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2-30 至 2022-03-10,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 2. 您好:我们2月成为一般纳税人,然后收到电力公司和供水供水开的水电费专票,开票日期是2月,发票… 3. 您好,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今年2月向金华一家两头乌公司购买了猪肉并取得了增值税电子普通… 4. 老婆文化程度低,没工作。岳父母年迈不能自理,我一个人要背负高额房贷、养小孩、负责家庭日常支出…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 6. 请问取得一份公司变更名称前的专票我司能否勾选认证抵扣进项;我司在税务系统变更名称之后,客户取… 7. 我公司A从外部银行B取得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发放需第三方为我司担保。第三方公司C为我司提供担保… 8. 2021年6月湖南考的二级造价工程师,2022年拿证可以抵扣2021年度个税(继续教育附加项… 9. 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但是是否能不缴纳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 10. 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 11.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今年收到的小规模公司开具的税率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还可以按照9%的进项… 12. 您好!因政府修建铁路,压覆我单位的部分矿产资源,而给予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 13.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1年10月左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但被税务局自动作废申请,至今… 14. 为什么国家制定的扣税条件里面只包含了3岁以上子女的教育费用?像我们父母未满60周岁、子女未满… 15. 我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时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为1%的专用发票,按政策可以… 16. 电梯安装采用简易计税,电梯安装过程中收到的“安装管理费”专票,是否可以换扣进项? 17. 我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均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享受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 18. 我公司是一个酒店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半年前购买了一台小汽车,已上牌使用过,购买价360万元… 19. 我公司是制造企业,2021年12月有8000万的销售额,但在取得进项税发票时因对方税号开错导… 20. 我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成立,因公司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进项税发票,现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为征收营业税,所以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流转,当前已取消营改增,商场收取的不与销售额挂钩的广告促销费(店庆等)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们2月成为一般纳税人,然后收到电力公司和供水供水开的水电费专票,开票日期是2月,发票备注是1月水电费,请问这类发票我能抵扣进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7】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今年2月向金华一家两头乌公司购买了猪肉并取得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想请问一下这是否可以用于购买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老婆文化程度低,没工作。岳父母年迈不能自理,我一个人要背负高额房贷、养小孩、负责家庭日常支出、还房租。重要的是还要赡养两个年迈的岳父母,我自已的父母马上也要迈入60岁高龄要被赡养,压力大到喘不过气来,却不能享受赡养老人的个税抵扣?国家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这种情况下,年轻人痛苦不堪的情况?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0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出口退税企业免抵退申报表形成的免抵税额,是否属于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能否在计征城建税的时候使用留抵退税额抵减?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字段期初数由税务总局核心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往期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已抵减附加税费计征依情况自动计算得出;第2列“增值税免抵税额”按照出口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相关核准信息自动带出,均无法修改。

请问取得一份公司变更名称前的专票我司能否勾选认证抵扣进项;我司在税务系统变更名称之后,客户取得我司原名称开具的专票,客户还能抵扣认证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3】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A从外部银行B取得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发放需第三方为我司担保。第三方公司C为我司提供担保且收取担保费,同时为我司开具税目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可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21年6月湖南考的二级造价工程师,2022年拿证可以抵扣2021年度个税(继续教育附加项目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01】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如有疑问

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但是是否能不缴纳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纳税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不属于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需加收滞纳金的条件,那纳税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也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而不加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5】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生成编号了,那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今年收到的小规模公司开具的税率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还可以按照9%的进项来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23】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您好!因政府修建铁路,压覆我单位的部分矿产资源,而给予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21年10月左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但被税务局自动作废申请,至今,当地税务局并以种种理由让我司延迟申请,且表示退税希望渺茫。请问,只要满足留抵退税条件后,申请退税不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么?当地税务局拖延甚至拒绝退税要求是否合理?我司应该如何去回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十四、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不予退税的原因。

为什么国家制定的扣税条件里面只包含了3岁以上子女的教育费用?像我们父母未满60周岁、子女未满3周岁的独生子女就不能抵扣个税了吗?三岁以前的奶粉和尿不湿等等更花钱啊!我们的生活压力更大啊!?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2-11】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时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为1%的专用发票,按政策可以按9%计算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电梯安装采用简易计税,电梯安装过程中收到的“安装管理费”专票,是否可以换扣进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7】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均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享受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近年来累计了较大的可抵扣投资额,最近因业务拓展需要想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继续同时做创业投资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司性质也未变更(还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因该项经营范围增加后我司无法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但可以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请问我司新增经营范围后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是否可以在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不能,我司需办理什么样的备案手续才能在经营范围增加后,继续享受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抵免,才能在今后有新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项目续继享受投资额抵扣70%的税收政策?麻烦税务局能给予一些指导?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7】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能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取决于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的条件。因贵司并未明确是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具体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我公司是一个酒店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半年前购买了一台小汽车,已上牌使用过,购买价360万元,增值税已抵扣,现在准备通过二手车市场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也是360万,请问我现在需要缴纳些什么税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是制造企业,2021年12月有8000万的销售额,但在取得进项税发票时因对方税号开错导致我们当月无法进行抵扣,就形成了800多万的增值税及100多万的附加税。我公司银行存款在扣除职工工资及社保后无力缴纳税款,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缓交税款后在缓交期结束之前用我们的留抵税额抵减这800多万的增值税,同时冲减这100多万的附加税计税依据,若可以抵减那么是从12月征期结束之后开始计算滞纳金还是在缓交结束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1-1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但其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成立,因公司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进项税发票,现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政策,要求我们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事项。如果我公司2021年12月申请享受留抵退税,后期公司产生销售收入后,交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2-30】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2-30 至 2022-03-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2-30 至 2022-03-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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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2-30 至 2022-03-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