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0-28 至 2021-11-04,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是按5%还是… 2.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报账,发现开票错误,如何处理 3. 您好,我是听力残疾人创办的个体户,2016年获得营业执照,21年8月换新执照至今。因疫情及小…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比如保险公司的保单号备注错误,与实际保单号不一致,对发票有影…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对发票有影响吗? 6. 员工出差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能否报销? 7. 我司与A公司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各出资500万进行钢贸业务,A公司将500万直接打到我司账… 8. 我司向A公司租用仓库,占用大部分面积,剩余小部分A公司自用,现在由于在水电局维护的用户号是我… 9. 纳税人如何查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0. 我想开红字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11. 你好,我在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的流感疫苗,开具“陕西省医疗门诊费用票据”,并印制公章“财… 12. 增值税专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空白可以吗? 13. 您好!1.业务基本情况:甲方,产业园业主(企业);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丙方,承租园区物业的单… 14. 我公司为A级纳税人,由于上级母公司管理要求现关闭注销,我们符合税务即办注销资格,且已通过电子… 15. 本人在成都某酒店开的一张专票,因未填备注无法报销,现在可以退回原发票要求酒店重新开票吗? 16. 企业于2018年底签订合同,按甲方要求于12月开具合同全额的发票,合同规定成果完结交付时间为… 17. 对方开具的发票中没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同时也没有银行账号,和对方沟通后,对方拒绝作废重开… 18.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取得土地,需要要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 19.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明星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以明星工作室名义和某甲方品牌签订了代言协议,1… 20. 我单位是一家汽车4S店,现有客户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赔付款项给我们,但是该保险款是保险总公司…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是按5%还是按照6%开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如有疑问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报账,发现开票错误,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如有疑问
您好,我是听力残疾人创办的个体户,2016年获得营业执照,21年8月换新执照至今。因疫情及小本生意不好,11月1号去办理代开发票时被告知是非正常户。之前一直有按时从手机app申报季报和年报纳税,偶有临期未申报也有当地对口的税务员微信通知的(app也会有预警)APP一直没有欠税信息,也没有任何消息预警。咨询对口纳税元说是长期未申报导致的,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如何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一、事项名称:非正常户解除 二、业务描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四、办理材料:1.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1份 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比如保险公司的保单号备注错误,与实际保单号不一致,对发票有影响吗?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如实填写发票信息,如发票中信息填写有误的,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不准确,对发票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应按照实际业务情况如实填写发票信息,如您取得的发票中信息填写有误的,应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员工出差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能否报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参考上述文件;员工报销费用问题,建议您按照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司与A公司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各出资500万进行钢贸业务,A公司将500万直接打到我司账户上,由我司进行钢材的买卖及结算开票,并约定净利润各分配50%。假设我司用这1000万元进行钢材贸易,即钢材买卖都用我司名义操作,获得税后净利润50万元(已缴纳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我司须将25万净利润支付给A公司,A公司是否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在会计操作上是否会存在问题?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问题所述,A公司取得的收入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征税范围,则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账务处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我司向A公司租用仓库,占用大部分面积,剩余小部分A公司自用,现在由于在水电局维护的用户号是我司的名字,全额扣款我司水电费,全额给我司开局发票,我司按照面积分摊之后,针对A仓库自用部分再向A公司收取水电费,请问我司是否可以针对该部分给A公司开具水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是否可以给A公司开具分割单?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如何查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我想开红字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要求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你好,我在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的流感疫苗,开具“陕西省医疗门诊费用票据”,并印制公章“财政票据监制章-陕西省财政部监制“,公司支持流感疫苗员工自行接种提供发票报销,请问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国家认可的报销凭证?可以理解为有效发票吗?同时:税务机关会认为是违规或不符的票据拒绝公司销流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2】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取得的财政票据,也属于合法有效的凭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专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空白可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疑问
您好!1.业务基本情况:甲方,产业园业主(企业);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丙方,承租园区物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协议,甲方将其产业园物业委托乙方管理,物业服务的内容为:向承租园区内的企业(丙方)收取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停车费等。2.关于“维修基金”收取约定:甲、乙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向承租人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应提取25%作为园区物业维修基金,不管是否实际发生维修支出,均按应收费金额的25%,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3.具体问题:a.甲方向物业公司(乙方)收取的25%“维修基金”,是否属于”营改增36号"文中情形“…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不属于上述情形,甲方是否应向物业公司(乙方)开具发票?如开发票,适用哪个税目;b.物业公司(乙方)向承租人(丙方)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的25%“维修基金”部分,是否可作为代收代支部分不开发票而开收据收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第1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第4点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用维修基金是指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问题所述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维修基金,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则需要征收增值税。甲方需要开具发票给付款方。 第2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若属于物业公司代收转付款项,应由甲方公司开具发票给丙方。若不属于代收转付,应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给丙方。若你司有特殊情况,建议携带具体合同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我公司为A级纳税人,由于上级母公司管理要求现关闭注销,我们符合税务即办注销资格,且已通过电子税务系统完成注销工作,现系统已注销,并收到打印清税证明验证码短信,我们到税务局请求出具清税证明,但税务局不予审批,理由为我们不符合即办注销需要按一般注销处理(说我们开过发票不属于未开具发票情形,按照税务局3.9规范不属于即办注销)要进行税务检查后再给打印清税证明,税务局的做法正确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31】一、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以免于到税务部门开具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二、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清税证明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仍然按照《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规定办理。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本人在成都某酒店开的一张专票,因未填备注无法报销,现在可以退回原发票要求酒店重新开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3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企业于2018年底签订合同,按甲方要求于12月开具合同全额的发票,合同规定成果完结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该企业按照项目完成进度于2019年确认此合同的全额收入。该做法是否复合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该企业是否必须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建议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对方开具的发票中没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同时也没有银行账号,和对方沟通后,对方拒绝作废重开,且我方已付款,这种发票可以入账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疑问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取得土地,需要要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已向我公司开具交易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税务局要求我公司将交易手续费作为取得土地支付的对价缴纳契税,是否有相应的政策规定???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明星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以明星工作室名义和某甲方品牌签订了代言协议,1)请问如何开具发票,按什么税目开具发票。2)明星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肖像权为明星本人的人身权,可以以明星工作室的名义开具肖像权转让发票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您的该项经营活动属于销售肖像使用权,即销售无形资产,应按上述范围计算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如有疑问
我单位是一家汽车4S店,现有客户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赔付款项给我们,但是该保险款是保险总公司直接转账给我司,但是要求开具车辆所属地的保险分公司为抬头的发票,我们是否可以开具?如果可以开具,是否要求对方提供什么税务相关资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总分公司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发生业务均应独立对外开具或收取发票。建议您单位如实开具发票。若有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0-28 至 2021-11-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0-28 至 2021-11-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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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0-28 至 2021-11-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