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2-28 至 2023-03-24,答复单位 成都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外贸企业,纯出口,免退模式。2023年1月份,出口一般税率货物100万元,增值税全免。请问:… 2. 我公司和甲方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除需要提供劳务外还需要用自有的机械… 3.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 4. A公司是一家主要以投资为主的单位,资产以股权、房产为主。A公司股东主要为自然人。现A公司部分… 5. 请问烟丝当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6. 我公司作为PPP项目的SPV公司,为政府修建乡镇医院,政府按照总的社会资本金的一定回报率支付… 7. 请问杭州税务局:杭州A创投合伙企业(具有发改委创投备案资质)投资杭州B创投合伙企业(具有发改… 8.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可否按不同合同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9. 财税〔2016〕36号附2一(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10. 一般纳税人企业党刊的销售开票票面是直接免税还是9%的税率 11. A公司为医疗器械贸易公司,其为推广销售试剂而会赠送客户检测仪器,该仪器购进价格假定10万含税… 12. 2014年—2022年印花税的税率过程 13. 新印花税法已施行,“第二条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 14. 2019年1月女方购买商品房A,2021年1月交房2019年8月男方购买商品房B,2021年… 15. 请问关于简易计税条款中,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是否包含干拌砂浆,是否包含湿拌砂浆… 16.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同,且建筑施工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进,是否适用“财税〔… 17. 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销售的冷凝水、循环水、冷冻水、除盐水等是否属于工业水?增值税税率适用多少? 18. 自然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9.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 20. 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外贸企业,纯出口,免退模式。2023年1月份,出口一般税率货物100万元,增值税全免。请问:是否可以同步减免1月份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附加税的计征依据不含免征的增值税。
我公司和甲方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除需要提供劳务外还需要用自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施工,问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建筑服务中的清包工适用简易计税么?即“完全人工开挖土石方”和“用机械设备开挖土石方”是不是都可以算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能否向其购买方(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请回复此问题并告知依据的政策。举例,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取得成本8亿元,现10亿元转让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就转让价10亿元按5%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开具的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0亿元,税率5%,不含税金额约为9.52亿元,增值税税额约为0.48亿元?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2】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参照上述文件据实开具发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应以扣除差额后余额进行缴纳税款。
A公司是一家主要以投资为主的单位,资产以股权、房产为主。A公司股东主要为自然人。现A公司部分自然人股东拟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权,根据现行规定需要评估股权价值。问题:1、A公司的房产是否需要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增值后是否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2、A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如何评估?是根据其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最近一轮投资入股价,还是被投资公司净资产价值测算的股权价值(如果没有新的投资者入股)。若股权出现增值是否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即股权评估价值按照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所得税率)计算A公司长期股权价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请问烟丝当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我公司作为PPP项目的SPV公司,为政府修建乡镇医院,政府按照总的社会资本金的一定回报率支付回报,请问这回报是按照建筑服务9%的税率还是6%的金融服务开票缴税呢?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 :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使用税率9%,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6%。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业务实质,如实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请问杭州税务局:杭州A创投合伙企业(具有发改委创投备案资质)投资杭州B创投合伙企业(具有发改委创投备案资质),B创投合伙企业投资C标的公司,请问:1.C标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B创投合伙企业,B创投合伙企业分配给A创投合伙企业,A创投合伙企业分配给个人LP时,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9]8号文件的单一投资基金政策,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2.B创投合伙企业转让C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分配给A创投合伙企业,A创投合伙企业分配给个人LP时,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9]8号文件的单一投资基金政策,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17】根据财税〔2019〕8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请企业对照上述文件及规定的办法要求,如符合文件规定的,可选择适用有关政策。 具体建议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可否按不同合同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按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2一(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我司是四川一家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之日的具体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一般纳税人企业党刊的销售开票票面是直接免税还是9%的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A公司为医疗器械贸易公司,其为推广销售试剂而会赠送客户检测仪器,该仪器购进价格假定10万含税,其赠送客户时,是否可按采购价格做为视同销售价格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14年—2022年印花税的税率过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7】一、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新印花税法已施行,“第二条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已删除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同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已明确合同是指书面合同,是否理解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不能以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为征税对象征收印花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2019年1月女方购买商品房A,2021年1月交房2019年8月男方购买商品房B,2021年10月交房2020年10月1日男、女双方结婚现因为需要办理A、B两套房的房产证,需要缴契税。问:女方的商品房A和男方的商品房B怎样算房屋套数问题,适用的税率?(烦请详细解答)?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号起开始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请问关于简易计税条款中,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是否包含干拌砂浆,是否包含湿拌砂浆?请给予明确答复,不要摸棱两可?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1】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现已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同,且建筑施工设备在营改增之前购进,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附2一(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2016年4月30日)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的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1】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销售的冷凝水、循环水、冷冻水、除盐水等是否属于工业水?增值税税率适用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自然人控股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3-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某合伙企业2022年实现利润100完,甲是其中一个个人投资者占比30%,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甲应该分得的经营所得为10030%=30万,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3万,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要将甲应分得的30万-3万=27万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甲,甲是否需要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7万20%=5.4万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
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销售货物是免征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中的运输服务也跟随免征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2-28 至 2023-03-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2-28 至 2023-03-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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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2-28 至 2023-03-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