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9 至 2020-04-07,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法人A因业务需要购买了企业B的全部股权,企业B是由A自己全资控制的企业C独资的企业,因… 2. 请教报税的时候提示财务报表与备案属期不一致,请重新下载初始化更新,下载初始化后还是不行是怎么… 3. 2019年3月工资额10063.88元,已申报税额为0,但是发放工资时扣除了缴税部分,这种情… 4. 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5. 申报汇缴地址与实际申报地址不符,如何改正 6. 你好,今年所得税年终汇算先申报财务报表,否则报不了年终所得税汇算,那么我不先汇算出所得税是多… 7. 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 8. 武汉3月无法申报是否必须在网上办理延期申报? 9. 企业购买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需要缴增值税,是银行代扣,还是企业自行申报呢?自行申报的话,怎么… 10. 请问,是不是如果疫情原因网上申请了延期申报,到时申报并缴款时没有税款滞纳金呀?就是说不用申请… 11. 2019年的出口业务申报退税截止日期还是2020年4月吗?是否取消申报期限? 12. 自然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必须要在捐赠当月扣除吗?… 13. CA钥匙不在身边,如何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 14. 请问年前买的车一直没有上牌缴纳购置税,快要超过60天了,请问有没有政策可以超过60天不用缴纳… 15. 我公司是2016年注册的,一直没有营业,需要做无税申报吗? 16. 我单位因疫情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许可了。这笔税款快到缴款期限,但目前我单位困难依旧… 17. 您好,我司为生产性企业,外贸购买了红酒销售,近几年由于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产品临近保质期需要… 18. 我们对一客户进行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客户按月付息。受疫情影响,客户申请延期付息,未实际收息月份… 19. 你好,我司3年前办理的纳税人减免备案——国际货运代理,减免期期到这个月止,现在要办延期,请问… 20. 房土两税的困难减免应该在何时进行申请,是应该先申请困难减免还是应该先进行纳税申报?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法人A因业务需要购买了企业B的全部股权,企业B是由A自己全资控制的企业C独资的企业,因A和C属于关联方,当时签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0元转让,也即不需要支付对价,但是当地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此次股权转让的公允价值是9000万元,C企业也按照9000万股权转让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现在请问纳税人A取得的B企业股权的原始成本,是0元还是9000万元?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规定,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按照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权划转,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鉴于您业务的特殊性,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请教报税的时候提示财务报表与备案属期不一致,请重新下载初始化更新,下载初始化后还是不行是怎么回事呢?现回复如下:对于申报拦截:财务报表与备案属期不一致,请重新下载初始化更新。可回到申报软件中,撤销财务报表,初始化更新之后,一下财务报表,重新填写报表导出申报。参数设置保存按以上操作都不行,初始化后报表类型是空,参数设置保存只能选执行非金融企业的一般企业,但电子税务局里的报表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7】如您企业核定的企业所得税为月度申报,则财务报表按月申报,其他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请在4月份申报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如您原来按月申报财务报表,请您先按上述规则判定您的企业是否属于季报财务报表范围。如果确属季报财务报表范围,请您进行初始化后,选择4月份申报期查看是否有财务报表。如仍不显示财务报表,可以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解决。 初始化更新操作步骤:为了您能正确的填写财务报表,请您先到【企业初始化】模块,进行【更新初始化】操作,然后到【参数设置】模块中对【财务报表类型】进行确认或选择,并进行参数设置【保存】。
2019年3月工资额10063.88元,已申报税额为0,但是发放工资时扣除了缴税部分,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申报汇缴地址与实际申报地址不符,如何改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09:26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附件规定,个税专厅(专区)咨询电话一览表 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187517.htm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今年所得税年终汇算先申报财务报表,否则报不了年终所得税汇算,那么我不先汇算出所得税是多少钱,如何才能报损益表里的所得税额。是不是损益表里的所得税必须是自己手动算出来,才能申报。以前我都是先通过年终汇算出来具体所得税,然后在填报损益表,今年这样改,我担心自己算出来的所得税不准确?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8】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规则要求先填写财务报表年报,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应参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填写。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请问2020年3月份是否仍然适用,直至解除疫情管控,或者该政策仅适用2月份?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并在应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60天内补充办理的,不予处罚。‘首次’是指纳税人有应申报和报送义务而未申报和报送的第一个月份。”
武汉3月无法申报是否必须在网上办理延期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7: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3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3月31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购买保本的的银行理财产品需要缴增值税,是银行代扣,还是企业自行申报呢?自行申报的话,怎么申报?纳税申报表上在哪里体现?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企业购买保本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保本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企业自行申报。如您为一般纳税人,则应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6%税率栏次。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是不是如果疫情原因网上申请了延期申报,到时申报并缴款时没有税款滞纳金呀?就是说不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只申请延期申报就行了?因为去不了公司没有财务数据,连延期税额是多少都没法填确定金额,根本就无法网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啊。。。只申请的了延期申报,但担心缴款时有滞纳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文件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19年的出口业务申报退税截止日期还是2020年4月吗?是否取消申报期限?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自然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必须要在捐赠当月扣除吗?,因为公司财务被隔离了,无法为我在捐赠当月的申报期内办理扣除,能否在捐赠当期不办理扣除,下一属期的申报期再办理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02月10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CA钥匙不在身边,如何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盘使用指南》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3日 15:30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wdt/ttxw/166894.htm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年前买的车一直没有上牌缴纳购置税,快要超过60天了,请问有没有政策可以超过60天不用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五、六、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延长后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申报。...... 因此,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办理。另外,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enan.chinatax.gov.cn,点击首页中的“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进入“车购税申报”,完成一般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缴款业务。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直接拨打电子税务局热线电话400-011-0088进行咨询。如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可以拨打预约电话0372-5362201,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河南省税务局还可提供网上税务局(手机APP)、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的“非接触式”办税通道办理涉税业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我公司是2016年注册的,一直没有营业,需要做无税申报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我单位因疫情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许可了。这笔税款快到缴款期限,但目前我单位困难依旧,请问这笔税款能否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5】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备考倒计时】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表述:延期缴纳的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您好,我司为生产性企业,外贸购买了红酒销售,近几年由于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产品临近保质期需要报废,请问是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我们对一客户进行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客户按月付息。受疫情影响,客户申请延期付息,未实际收息月份是否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客户延期付息申请及我们公司内部的会议纪要决议,可否视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从而在实际收息月份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你好,我司3年前办理的纳税人减免备案——国际货运代理,减免期期到这个月止,现在要办延期,请问要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 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关政策,在首次享受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资格备案。纳税人符合政策条件期问,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直享受,当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减免。
房土两税的困难减免应该在何时进行申请,是应该先申请困难减免还是应该先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之外的其他房、土两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请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任何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在房、土两税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可以直接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无须再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表,有关困难情况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参考模板填写,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于纳税申报期办理。其中,纳税人申请2020年度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按照“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核准流程办理。 2.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9 至 2020-04-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9 至 2020-04-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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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9 至 2020-04-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