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14 至 2020-12-16,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甲为个人,将名下房产委托给乙企业,由作为房屋管理人对外进行房屋出租,乙企业将房屋出租给丙企业… 2. 你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我公司2018年7月1日之… 3. 拆迁协议(签订时尚未结婚),购房合同,发票皆为男方一人,办理房产证时已婚,房产证上为夫妻共有… 4. 我公司2017年通过法院裁判,取得了房地产企业抵工程款的商铺,(工程款为14年欠我公司的)2… 5. 个人将一笔款借给某企业使用,以不高于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个人收取利息时,是否向企业… 6. 代养驴开发票选什么税收分类合适?营业执照的什么经营范围可以从事代养驴业务? 7. 您好:我公司工会从华北制药秦皇岛公司购买了参黄霜,已经付款收货,对方财务以工会没有税号为由拒… 8. 老师好,山东A公司原来与浙江C公司发生销售业务。中介机构在B地注册n个B商贸公司(B地有财政… 9. EPC合同价款进行明确拆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并进一步明… 10. 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房屋租金还是由房东个人收取,但是代开发票企业名称… 11. UK开具的电子发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怎么解决 12.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预售款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要冲红? 13.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采取联营模式经营,在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商场分配的专柜销售商品,收款开发票… 14.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买入一处房产,开发商当时开的是普票,2020年经协商后冲销… 15. 我司拟开展CT车项目,应客户需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想请问需要怎么申领。我司目前有特种设备… 16. 百尚优鲜光谷app广场居然之家店,不开隔月发票。(购物小票未注明,未有员工和客户说明),每次… 17. 单位没有宿舍,让我们在外面自己租房,我们租了然后也开了发票。现在的问题是,税务局说我们报销的… 18.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提供办公软件的维护服务,一般是按一项业务或按年收费,不分具体的设备… 19. 本人2016年把一大家人一辈子省吃俭用的积蓄,再借了亲戚的钱,一次性付款买了惠州惠阳清泉城市… 20. 领导您好,关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后,内部承包形式给分公司施工,分公司开…
二、官方答复汇编
甲为个人,将名下房产委托给乙企业,由作为房屋管理人对外进行房屋出租,乙企业将房屋出租给丙企业,乙企业与丙企业签订房租租赁合同,丙企业是否可以要求乙企业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如属于转租行为,应由转租一方开具发票。
你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我公司2018年7月1日之前支付给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未取得发票,只有银行扣划凭证,是否需要补开发票?如果不补开,已经银行扣划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发生上述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需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以补开、换开后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拆迁协议(签订时尚未结婚),购房合同,发票皆为男方一人,办理房产证时已婚,房产证上为夫妻共有,出售此房屋时,沧州税务局不执行定率征收1%,非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有什么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规定: 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征收定率由3%调整为1%。
我公司2017年通过法院裁判,取得了房地产企业抵工程款的商铺,(工程款为14年欠我公司的)2018年9月办理了产权证到我公司名下,对方公司没有办法开具发票,现我公司对外出售,要按一般计税办法开具9个点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9%,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个人将一笔款借给某企业使用,以不高于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个人收取利息时,是否向企业出具发票,如果出具去什么地方开具?另外,收取的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开具指南》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代养驴开发票选什么税收分类合适?营业执照的什么经营范围可以从事代养驴业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业执照的什么经营范围可以从事代养驴业务”需要向市场管理部门咨询。
您好:我公司工会从华北制药秦皇岛公司购买了参黄霜,已经付款收货,对方财务以工会没有税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致使经办人员无法在工会办理报销手续。请问秦皇岛税务局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票必须填写税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规定: 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老师好,山东A公司原来与浙江C公司发生销售业务。中介机构在B地注册n个B商贸公司(B地有财政返还),A与B有销售合同,B与C有销售合同,C把钱打给B,B把钱打给A,A开票给B,B开票给C,货物由A公司直接发到C公司,资金流,合同流,票流均一致,货物流(物流)不一致,并且在B地的B商贸公司经营人员,设施与B的销售规模不配比。请问老师,在B地的n个B公司业务能判断为真实吗?能认定为虚开吗?请说明理由?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按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行为,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EPC合同价款进行明确拆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并进一步明确就工程费、设计费、设备采购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EPC大部分价款为设备采购,增值税怎么缴纳,承包方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规定: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房东出租房屋,能否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发票?房屋租金还是由房东个人收取,但是代开发票企业名称非房东本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UK开具的电子发票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有关税务Ukey的使用操作问题,您需要拨打12366-9-1进行咨询。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预售款不征税发票是否必须要冲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如有疑问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采取联营模式经营,在该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在商场分配的专柜销售商品,收款开发票统一由商场名义完成,月末商场与供应商按约定的比例分层,供应商按扣除分层比例给商场开发票,比如商场对外卖100元,约定分层比例2:8,那么供应商给商场开具80元发票。商贸公司在会计上以代理人身份按新收入准则净额法确认收入20元(100-80),请问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来确认?是按100元确认还是与会计确认一致?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买入一处房产,开发商当时开的是普票,2020年经协商后冲销原发票重新开具专票,现在房子转让土地增值税每年5%的加计扣除是按2017年计算,还是按新开票的时间计算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我司拟开展CT车项目,应客户需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想请问需要怎么申领。我司目前有特种设备销售的经营资质是否可以申领该发票,亦或我们需申请什么经营范围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无纸化办税系统的界面选择序号2:首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是携带纸质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资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加盖发票专用章;(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等待票种审批。 二、票种审批后,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发票网上申领”菜单项,可实现网上申领。
百尚优鲜光谷app广场居然之家店,不开隔月发票。(购物小票未注明,未有员工和客户说明),每次开票以忙为由敷衍下次再来一起开,当票金额足够后,以不开隔月票为由拒绝。(购物小票每次都加盖超市公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25.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首次违反且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不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2000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应开未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但不符合前述轻微违法情节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拒不改正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支付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单位没有宿舍,让我们在外面自己租房,我们租了然后也开了发票。现在的问题是,税务局说我们报销的这发票属于个人收入,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不需要,请予以解答?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企业给员工报销租房的租金,属于任职受雇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并入收入计税时,个人住房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除。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提供办公软件的维护服务,一般是按一项业务或按年收费,不分具体的设备。比如,我给对方办公环境进行运营维护费50万元,对方要先付7万,我们需要先开具发票:1、这时我在开具发票时数量、单位、规格型号、单价,是不是都得填写?2、只写金额行不行?3、如果需要把所有项目都写全,那单位,数量、规格型号怎么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本人2016年把一大家人一辈子省吃俭用的积蓄,再借了亲戚的钱,一次性付款买了惠州惠阳清泉城市广场商铺,13B4046铺,开发商不但挪用资金,还无数次拒绝给开发票,多次投诉无果,恳请领导给予督促解决!?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您可以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到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举报。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我要参与”栏目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我要举报”子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线索资料。 如仍有疑问
领导您好,关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后,内部承包形式给分公司施工,分公司开票给总司,这样的合同形式,在税法上是视为分包协议吗?内部承包协议是不是不能开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一般分包合同情形,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总公司。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14 至 2020-12-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14 至 2020-12-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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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14 至 2020-12-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