除3、一次性支付租金给员工,员工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税,自己交还是公司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情况说明:1.房子为拍卖房子2.上一任房主是,赠与获得,一层有证自建用房3.上一任房主,自己进行了翻修1层,加盖了2,3,4层4.房子为4层,一层77平米,有证,2,3,4层无证,总面积270平米5.已经之前沟通过可以进行房屋建设成本估算6.房屋拍卖时是按4层进行评估的根据:税收政策.税务公报.2009.第06期公告:第三条: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规定是对于"房屋产权"的部分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税(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规定对于:房屋转让过程中对于房屋转让的收入据实征收问题:1.之前的咨询的结果为,按转让的所有收进行税务征收。是否符合据实征收的要求,请给于明确的说明。2.请说明据实征收的含义什么?是否为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合理征收。3.请说明"规定进行全额征收"的单位是省税务局吗?4.如果对此规定有异义,是否有更高层次,确认单位?个人理解:如果按转让的全额进行20%的个税征收。而忽视了,在实际情况中,上一任房主的,受赠的为一层77平米的有证房屋。而自己加盖2,3,4的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果税收工作只是房产认为是一个可交易的物品,是否应该对这个物品的包含内容,组成的逻辑,进行分析。才可以进行,税征收工作?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三)合理费用是指:……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1.受赠房屋再转让实质是转让不动产,受赠人转让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2.据实征收为根据您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成本、费用,按文件的规定计算之后如实申报纳税。3.上述文件为国家级文件并非省级文件。4.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8 至 2020-04-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8 至 2020-04-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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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8 至 2020-04-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