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一项专利许可,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一百万元。合同签订后,境内企业按合同金额把一百万汇了出去。

这笔汇款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企业是支付人,也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时把税款扣下来,而不是事后补。第三款所得,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税款怎么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百万元全额,不做任何成本费用扣除。税率呢?法第四条给的是百分之二十,但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应扣税款十万元,境内企业实际汇出九十万元,十万元在七日内缴入国库。

这一篇要解决四个问题:谁是非居民企业、为什么收入全额不能减成本、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边界在哪里、七日内要做什么。最后说清两个最容易混的地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与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不是一回事,与增值税扣缴也是两套规则。

一句话定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是指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按照收入全额(转让财产按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征收制度。

构成要件

一、先分清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有两个判断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关键词。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中资控股企业,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认定路径。

二、三类非居民,三种纳税义务

第一类,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百分之二十五,按正常申报方式纳税。

第二类,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法定税率百分之二十,减按百分之十,实行源泉扣缴。

第三类,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同上,百分之十,源泉扣缴。

三类的分界在两个变量:有没有机构场所、所得与机构场所有没有实际联系。两个变量交叉出三种情形(有机构有联系、有机构无联系、无机构),对应两种征收方式(正常申报、源泉扣缴)。

「实际联系」的判断要看实质: 所得是否由该机构、场所的活动产生,机构、场所是否参与相关决策与执行。仅仅通过机构、场所代收款项,不构成实际联系。

三、预提税百分之十是怎么来的

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百分之十 = 百分之二十(法定)+ 减按一半(优惠)。这个优惠不是「暂免」,是法定的减按征收。填写申报表时按百分之十,不是先按二十再减半。

条例第九十一条还给了三项免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三项都有明确的出借主体限制,普通境外商业贷款不在其中。

税收协定可以更低。中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了限定税率,通常低于百分之十。享受协定待遇要按规定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不申请的,按百分之十执行。

四、收入全额:为什么一分成本都不能减

法第十九条把计算方法写得很死: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收入全额」的定义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意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任何扣除。

为什么不能减成本?因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完整的账簿体系,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其成本费用。立法选择了一个简化方案:按收入全额乘一个较低的税率(百分之十),替代按净所得乘百分之二十五。对利润率高的业务(如特许权使用费,几乎没有对应成本),这种方式税负偏轻;对利润率低的业务(如某些服务),可能偏重。

这个设计逻辑解释了一个常见疑问: 为什么境外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明明有人员成本,却不能扣。不是不允许扣,是制度上选择了按全额简化征收。

例外只有一条:转让财产所得可以减除财产净值。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这一条适用于转让设备、不动产、股权等财产。

五、源泉扣缴:支付人的三个身份

第一个身份,扣缴义务人。法第三十七条: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个身份,税款计算人。按收入全额(或者收入减净值)乘百分之十,算出应扣税款。

第三个身份,申报人。 法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个身份叠加,意味着支付人不能只做「汇款」这一个动作。付款前要判断是不是应税所得、要不要扣缴、扣多少;付款时要扣下来;付款后七日内要缴库并申报。

「支付」的范围很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到期应支付」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也就是说,即使钱还没汇出去,只要按权责发生制已经计入成本费用,就视为到期应支付,扣缴义务已经发生。

这一条是最容易漏的: 年底计提了一笔应付境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钱次年才付,但扣缴义务在计提年度就已经发生。

六、七日内:从哪一天起算

法第四十条: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代扣之日」是实际扣下税款的那一天,不是合同签订日、不是发票开具日、不是汇算清缴日。实务中,代扣之日通常与付款日同日。

七日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逾期缴库的后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这一条的实务提示: 对外付款的流程要把「扣税、缴库、申报」三步嵌进去,不能财务付完款、税务再补申报,时间上根本来不及。

七、未扣缴的三层责任

第一层,纳税人的补缴义务。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是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未尽义务,不等于纳税义务消失。

第二层,税务机关的追缴权。法第三十九条后半句: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补充:追缴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第三层,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注意:罚款的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补税的对象是纳税人。

三层责任说明一件事: 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即使最终税款由境外公司补缴,自己仍可能被罚。这个风险在跨境服务采购中经常被低估。

八、指定扣缴:工程作业与劳务的特殊规则

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列了三种可以指定的情形:

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第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第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种情形的共同点是「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迹象」。税务机关指定后,会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这一类与第三十七条的「法定扣缴」不同: 第三十七条是法定的、普遍的;第三十八条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针对特定情形的。指定之后,支付人就有了扣缴义务。

九、常设机构:协定下的另一套判断

税收协定里的「常设机构」概念,决定境外企业在境内有没有「机构、场所」。

常设机构通常包括: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者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仅以连续超过一定期间(通常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各协定不同)的为常设机构;服务型常设机构,某些协定规定提供劳务连续或者累计超过一定期间构成常设机构。

有没有常设机构,决定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

构成常设机构, 境外企业的营业利润要在境内纳税,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正常税率,可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按正常申报方式纳税。

不构成常设机构, 只就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特定所得按百分之十(或者协定税率)源泉扣缴。

这就是为什么跨境工程、跨境咨询的税务安排,第一步都是判断常设机构。判断错了,税率、计税依据、申报方式全错。

十、与两个相邻制度的区别

第一,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扣缴的区别。两者都是源泉扣缴,但纳税人不同、税种不同、税率不同、计算方式不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按个人所得税法计算,适用综合所得税率或者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利息等,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减按百分之十。两者不能混用。非居民个人的规则另有专条。

第二,与增值税扣缴的区别。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扣缴税率按应税行为适用(如贷款服务百分之六),计税依据是不含税价;企业所得税的扣缴税率是百分之十,计税依据是收入全额。两个税种、两套计算,同一笔付款可能同时触发两个扣缴义务。增值税扣缴的规则另有专条。

第三,与特别纳税调整的区别。源泉扣缴是「支付环节的预扣」,特别纳税调整是「事后对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两者可能叠加: 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价不合理,既涉及扣缴,也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整。调整后补税,还要加收利息。

十一、五个算例

算例一,特许权使用费。境内公司向境外支付专利许可费一百万(不含增值税)。应扣企业所得税十万,实际汇出九十万。如果增值税也要扣缴,按百分之六算,另扣六万(按不含税价),合计扣十六万。

算例二,股息。境内外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一百万。应扣企业所得税十万;如果境外股东所在国与中国签有协定、股息限定税率为百分之五,申请享受后扣五万。

算例三,利息。境内公司向境外银行借入资金,支付利息一百万。应扣企业所得税十万。但如果是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符合条例第九十一条免税条件的,不扣。

算例四,转让设备。境外公司向境内转让一台设备,转让价五百万,该设备在境外的计税基础(净值)三百万。应纳税所得额二百万,应扣企业所得税二十万。

算例五,承包工程。境外公司来境内承包一项工程,工期八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款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假设工程款一千万,构成常设机构的按百分之二十五就净利润纳税,不构成的按百分之十就全额扣缴。判断常设机构是第一步。

五个算例的共同点:先判断所得类型,再判断有没有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最后才计算。顺序倒了,数字必错。

十二、五类跨境支付的定性

对外支付的税负高低,八成取决于「这笔钱叫什么」。五类常见情形分开看。

第一类,软件许可。境外公司授权境内企业使用其软件,收取费用。如果只是授予使用权、不转让著作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全额扣百分之十。如果涉及软件定制开发、后续维护,且开发成果的著作权归境内方,可能被认定为技术服务,性质不同,扣缴方式可能不同。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转让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是合同名字叫什么。

第二类,境外咨询。境外公司派人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如果境外顾问来境内现场工作、时间较长,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或者服务型常设机构,按营业利润课税;如果在境外远程提供、不派人来,通常按劳务所得处理,是否征税取决于协定与所得来源规则。这一类的争议最多,判断依据是人员在哪里、服务在哪里发生。

第三类,境外贷款利息。境外银行或者关联方提供贷款,境内企业支付利息。属于利息所得,按收入全额扣百分之十。同时要注意资本弱化的债资比限制——利息扣缴与利息扣除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扣了税就认为一定能扣除。

第四类,跨境租赁。境外公司向境内出租设备,收取租金。属于租金所得,按收入全额扣百分之十。如果是有租购性质的融资租赁,可能被认定为分期付款购买设备,处理方式不同。

第五类,平台服务费。境内企业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支付平台服务费。属于劳务所得或者服务费,按现行规定判断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果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与境内货物销售无直接关联,可能不属于境内来源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上另有判断。

五类的共同方法论是三步: 第一步,看合同实质而不是名称;第二步,看服务或者资产在哪里提供、在哪里使用;第三步,看有没有常设机构、有没有协定。三步走完,才知道该不该扣、扣多少。

十三、三个操作细节

第一个,外币折算。合同以外币计价的,按扣缴当日或者规定日期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税款。汇率的选择要有依据,且同一笔业务前后一致。

第二个,扣缴凭证。缴库后取得完税凭证,这是境外方在其所在国申请税收抵免的依据。不少境外公司会专门索要,付款方要主动提供。

第三个,多次支付的累计判断。同一合同分次支付的,每次都按当次支付金额扣缴,不需要等合同履行完毕再算。但常设机构的判断要看全年的累计情况,两者不能混。

三个细节都不复杂,但都容易在「赶付款」的时候被跳过。跳过的代价,往往是事后补税加滞纳金。把三个细节写进付款审批单,比记在制度里管用。单据会提醒人,制度不会。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25 年 1 月 20 日修订公布)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我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定税率不同,常设机构的构成期间也不同,享受协定待遇须按规定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具体以现行有效的协定文本与办理规程为准;第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涉及常设机构判定、指定扣缴、核定利润率等专门规则,本词条只讲源泉扣缴的一般框架;第三,同一笔对外支付可能同时触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三者计税依据与税率不同,须分别计算、分别申报。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情形有无机构场所与机构场所的实际联系计税依据税率与方式
居民企业————全部所得25%,正常申报
非居民,有机构有联系有有净所得25%,正常申报
非居民,有机构无联系有无收入全额(财产减净值)10%,源泉扣缴
非居民,无机构无——收入全额(财产减净值)10%,源泉扣缴
协定下构成常设机构视为有有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25%,正常申报

与居民企业的区别。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境内的特定所得纳税。「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这个标准,可能把境外注册的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从而改变整个纳税义务范围。这个判断在跨境架构中价值极高,也风险极高。

与非居民个人的区别。企业所得税的扣缴看「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看「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与所得来源」。两者的税率、计税依据、申报表都不同。非居民个人取得同一笔所得,可能适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与预提所得税这个说法本身的关系。「预提所得税」是实务中的俗称,法律文本里叫「源泉扣缴」。俗称容易让人误以为「先预提、后清算」,实际上对第三款所得,扣缴就是最终征收,不需要汇算清缴。这一点与居民企业的预缴加汇算不同。

实操指引

第一,付款前先做「三问」。收款方是不是非居民企业?这笔所得是不是来源于境内?有没有机构场所与常设机构?三问的答案决定要不要扣、扣多少。

第二,把「到期应支付」当成扣缴时点。年底计提的应付境外费用,即使没付款,扣缴义务也已经发生。财务计提时要同步判断。

第三,合同里写清税负承担。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直接决定实际成本。约定「税后净额」的,境外方拿走固定金额,税款全部由境内方承担,成本更高。

第四,扣缴与增值税扣缴一起算。同一笔付款,企业所得税扣百分之十,增值税按应税行为适用税率扣,两个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要分别计算、分别申报。

第五,七日内完成缴库与申报。把这一步嵌进付款流程,不要等财务月末结账时才想起。

第六,协定待遇要主动申请。不申请就按百分之十。申请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发票等资料,部分情形还要事前备案。

第七,常设机构判断要有书面分析。跨境工程、跨境咨询、跨境服务,在合同签订前做一份常设机构分析,说明工期、人员、场所、决策地点。这份分析在争议时是第一份证据。

第八,留存备查资料要完整。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扣缴申报表、协定待遇资料,按项目归档。

第九,关注反避税风险。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定价不合理的可能被特别纳税调整。调整后补税并加收利息。

第十,跨境架构变动前先评估。境外注册、境内实际管理的企业,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个认定的影响是全范围的,不只是某一笔所得的扣缴。

常见问题

向境外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扣多少税?

按百分之十扣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收入全额,不减成本。同时还要判断增值税扣缴: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应税行为适用税率扣缴。两个税种分别计算。

为什么不能扣除境外公司的人员成本?

因为法第十九条对第三款所得规定「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收入全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是立法上的简化征收方案: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完整账簿,无法核实成本,所以按全额乘较低税率替代按净所得乘标准税率。

预提税率是百分之二十还是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款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百分之十征收。 填写申报表时直接按百分之十,不是先按二十再减半。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扣缴有区别吗?

计税方法相同,都是收入全额乘百分之十;但税收协定的限定税率不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在多数协定中有不同的限定税率,申请协定待遇后可能低于百分之十。

转让设备的所得怎么算?

按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算。财产净值是计税基础减除已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条例第七十四条)。这是法第十九条里唯一允许减除成本的情形。

钱还没付,只是账上计提了,要扣缴吗?

要。法第三十七条的表述是「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明确「到期应支付」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年底计提的应付境外费用,扣缴义务已经发生。

没扣缴会有什么后果?

三层后果:纳税人(境外企业)要在所得发生地补缴;税务机关可以从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中追缴;扣缴义务人(境内企业)可能被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补税与罚款的对象不同。

境外公司来境内承包工程,怎么纳税?

先判断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的,就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百分之二十五纳税,可以扣除成本费用;不构成的,按百分之十就全额扣缴。 税务机关还可以按法第三十八条指定工程款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协定待遇怎么享受?

按规定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不申请就按国内法百分之十执行。 协定待遇不是自动享受,且部分协定条款有额外的条件与程序要求。

境外注册但实际在境内管理的公司,算居民企业吗?

可能算。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依法在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实际管理机构指对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个认定会改变全部所得的纳税义务,影响远大于单笔扣缴。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第一,非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款所得的计税依据是收入全额,不减任何成本费用,唯一的例外是转让财产可以减除财产净值;这一点与居民企业按净所得计税的逻辑完全不同,不能套用。第二,扣缴义务在「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即视为到期应支付,年底计提但未付款的同样要扣。第三,同一笔对外支付可能同时触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三者计税依据与税率不同,须分别计算、分别申报,漏掉任何一个都会产生滞纳金与罚款。

关联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