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一家制造企业向境外软件公司购买一套系统,合同价一百万元人民币,对方在境内没有机构、没有账户、也没有人。财务按惯例扣了百分之十的企业所得税,把剩下的钱汇了出去。半年后税务检查,被告知还漏了一件事:这笔软件许可属于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增值税也该由买方扣缴,一分没扣。

企业觉得委屈:钱是付给外国公司的,税该外国公司自己交,凭什么找我?答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不因为对方在境外而免除。

更麻烦的是第二层:很多企业即使知道要扣,也会把金额算错。合同价一百万,按百分之六算六万,这是最常见的算法,也是错的。因为合同价是含税价,要先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乘税率——正确结果是五万六千六百元左右。差出来的四千元,稽查时会连同滞纳金一起补。

这一篇要把四步讲清楚:这笔交易是不是「在境内发生」、谁有扣缴义务、税基怎么换算、扣完之后凭证怎么用。四步走对,才不至于在跨境付款这件高频业务上反复出错。

一句话定义: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增值税扣缴,是指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并代为缴纳;未依法扣缴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制度。

构成要件

一、第一步:这笔交易到底是不是「在境内发生」

扣缴义务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了应税交易。这一步判断错了,后面全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列了四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按交易类型分别规定。

销售货物的,看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是否在境内。 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销售设备,设备从境外运来,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但如果设备已经在境内(比如保税区外的库存),销售时所在地在境内,就属于。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看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是否在境内。 这一条最直观:房子在哪,税就在哪。

销售金融商品的,看金融商品是否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是否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看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是否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是跨境服务判断的核心,也是争议最多的一条。

「在境内消费」怎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给了三种情形。

第一种,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这句话是「原则征税、例外不征」的结构:原则上,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都算在境内消费;只有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才排除在外。

什么叫「在境外现场消费」?最典型的是境外培训、境外考察、境外展览、境外会议。境内企业派人去国外参加培训,培训在境外现场完成、消费也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消费,不用扣缴增值税。反过来,境外公司派人来境内提供培训,服务在境内消费,就属于。

第二种,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这一条是补充:即使服务在境外提供,只要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仍视为在境内消费。典型情形是境外机构对境内设备进行检测、对境内房产进行评估、对境内矿山出具技术报告。

第三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具体范围按现行规定确定。

判断的实务方法可以总结成一句话:先看标的物在哪,再看消费发生在哪,最后看有没有直接关联。 三步都指向境外,才不属于在境内发生。

二、第二步:谁有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说得很直接: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这里有三层含义。

第一层,默认规则是购买方扣缴。 谁是买方,谁扣。不因为买方是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免税单位而免除——只要发生了购买行为,就有扣缴义务。

第二层,例外是「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 境外主体如果按国务院的规定委托了境内代理人,由代理人申报缴纳,购买方就不再是扣缴义务人。这个例外在实务中需要境外主体主动安排,且要有规范的委托手续;购买方不能仅凭对方一句「我们有代理人」就免除自己的义务。

第三层,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 合同里写「税费由卖方承担」,只解决最终由谁掏钱,不改变谁是扣缴义务人。

除了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针对两类特殊情形作了规定。

第一类,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这一条针对的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自然人销售」的场景,但与上一句的表述有个差异:法第十五条说的是「购买方」,条例这一条强调的是「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这意味着,如果购买方是境内自然人个人,扣缴义务如何落实,要按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处理,实际操作中通常由支付款项的境内单位(比如平台、代理机构)承担。

第二类,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这一条与「扣缴」略有不同,用的是「申报缴纳」——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而不是代扣。这也是一种便利征管的安排:不动产在境内、出租人在境外、承租人是自然人,如果不指定一个境内主体,税款很难收上来。

三、第三步:税基怎么算,为什么不是「合同价乘税率」

这是全篇最容易出错的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关键在于「销售额」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明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销售额是不含税的。而跨境合同的成交价,通常是双方谈定的「一口价」,这个价格里已经包含了增值税——对境外卖方而言,它收到多少钱是固定的,税是从这笔钱里切出去的。

所以计算要分两步。

第一步,把含税价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税率。

以合同价一百万元、适用税率百分之六为例:不含税销售额=100÷1.06≈94.34 万元;应扣缴税额=94.34×6%≈5.66 万元。

如果直接按 100×6%=6 万元扣,就多扣了三千四百元。多扣的部分,对购买方来说是资金占用,对卖方来说是减少了实际收入,双方都会不满;更麻烦的是,扣缴申报的销售额与合同金额对不上,稽查时要解释。

还要注意税率的确定。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百分之十三;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农产品等特定货物适用百分之九;其他服务、无形资产适用百分之六。跨境软件许可属于无形资产中的「技术」或者「著作权」,通常适用百分之六;但如果涉及设备销售与软件许可打包,可能涉及混合销售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十条),要按主要业务确定税率。

四、第四步:扣下来的税怎么缴,凭证怎么用

扣缴义务人扣下税款后,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取得完税凭证。

缴款地点与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申报期限,按第三十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也就是与纳税人同规则: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完税凭证的价值,比很多人以为的更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购买方扣缴的这笔增值税,不是白花的成本,而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是这笔购进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取得了合规的完税凭证。

这一点把整件事的性质改变了。企业常以为「扣缴是替别人交税,钱出去了就没了」,实际上它是一次正常的进项取得:钱先由买方垫付给税务机关,再通过抵扣从自己的销项税额中收回。真正构成成本的,只是那些不能抵扣的部分(比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

所以正确的账务处理是:扣缴时确认应交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按扣税凭证入账,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部分进入进项税额。

五、不扣的后果:向谁追缴,罚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把责任分成了两层,理解清楚很重要。

第一层,税款向纳税人追缴。 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税款追缴的对象是它,不是扣缴义务人。这一点在理论上很清楚,实务中却很尴尬:境外主体在境内没有财产、没有账户、没有机构,追缴往往落空。

第二层,罚款向扣缴义务人处。 因为没履行扣缴义务的是它,所以罚它。罚款幅度是应扣未扣税款的百分之五十到三倍。

实务中的处理结果,往往是扣缴义务人既承担了税款、又承担了罚款。原因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操作的现实:境外卖方在签约时通常要求「净得价款」,一旦被追缴,会从应付款中扣回,或者干脆不再合作;而税务机关在执行时,也会向有财产的一方主张。所以对企业来说,把「由境外主体承担」当成免责理由,是不现实的。

还要注意滞纳金。 应扣未扣的税款,从应扣之日起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时间一长数额可观,且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它是违法行为的代价)。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经常被忽略。

六、与预提所得税的区别:一笔付款,两笔税

跨境付款最常出问题的,是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混为一谈。

企业所得税这一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税率通常为百分之十(有税收协定的按协定优惠税率)。

增值税这一边,依据是本篇讨论的规则: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两笔税的关系可以从四个维度对照。

征税对象不同。 增值税针对的是「交易」——卖了货、提供了服务、转让了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针对的是「所得」——取得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扣缴义务人可能不同。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购买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方。在多数交易中两者是同一主体,但在通过代理付款、第三方代付的情形下可能分离。

计税基础不同。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乘税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不扣成本)乘预提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处理。

凭证与抵扣不同。 增值税扣缴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扣缴的税款不能抵扣,只能由纳税人(境外主体)在其居民国申请抵免。

实务中的典型错误是:只扣了企业所得税,忘了增值税;或者把两笔税都按同一个基数算;或者以为扣了增值税就可以不扣所得税。这几种都会被调整。

七、别把方向搞反:跨境零税率说的是「卖出去」,不是「买进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列了适用零税率的九类跨境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这是「境内卖到境外」的规则,方向与本篇相反。

方向搞反,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有人看到「软件服务零税率」,就以为向境外公司购买软件也不用缴税——恰恰相反,那是境内企业作为买方、境外企业作为卖方的交易,属于「买进来」,适用的是扣缴规则,不但要缴,还要由买方扣。

正确区分的方法很简单:看谁是卖方。 卖方在境内、买方在境外,走零税率或者免税;卖方在境外、买方在境内,走扣缴。同一笔跨境交易,站在不同主体的角度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境内标准与扣缴义务,行政法规定细则,程序法定追责。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定纳税人;第四条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四种情形;第十条定税率与零税率;第十三条定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时按主要业务适用;第十五条是核心条款,定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销售额乘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第十六条定进项税额与扣税凭证;第十七条定销售额不包括税额;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定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地点;第三十条第三款定扣缴的申报期限。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定「在境内消费」的三种情形;第九条定适用零税率的九类跨境服务;第十二条第三项定自境外购进服务取得完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第十六条定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第三十五条定自然人交易与境外出租不动产的两类特殊安排。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第六十九条定应扣未扣的追缴与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定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已扣税款的责任。

要提示三点。 第一,「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是判断跨境服务的关键例外,境外培训、境外考察、境外展览属于典型情形,但必须有真实的境外消费证据(行程、场地、签到记录)。第二,扣缴的税基是不含税销售额,合同价通常含税,必须先换算再乘税率,直接乘会多扣。第三,扣缴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这一点直接影响成本测算,不能把扣缴税款一律当作费用。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跨境服务的具体范围、「在境外现场消费」的认定、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本词条只给判断方法,办理具体业务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第二,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所得分类与预提税率另有规定,涉及跨境付款时应先核协定,不能只按国内法计算;第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该日期之前的跨境业务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三)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预提所得税」的区别:一笔付款两道税,别漏一道

前面第六节已经展开,这里只补一个判断入口。

判断要不要扣增值税,问的是「这笔交易是不是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判断要不要扣企业所得税,问的是「这笔所得是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

两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不一致。比如,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咨询服务,服务不在境内消费(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不用扣增值税;但如果这笔所得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比如劳务发生地标准下的特殊情形),仍可能要扣企业所得税。反过来,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销售设备,设备从境外运来,货物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不用扣增值税;但如果构成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又不同。

正确的做法是两笔税分别判断,不要因为一个结论就推定另一个。

二、与「跨境零税率」的区别:方向相反,别搞反

第十节已经讲过,这里用一句话概括:零税率管的是「卖出去」,扣缴管的是「买进来」。

境内企业出口货物、向境外提供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是零税率的适用对象,不但不缴,还可以退税;境外企业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扣缴的适用对象,不但要缴,还要由买方扣。

这两个制度在跨境交易中经常同时出现。一家外贸企业既向境外采购服务(扣缴增值税),又向境外销售货物(适用零税率、申请退税),两件事的规则完全不同,不能因为「都是跨境」就套用同一套流程。

三、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对象不同,但逻辑相通

企业发工资代扣个税,与本篇讨论的增值税扣缴,在形式上很像:都是「付钱的一方替收钱的一方扣税」。但法律构造有差别。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扣的是自然人(本单位员工或者劳务提供者)的税,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之间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扣缴的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最终税负(年度汇算时可以多退少补)。

增值税的扣缴,扣的是境外主体的税,双方是买卖关系,扣缴的税额进入购买方的进项抵扣池,境内购买方往往是实际的税负承担者。

两者的共同点是:扣缴义务都是法定的,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未履行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区别在于,个税的扣缴有年度汇算的纠错机制,增值税的扣缴没有——扣错了只能按规定更正申报。

四、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区别:一个在口岸,一个在境内交易

进口货物要缴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服务要扣缴增值税,由购买方扣缴。两者都是「对跨境交易征增值税」,但征管路径不同。

进口环节,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征收机关是海关,计税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缴税时点在报关进口环节。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服务与无形资产的跨境,纳税人是境外销售方,扣缴义务人是境内购买方,征收机关是税务机关,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销售额,缴税时点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两者不能混用。一家企业进口设备,走海关代征;同时向境外购买配套软件,走扣缴。两条线各自申报、各自取凭证,谁也不能替代谁。

五、与「境外单位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区别:看有没有主体资格

境外企业如果在境内设立了分支机构、办事处、常设机构,并且以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那个机构本身就是增值税纳税人,由它自己申报,不存在由购买方扣缴的问题。

判断的标准是:这笔交易是谁做的。以境内机构名义签订合同、由境内机构收款开票、由境内机构承担责任的,境内机构是纳税人;以境外主体名义签订合同、境内机构只是联络处或者代表处、不承担经营责任的,仍属于境外主体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由购买方扣缴。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常被模糊处理。有的境外公司在境内设了「代表处」,代表处只做市场调研、不签合同,交易仍由境外主体完成,这时不能因为「境内有人」就认为不用扣缴。

实操指引

第一步:把跨境付款清单拉出来,逐笔判断是否落入境内

建一张表,列七列:收款方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合同内容、金额、服务提供地、消费地、初步结论。

判断顺序按第四条的四种情形走:是货物、不动产与自然资源、金融商品,还是服务与无形资产。前三类看标的物所在地,第四类看消费地或者销售方所在地。

判断时最容易出错的是服务类。要特别区分三种情形:境外现场消费(境外培训、境外展览,不扣)、境内消费(境外公司来人提供服务,扣)、与境内标的物直接相关(境外机构检测境内设备、评估境内房产,扣)。

结论拿不准的,保留判断依据(合同条款、服务方案、行程安排),不要凭印象决定。

第二步:确认扣缴义务人是谁

默认是购买方。需要核实三件事:合同签约主体是谁(是境内公司还是境内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付款主体是谁、有没有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的书面安排。

如果境外卖方声称「已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要求其提供委托文件,并核实代理人是否实际申报。仅凭口头说明不能免除扣缴义务。

如果购买方是境内自然人,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境内单位,具体操作按代扣代缴的办法处理,建议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第三步: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再算税额

这一步必须走两步计算,不能一步乘。

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合同含税价÷(1+适用税率);应扣缴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税率的确定按交易性质:货物与有形动产租赁百分之十三;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与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农产品等特定货物百分之九;其他服务与无形资产百分之六。合同包含多项内容时,先判断是一项交易还是多项交易: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的,按主要业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十条);两项以上交易涉及不同税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第十二条)。

第四步:申报缴款,取得完税凭证

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填写扣缴申报表,缴款后取得完税凭证。

需要注意时限: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

完税凭证要妥善保管。它既是扣缴义务已履行的证明,也是购买方抵扣进项的凭证。凭证上的信息(纳税人名称、税额、所属期)要与合同、付款记录对得上。

第五步:抵扣与合同条款设计

抵扣环节,把完税凭证上列明的税额计入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以全额抵扣;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等项目的,按相应规则处理,不能全额抵。

合同条款环节,建议明确三件事:价款是否含税、税负由谁承担、扣缴义务由谁履行。常见的写法是「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卖方应承担的增值税由买方依法扣缴并从应付款中扣除」,这样既承认了扣缴的法定义务在买方,也明确了税负的经济归属在卖方。

要避免的写法是「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这句话在税务上无效(扣缴义务法定),在经济上却把税负转给了买方,容易引发争议。

常见问题

向境外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要不要扣缴增值税?

通常要。软件使用许可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著作权或者技术),境外公司向境内企业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购买方是扣缴义务人。适用税率一般为百分之六,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应扣缴税额。如果这笔许可同时涉及设备销售、技术服务,要先判断是一项交易还是多项交易,再确定适用税率。

境外公司派人在境外给我们的员工做培训,要不要扣?

通常不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例外:「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培训在境外现场完成、员工在境外接受服务,消费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消费。但要有真实证据:培训地点、行程记录、签到材料、境外主办方出具的证明。如果名为境外培训、实际是在境内看录像或者线上直播,仍可能被认定为在境内消费。

合同价一百万元,扣缴增值税是按一百万乘百分之六算六万吗?

不是。合同价通常是含税价,要先换算:不含税销售额=100÷(1+6%)≈94.34 万元,应扣缴税额=94.34×6%≈5.66 万元。直接按一百万乘百分之六会多扣约三千四百元,导致扣缴申报的销售额与合同金额对不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不包括税额)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

扣缴的增值税,购买方能不能抵扣进项?

可以,前提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并取得合规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一点常被忽略:很多企业把扣缴税款直接计入费用,等于放弃了抵扣权。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等项目的部分,按相应规则不能抵或者要转出。

境外公司要求「税后净得」,合同怎么写才安全?

建议写三段:一是明确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增值税由买方依法扣缴并从应付款中扣除;二是明确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预提所得税)由谁承担;三是明确如果因税法变化导致税负增加,如何调整价款。要避免笼统写「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这句话改变不了扣缴义务的法定归属,却可能在经济上把全部税负转给买方,一旦发生争议,双方都缺少明确依据。

没扣被查到,是补税还是罚款?

两者都有,但对象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境外主体)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实务中因为境外主体往往无可执行财产,最终由境内购买方实际承担。此外还要加收滞纳金,从应扣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且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境外公司在中国有常设机构,还要不要由买方扣缴?

要看这笔交易是谁做的。如果以境内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由境内机构收款开票、由境内机构承担责任,境内机构本身就是增值税纳税人,由它自己申报,不需要买方扣缴。如果合同仍以境外主体名义签订、境内机构只是联络或者代表,交易仍属于境外主体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由购买方扣缴。判断的核心是合同主体与责任归属,不是「境内有没有人」。

境外公司把境内的房子租给个人,谁来缴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注意这里用的是「申报缴纳」而不是「扣缴」——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性质与扣缴不同,责任也更重。如果没有境内代理人,按一般规则由购买方(承租人)扣缴,但承租人是自然人时操作上会有困难,实务中通常通过代理人或者委托代征解决。

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都要扣吗?

要分别判断,不能互相替代。增值税看这笔交易是不是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是购买方;企业所得税看这笔所得是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方,税率通常为百分之十(有税收协定按协定)。两笔税的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乘税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乘预提税率。只扣一笔、或者两笔按同一基数算,都会被调整。

跨境服务零税率和这个扣缴是什么关系?

方向相反。零税率管的是「境内卖到境外」:境内单位向境外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还可以申请退(免)税,具体范围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列的九类服务。扣缴管的是「境外卖到境内」: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由购买方扣缴。同一笔跨境交易站在不同主体角度会得出相反结论,判断入口是「谁是卖方」。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第一,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直接规定,合同里写「税费由卖方承担」改变不了扣缴主体的归属,只能解决最终谁掏钱,被追缴后另行追偿。第二,税基是不含税销售额,合同价通常含税,必须先按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换算再乘税率,直接乘会多扣并导致申报数据与合同金额不符。第三,扣缴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把扣缴税款一律计入费用等于放弃抵扣权,这一点在成本测算与汇算清缴时最容易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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