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3 至 2019-10-28,答复单位 江苏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政策里,我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里“当期… 2. 您好,我司是独资小公司,目前就我自己在独立运营,主要是做亚马逊平台的,(从国内购买产品,分批… 3. 我公司为水泥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上月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苗木)用于厂区内绿化,供应商提供免… 4. 咨询:1、对于会计科目中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取得房屋装修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对于保… 5.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国内旅客服务国内指的是… 6. 您好!对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咨询:1.行程单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 7. 您好,销售方开具给我们的发票里面,其销售方栏次的开户行和账号没有写,这个合规吗,能不能抵扣 8.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销售一批货物给省内禹州一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双… 9. 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和差额计税么,也就是不同的合同… 10. 商贸公司收购鲜五味子,委托加工成干五味子,进项税按什么税率抵扣?销售干五味子时开发票销项税税… 11. 请问公司购买小型汽车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12.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要是改成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呢)网上说不能税前抵扣是依据国… 13. 请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分子中“项目销售额”和分母中”当期全部销售额””具体含义解释一… 14. 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商品是否需要有相关的进项才能开销售票?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 16. 我是重庆市一个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现在我与专管员在增值税收收入确认上发生了分歧,我们的房地产项… 17. 我公司有一批被淘汰的料件和产品,已无销售市场,公司想报废,那这块报废的料件和产品是否需要进项… 18. 因我公司为四川企业,外出经营地浙江温州,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已经完成进项发票抵扣后,预交差额税… 19. 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后的40%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 20. 情况如下: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一个项目为甲供材料工程,符合简易计税,并按此开据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政策里,我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里“当期销售数量”还受单耗标准1.4限制吗?譬如:单耗标准1.4是按出分率71.4%(100/1.4)计算出来的,假如某企业采用最先进的加工设备,出分率是75%,该企业能按出分率75%的实际销售数量和单耗标准1.4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您好,我司是独资小公司,目前就我自己在独立运营,主要是做亚马逊平台的,(从国内购买产品,分批次发往亚马逊美国仓库,产品在亚马逊平台被客户订购,类似京东)因此我司只有进项发票没有出项的票据,我咨询过记账公司,她们没有处理过这种情况也不知道该如何申报处理,请问应该如何记账,如何申报,如何核算交税?公司虽小但也明白纳税的责任,希望您能够帮我解答,非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上述业务建议参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8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为正列举的税种,印花税上无明确规定需征税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如订单、要货单据等),也应按规定贴花。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若购买方接受商家要约,则双方成立了以电子数据交换为载体的合同(即电子合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通过网站申报税款的,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书立领受合同的当月。 账务处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我公司为水泥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上月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苗木)用于厂区内绿化,供应商提供免税备案证明并答复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当地税务局法规部门认为,我公司采购本身免税的苗木,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材料,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前期两次咨询12366,一次答复该业务属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一次答复认为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37号第六条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请帮忙确认,我司该项业务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可根据买价*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付款?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企业用于区内绿化,并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上述文件描述,并未列举集体福利项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故需要您带上企业相关合同请示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1、对于会计科目中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取得房屋装修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对于保险公司,由于对于用于应税业务,同时用于免税业务产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那么对于这种用于固定资产-房屋装修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2、对于租入不动产产生的房屋租赁费,按照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对于保险公司租入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用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国内旅客服务国内指的是什么范围是全部行程都在国内吗还是行程从国内到国外也可以比如企业员工从国内某地坐飞机到国外出差机票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对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以下几个问题向您咨询:1.行程单可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那么行程单是否可适用关于发票的所有规定?(比如刑法的虚开发票的罪名等,是否也同样适用于行程单);行程单作用是相当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我们公司通过票务代理公司(称A公司)来买飞机票,A向我们出具了假的行程单,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作了抵扣,现在发现行程单是A自己伪造的,我们应该是要补税,但是否需要另外交纳滞纳金或承担行政处罚?(之前查到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可以不作处罚,但现在的情况是“伪造”而非“虚开”,所以想确认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如果不承担行政处罚或滞纳金,是否需要我们来举证自己“不知情”?如果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滞纳金,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问题比较多,麻烦您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实施检查或案件发生的区域确定相关的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文件未提及内容,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销售方开具给我们的发票里面,其销售方栏次的开户行和账号没有写,这个合规吗,能不能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票开具应做到项目齐全,对于不规范的专票建议退回重开。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销售一批货物给省内禹州一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双方对账不及时,导致在发票传递中,开给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近期向对方催要货款,对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无法结算货款。在多次协商后,对方把货物退回。我公司最近向其他客户销售上述货物,需要再次开具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先开具红字发票,在通过发票开具系统的企业客户端(包括原禹州客户)和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内网查询,均找不到发票信息(我公司有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目前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解决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建议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和差额计税么,也就是不同的合同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3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四、附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您单位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应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业务。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商贸公司收购鲜五味子,委托加工成干五味子,进项税按什么税率抵扣?销售干五味子时开发票销项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销售干五味子如果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则适用税率为9%,否则适用税率为1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请问公司购买小型汽车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27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若你司购买小型汽车用于生产经营,且没有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要是改成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呢)网上说不能税前抵扣是依据国税发2009年114号文,但截至目前,该文已经失效了,全文废止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但是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请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分子中“项目销售额”和分母中”当期全部销售额””具体含义解释一下,并说明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商品是否需要有相关的进项才能开销售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二点,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超市在店内自制熟食类(如包子点心、熟食肉、盒饭等)原是作为商品销售适用13%税率的,根据上述这条是否可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中指出的是需要在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市在店内自制熟食类也属于在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那么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是重庆市一个房地产企业的会计,现在我与专管员在增值税收收入确认上发生了分歧,我们的房地产项目还处于施工阶段,每月预售后收到预收房款按3%预交了增值税,现在是什么时候来确认增值税收入,我认为要按售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后,才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抵扣完进项税额和抵减预缴的增值税后才缴纳增值税(原专管员也是这样对我说的)。但现在的专管员他们认为只要收到了客户的按揭贷款后,就要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我现在又拿不出依据来说服他们,只是在网上看到湖北国税和安微国税就是要交房时才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销项税。咱们重庆这边是如何规定的?请求给与回复,指明示该如何办理?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经与您电话沟通,您主要咨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开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在收到按揭贷款时确认还是在交房时确认?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我公司有一批被淘汰的料件和产品,已无销售市场,公司想报废,那这块报废的料件和产品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方面,资产损失是否需要专项申报并出具专项报告?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材料报废,若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否则不需要转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因我公司为四川企业,外出经营地浙江温州,工程所在地税务局,已经完成进项发票抵扣后,预交差额税费,回四川报税,工作人员不认可温州税务局抵扣,为什么我们这个项目其它省外公司都可以抵扣,一国不会两个制度吧,忘领导尽快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后的40%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议能查询税款所属期3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

情况如下: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一个项目为甲供材料工程,符合简易计税,并按此开据发票。此项目有劳务分包,现我司已于9月份向建设单位(甲方)开具3%的全额增值税票发票,于10月份纳税申报期做了全额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而劳务分包发票于10月份得到(劳务公司10月开具)。问题如下:1、9月已全额申报增值税,无劳务发票,未进行差额扣减;现10月份收到劳务分包发票,想对项目进行差额抵减。但此项目的所有发票已全部在9月开完,并全额申报完毕。现滞后收到的劳务分包发票,如何在下一纳税期的申报表上进行抵减?2、如果此分包发票不能抵减本项目的增值税,是否仍可正常填写附3表,在以后的其它的简易计税项目中抵减;3、如果此分包发票不能抵减本项目的增值税,是否仍可做为其它一般计税项目做进项抵扣?以上疑问,请税务局领导给予明确的解答,万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未查询到文件对报表填写有相关规定,如符合扣除条件,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3 至 2019-10-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3 至 2019-10-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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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3 至 2019-10-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