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7-25 至 2025-09-2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2. 您好,一家已经备案单一核算的创投基金A,投资了另外一家合伙企业B,备案了单一的创投基金A转让… 3. 公司引进便利店、咖啡店在厂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按现状无偿提供给乙方,由… 4. 我公司在中国移动宜春分公司预存了24年8月至25年7月共12个月的话费,对方开出的数电普票中… 5. 各位同仁:总公司(一般纳税人)中标,然后授权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开票结算,税率从9%变… 6. 对液化气充装(仅充装,不包括销售液化气)这一行为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急盼复 7.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8. 我司于2024年1月取得一笔专项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24年12月,我司支出1000万元… 9. 有合伙企业A对外投资B企业,B企业当年盈利,但B企业未分配利润到A企业,A企业的股东需要交税… 10. 我国2025年现行增值税税率政策是什么 11.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增值税的税金由购买方(发包人)承担,还是销售方(承包人)承担?税金是否… 12. 购买彩票中奖,取得奖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如果需要缴纳需要按什么税率缴纳? 13.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做海运,从中国发货到海外,客户签的FOB的贸易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海运费由海… 14. 巨森公司是一家建筑服务企业,此前与一家建设单位签订了某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 15. 我司是一家建筑服务企业,此前与一家建设单位签订了某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建设… 16. 公司从个人手中买辆二手车,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果需要,按照什么税率缴纳? 17. 根据本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理解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8.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额房地产开发展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19. 我们企业4月份从开发商处收购了地下一层房屋,一部分自持一部分规划出租成生鲜市集经营蔬菜生鲜农… 20. 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填表方法如下: 1.将价款按3%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销项税额=销售额×3%。将销售额、销项税额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对应的列次。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减税项目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24”,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第5栏填写“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21栏填写“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第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第24栏填写“应纳税额合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的数据。
您好,一家已经备案单一核算的创投基金A,投资了另外一家合伙企业B,备案了单一的创投基金A转让了投资标的,合伙企业B给另外一家有限公司C,想请问下创投基金A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4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单一核算申报本次转让个税,按照20%的税率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引进便利店、咖啡店在厂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按现状无偿提供给乙方,由其自主向甲方人员经营”。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无偿提供不动产、动产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在中国移动宜春分公司预存了24年8月至25年7月共12个月的话费,对方开出的数电普票中服务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基础电信服务”,税率栏为“不征税”。在后续实际使用后对方就不再为我司开具那种正常的带税率的电信服务的发票了,请问我司现在能仅凭这张税率栏为不征税的预付卡销售的普票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吗?如果不能,再让对方为我们提供每个月的消费账单附在该发票一起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费用?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9-2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各位同仁:总公司(一般纳税人)中标,然后授权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施工开票结算,税率从9%变成3%,明显是一种避税行为,但税务机关认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要求,我们审计机关没有依据进行处理,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对液化气充装(仅充装,不包括销售液化气)这一行为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急盼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何理解共同接受啊?在纸面上是需要三方合同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我司于2024年1月取得一笔专项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24年12月,我司支出1000万元购置了一项专用设备,通过银行转账全额支付,会计以及税务折旧年限皆为10年(对应2025年-2034年,每年折旧金额1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我司将该笔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根据《财税[2011]70号》,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请问,该法规中的支出是否指实际资金流出?我司取得不征税收入的时间为24年1月,根据法规,我司应于2028年12月底支出专项资金。但,我司购置的专项设备对应的折旧期间为2025年-2034年,是否需要在第六年(2029年)将未计提折旧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9-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合伙企业A对外投资B企业,B企业当年盈利,但B企业未分配利润到A企业,A企业的股东需要交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国2025年现行增值税税率政策是什么?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增值税的税金由购买方(发包人)承担,还是销售方(承包人)承担?税金是否应计入劳务价款中,由购买方一并支付给销售方?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购买彩票中奖,取得奖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如果需要缴纳需要按什么税率缴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二、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做海运,从中国发货到海外,客户签的FOB的贸易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海运费由海外的收货人承担;中国的码头港杂费用由发货人承担。我司将码头港杂费用开票给发货人的时候,应该开什么税点的票呢?这个场景是不是属于“直接关联国际运输(如装船费、码头操作费)”,适用0税率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巨森公司是一家建筑服务企业,此前与一家建设单位签订了某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建设单位也一直没有向巨森公司支付建筑款项,2022年5月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请问巨森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竣工验收日即2022年5月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司是一家建筑服务企业,此前与一家建设单位签订了某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建设单位也一直没有向我司支付建筑款项,2022年5月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请问我们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竣工验收日即2022年5月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公司从个人手中买辆二手车,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果需要,按照什么税率缴纳?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根据本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理解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本人解读杭州市供水公司与用户(含企业、个人)签订的用水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已得到有关部门电话致电确认本人解读正确,希望得到税务局的文字明确指导意见,感激不尽?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04】根据《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供用水合同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无需申报缴纳印花税。供用水合同指的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规定订立的相关合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额房地产开发展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目前是否有效?2、如果有效,针对“十二”条,我单位作为非企业性一般纳税人,在提供疫苗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是不是可以自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04】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目前有效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二条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我们企业4月份从开发商处收购了地下一层房屋,一部分自持一部分规划出租成生鲜市集经营蔬菜生鲜农产品(尚未办理农贸市场批文),目前正在装修尚未交付,不过客户提前一次性将20年租金先预付给企业,合同约定将于1月份装修完毕并交付给客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自持物业按70%年1.2计征房产税外,出租生鲜摊位房产税问题,问题1,跟据2003年国税89号文件规定,房产税是不是需等摊位交付时计征房产税,问题2,根据从租计征房产税按年计征原则,是不是按年租金收入的12%来计征房产税,问题3,根据财政部税务局农贸市场2023年至2027年免征房产税通知,该生鲜市集经营农产品是否免征房产税?处理案例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的执行细则,出租部分的房产税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具体计算方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若企业将房产整体出租,需对全部租金收入按12%计税;若仅出租部分房产(如摊位),则需按出租面积占比或租金收入占比拆分计税依据。例如,若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出租面积占比30%,则从价计征部分为1000万×(1-30%)×1.2%×70%,从租计征部分为实际租金收入×12%。二、一次性预收20年租金的处理1.计税依据的分摊原则尽管企业一次性预收20年租金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需按租赁期分摊至各年度,而非一次性计入当年收入。这一规则基于以下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房产税按年征收,需与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匹配。例如,预收20年租金1000万元,应分摊为每年50万元,每年按50万元×12%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纳税人出口的是退税率不为零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则开具税率为零的发票;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且为免税商品,则按照免税开具发票;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发票时“税率”栏选择适用征税税率。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7-25 至 2025-09-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7-25 至 2025-09-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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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7-25 至 2025-09-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