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09 至 2019-07-1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单位接待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2. 你好,我公司生产产品A,同时又外购产品B用于出口,两项业务单独核算。请问我们能按照外贸企业对… 3. 您好领导,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2018-2019年初,将预售房款按当… 4. 火车票航空票怎样计税航空发展基金不纳入计税基础吗? 5. 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1月取得测绘费专票,认证并抵扣,7月对方单位说该项收费不收了,要将原… 6. 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在在建工程厂房内安装货梯,请问,该货梯的专票进项该如何抵扣? 7. 你好,国外客户免费提供设备给我司使用,我司在海关以不作价设备申报进口缴纳进口增值税。在设备所… 8. 税官你好!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企业,上季开专票并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购买方还抵扣),本季开具了… 9. 涉税问题咨询事件描述:A公司以土地进行抵押,在建设银行贷款4.6亿元,因A公司在我市投资失败… 10. 小规模纳税企业,上季开专票并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购买方还抵扣),本季开具了红字发票,要如何… 11. 我们公司有位同事,今年考过了一个演出经纪人,可以抵扣个税么?这个证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 12. 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 13. 私房出租,若产权人为境外个人,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 14. 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 15. 您好,我想请问下在2019年4月后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在6月取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 16. 我公司丢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这个业务实质是用于… 18. 请问这样的滴滴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临沂的税务局说不可以抵扣 19.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抵… 20. 五月份取得的一张进项发票在勾选认证后作废了,六月份申报也没发现,我在申报六月份增值税时做了进…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单位接待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你好,我公司生产产品A,同时又外购产品B用于出口,两项业务单独核算。请问我们能按照外贸企业对出口的产品B申请免退税吗?另外财税(2012)39号文中第二条第(二)款中“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的其他单位具体是指哪类单位?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领导,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2018-2019年初,将预售房款按当时增值税税率(11%,10%)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亿),并进行销项税申报,抵扣进项税后应纳增值税为零。目前我公司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亦未交付,请问我公司是否可将上述发票冲红,按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开具“不征税”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房屋竣工交付),再开具适用税率9%的发票,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详细情况见附件,附件所述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文件这一条明确如果先开具发票的(指按适用税率正常开具的发票),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即为发生,就需要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 您单位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了适用税率的发票现在还能否冲红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火车票航空票怎样计税航空发展基金不纳入计税基础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您可以按照文件给出的计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的计算只包括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其他费用不包括。

您好:我公司在2019年1月取得测绘费专票,认证并抵扣,7月对方单位说该项收费不收了,要将原发票全部收回,并要我方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退回全部收取款项,请问对方单位要求退还原发票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在在建工程厂房内安装货梯,请问,该货梯的专票进项该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电梯属于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因此,其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抵扣。

你好,国外客户免费提供设备给我司使用,我司在海关以不作价设备申报进口缴纳进口增值税。在设备所有权不属于我司的情况下,我司缴纳的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申报抵扣呢?我司是否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的规定申报抵扣。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不属于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则不可以。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税官你好!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企业,上季开专票并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购买方还抵扣),本季开具了红字发票,要如何办理退税?增值税季报要如何填报?请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退税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增值税季度申报表的填报,根据你司该季度的销售额构成情况有不同的填报方式,请您具体描述该季度的生产经营状态,以备准确回复。

涉税问题咨询事件描述:A公司以土地进行抵押,在建设银行贷款4.6亿元,因A公司在我市投资失败,机构撤销、法人失联,工商系统查不见任何信息,国家公安部也无法找到该公司法人。导致贷款长期逾期。2009年8月,建设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物,法院受理后,委托拍卖公司对其抵押物进行拍卖,抵押物由我公司拍得,拍卖成交价4.6亿元,我公司将拍卖款打入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出具收据。因A公司失联,无法为我公司出具发票。我公司曾向建行索要发票,建行称其拍卖的是抵押物,并非其抵贷资产(建行对所拍卖土地没有所有权),无法为我公司出具发票。请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凭借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相关协议、法院裁定、银行汇款证明、土地拍卖公告等资料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前扣除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计算抵扣扣除凭证?如果上述凭证不能作为抵税依据,请问我公司应该向谁索要发票?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二条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小规模纳税企业,上季开专票并已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购买方还抵扣),本季开具了红字发票,要如何办理退税?增值税季报要如何填报?请回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退税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及第17栏“本期免税额”和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我们公司有位同事,今年考过了一个演出经纪人,可以抵扣个税么?这个证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熟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税。请部是否需要按房源对应抵扣,还是同一项目预缴增值税均可抵扣?例如:某简易计税项目前期销售100套住宅回款共1.05亿元,已预缴增值税3%合计300万。本月针对其中10套住宅开具5%增值税发票合计1050万,其中税额50万。做法1:本项目前期已预缴300万增值税,当期开票税额50万可全部抵扣,无须缴交增值税。做法2:预缴增值税需按房源一一对应。本次开票的10套住宅金额1050万,前期已预缴的30万,本次需补缴20万。请问以上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已预缴的税款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1种做法是正确的。

私房出租,若产权人为境外个人,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到柜台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凭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及相关合同作为入账和抵扣凭证。按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呢?总共要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到柜台办理代扣代缴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1】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税收: 一、增值税:按9%税率。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三、房产税: 住房类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 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四、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表; 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三)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不区分境内或境外个人。 对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地方“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政策。 五、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住房类: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不区分境内或境外个人。境外个人代开私房出租发票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建税及印花税减征优惠政策。 六、个人所得税:(一)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 (只能以个人名义去核心征管通过通用申报表申报。)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二)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支付单位在客户端进行扣缴申报)。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全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您属于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发票开具方面并无其他要求,可按照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想请问下在2019年4月后新注册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在6月取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高铁票等的进项税额,在当月无收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留到以后期间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丢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账务处理和进项税额抵扣。请问一下,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能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依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情况下,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目前此凭证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文件并无直接说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这个业务实质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那,这张客运发票是否也可以抵扣的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问这样的滴滴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临沂的税务局说不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不动产销售,取得销售回款时需按3%预缴增值税,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抵扣前期已预缴的3%增值税。同一个项目抵扣前期预缴3%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按房源一一对应抵扣呢?还是只要本项目还有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均可以用来抵扣开票税额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已预缴的税款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月份取得的一张进项发票在勾选认证后作废了,六月份申报也没发现,我在申报六月份增值税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专管员坚持让我去更正五月份的申报,可是税款已经上交完毕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09 至 2019-07-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09 至 2019-07-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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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09 至 2019-07-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