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5-05-27 至 2025-07-1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武汉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店铺有什么政策吗,税负成本跟500万以下差距非常多,而且现在平台都是低… 2. 同一集团内,有资金池,子公司将资金上划至母公司,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但子公司可以随时取用自身在… 3. 我们A公司收到了B公司开给我们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向银行申请了贴现,同时约定了利息是… 4. 老师好,有以下问题咨询:某基金管理公司A,作为GP管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B,并在基金合伙… 5. 腌制过牛排税率是多少? 6. 企业收到客户多转的购酒款,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7. IP授权许可合同中合同金额包括一部分明确金额的一次性授权费,以及后期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 8. 夫妻双方在ZJ省SX市区有一处房产,为住宅。初次取得房产证时间为2009年,夫妻共同持有。丈… 9. 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所有权属于A)。B接受委托后自己开发一部分,另一部分委托给… 10. 超高温灭菌乳执行企业标准,且企标指标严于国标GB25190,那么企业对此产品的开票税率是否适… 11.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 电梯免费保养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吗 13. 我公司主要业务是从蚕农手里收购蚕砂,请问蚕砂目前来讲属于农产品么?蚕砂是蚕吃完桑叶以后从体内… 14.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企业发电收入包括与电网公司的结算电费收入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 15. 公司增送给学校一台掌上游戏机(1000元)用于学校活动。对方出具了接受函。这样的赠送情况是否… 16. 需要了解武汉地区各类型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 17. 搜索锹的税率,显示为农林、畜牧用金属工具,按9%计征,但是如果是卖给客户用于工业方面的铁锹,… 18. 1、我公司主营为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在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产生副产品肉骨粉… 19. 涉税两问题_————A、某老人吴淑一每年自长延堡村按月领取村退休金、年末村民利民款,同时自长… 20. 老师,咨询下混合销售中涉及货物和服务且货物为主,未分别核算,销售方是服务类企业,请问是按货物…

二、官方答复汇编

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店铺有什么政策吗,税负成本跟500万以下差距非常多,而且现在平台都是低价模型,店铺超过500万以上的没有500万以下成本差距大啊,净利润都1个多点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同一集团内,有资金池,子公司将资金上划至母公司,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但子公司可以随时取用自身在资金池的资金,子公司是否应视同收取资金占用费并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6】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我们A公司收到了B公司开给我们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向银行申请了贴现,同时约定了利息是B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贴现完成后,B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发票,但是银行不肯开具,并且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表示只能给A公司开具利息发票,但是我司认为,根据2017年0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上诉条款的解读:四是关于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这个规定的宗旨是银行必须全额开具利息发票,不能不开而不是一味强调必须开给贴现人,因为多年来业务的变化,利息并非只有贴现人可以支付,实际业务过程中是可以接受任何第三方支付贴现利息的,所以根据实际业务,应该秉承业务事实,谁支付开票给谁,而不能拘泥于开票给贴现人,造成发票流和资金流严重不一致。还请答疑解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老师好,有以下问题咨询:某基金管理公司A,作为GP管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B,并在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超额收益分成的收取比例为20%;后来,基金管理公司A的员工发起设立员工跟投/激励平台C,并作为LP投资于基金B。随后,基金B修订合伙协议,约定未来基金B在获得投资收益时,将20%的超额收益按约定的比例分别分配至A和C。基金B最终获得超额投资收益后,依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将20%的超额收益分别分配至A和C。而A和C在后续向股东/合伙人进行分红分配时,在各自的税务属地按照A和C不同的企业属性及适用税率分别纳税(A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20%股息红利所得税率;C为有限合伙企业,适用5-35%经营所得累计税率)。请该基金协议约定是否有效,后续的纳税是否合规可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腌制过牛排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7-1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企业收到客户多转的购酒款,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IP授权许可合同中合同金额包括一部分明确金额的一次性授权费,以及后期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不列示金额的分成费。该合同是否可以整体当成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合同,合同签约时不缴纳印花税,待后期实际结算一次性授权费或分成费时才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夫妻双方在ZJ省SX市区有一处房产,为住宅。初次取得房产证时间为2009年,夫妻共同持有。丈夫去世后,妻子继承全部房产,继承后房产证变更为妻子名字,取得房产证时间为2025年1月9日。现在想出售该房产,此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缴纳,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所有权属于A)。B接受委托后自己开发一部分,另一部分委托给C公司开发。或者B接受委托后将全部开发工作委托给C开发。问题:1、B来源于A的软件开发收入能否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软件开发收入免增值税?2、C源于B的开发收入,能否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软件开发收入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具体请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超高温灭菌乳执行企业标准,且企标指标严于国标GB25190,那么企业对此产品的开票税率是否适用初级农产品9%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政策解读有以下疑问,希望能逐条回复,感谢!(本次选择公开,希望能有更明确的逐条回复,非常感谢)1、企业持有采矿权,且矿建、人员管理、销售均由企业负责开展,只是其中加工破碎的生产线委托外部单位建设,建成后按吨支付结算加工费,是否仍适用简易征收?2、受托建设生产线这方,如果加工后自行销售,对外结算开票是否也可适用简易征收?3、以上两方,如果均可适用简易征收,资源税一般由谁承担?4、如果企业方取得矿权后,委托第三方代开采运营,以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形式,矿权持有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代运营方是否可按照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7-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电梯免费保养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主要业务是从蚕农手里收购蚕砂,请问蚕砂目前来讲属于农产品么?蚕砂是蚕吃完桑叶以后从体内排出的物体(和蚕种一样都是从蚕身体里排出的物体)。因为蚕食用的桑叶里面含有大量的叶绿素,所以从蚕砂中可以提取出来丰富的叶绿素。另外蚕砂还具有药用价值,在中国中药材和农副产品市场上,蚕沙作为一种“药材”广泛被用作药枕。《本草纲目》中也有记载:蚕沙性温,具有祛风除湿,清热泻火,舒筋活血,明目降压等功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企业发电收入包括与电网公司的结算电费收入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结算电费收入约定了次月结算,而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结算时间。请问这种情况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公司增送给学校一台掌上游戏机(1000元)用于学校活动。对方出具了接受函。这样的赠送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是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我们不是生产和销售游戏机的公司?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学校,需要视同销售。

需要了解武汉地区各类型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规定:“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6%、8%。 (三)单纯土地转让为10%。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搜索锹的税率,显示为农林、畜牧用金属工具,按9%计征,但是如果是卖给客户用于工业方面的铁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1、我公司主营为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在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产生副产品肉骨粉;我公司的肉骨粉按现行规定,不能作为饲料原料使用,故作为有机肥原料出售;2、我公司的肉骨粉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3、我公司出售的肉骨粉适用哪个税目和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涉税两问题_————A、某老人吴淑一每年自长延堡村按月领取村退休金、年末村民利民款,同时自长延堡商城年末领取固定股息,还要从唐皇商港实业有限公司年末领取年度股红,另有收取对外出租的两套房屋的租金。该老人是否应申报个税;如需申报,应分别按什么税率申报?(此处为城中村)B、某老人吴淑一将其持有的唐皇商港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悉数转移给其子孙博及其媳王力,在这一转移过程中是否涉及到相关税费?(唐皇商港实业有限公司是长延堡村旧村改造的产物,其股权转移是在村委会和唐皇商港公司财务部办理)(唐皇商港实业有限公司为入股的村民已签发了蓝皮的股东证和红皮的股利簿)?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6-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老师,咨询下混合销售中涉及货物和服务且货物为主,未分别核算,销售方是服务类企业,请问是按货物计税还是服务计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5-27】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5-05-27 至 2025-07-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5-05-27 至 2025-07-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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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5-05-27 至 2025-07-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