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2-26 至 2019-03-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同一张报关单如果既有新税率的进项票也有旧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2.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原母公司(母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一块,… 3.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39号文六款中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增值税加计抵扣税额留抵,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余额是上期计提完加计扣扣除抵扣完增值税留抵之后… 5. 4月1日后农产品怎么抵扣 6. 您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发票16%的,退税时比方说是13%的,中间的这个3%的差额应… 7. 道路、桥、闸通行费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具体怎么操作及申报?依据… 8.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9. 2019年39号公告关于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我公司为员工通勤而从客运公司(如… 10. 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在寄送途中丢失,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发票,是否需要购方税务局出具增值税未… 11. 老师好!请问外购材料或者领用生产材料进行研发,对领用材料涉及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另外对领用… 12. 企业给生产车间员工购买工作服,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认证抵扣?计入管理费用-劳保费用还是福利费? 13. 请问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流程要怎走 1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1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16. 我们进口的货物出口给国外客户可以凭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吗?如果不能,要怎么做免税?怎… 17. 我公司与A公司是关联企业,同属一个股东投资控股。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注册地址泉州… 18. 单位发放的车补申报个人所得税抵扣时,提供车辆行驶证必须是本人名下吗?在哪个文件中第几条有相关… 19. 您好!关于企业报销员工出差误餐补助有如下疑问:请问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制度发放的误… 20.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政府的要求在开发范围外为政府配套建设一展览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该支…
二、官方答复汇编
同一张报关单如果既有新税率的进项票也有旧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原母公司(母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一块,土地出让合同与项目公司签订、相关非税票据开给了项目公司,后期剩余土地款由母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直接支付至项目公司所在地的非税账户。目前非税新系统只能开具非税票据给打款人(即集团公司)。请问该土地款票据是否可以在项目公司的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用于抵扣?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企业所得税:文件未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参考增值税规定,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具体事宜。 土地增值税:该土地款票据可作为项目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依据。 另:除一般资料以外,需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39号文六款中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请问4月1日之前取得的运输服务业发票可以在4月1日之后抵扣嘛?有没有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4月1日之前取得的运输服务业发票不可以抵扣。
增值税加计抵扣税额留抵,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余额是上期计提完加计扣扣除抵扣完增值税留抵之后的余额,那怎么区分进项税额留抵和加计扣除留抵呢?是否加计扣除留抵包含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中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因此,是抵减应纳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相关栏次填写,是与进项税额区分开的。
4月1日后农产品怎么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您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取得的进项发票16%的,退税时比方说是13%的,中间的这个3%的差额应该怎么样做账务处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6】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道路、桥、闸通行费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具体怎么操作及申报?依据是哪条法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招待客人或者员工福利的,其进项税额是否也可以提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司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9年39号公告关于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我公司为员工通勤而从客运公司(如虎跃)购入运输服务发票可以抵扣吗?员工坐公司车票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在寄送途中丢失,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发票,是否需要购方税务局出具增值税未抵扣证明?税务局是否能出具该证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也可以通过江苏电子税务局在线开具 已报税证明单 ,无需提供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老师好!请问外购材料或者领用生产材料进行研发,对领用材料涉及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另外对领用自产产品进行研发是否需缴纳销项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贵司发生的领用材料进行研发涉及的进项,如果未用于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且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则该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的自产产品用于上述情况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用于进行产品研发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给生产车间员工购买工作服,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认证抵扣?计入管理费用-劳保费用还是福利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司发生工作服饰费用所取得的进项,如果未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帐务处理问题,请遵循财务制度相关规定。
请问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流程要怎走?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信息: (一)审核纳税人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报资料是否齐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纳税人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事项是否具有逻辑性等。 (二)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 (三)《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增值税扣税凭证应申报抵扣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认证稽核资料是否满足以下逻辑关系: 1.《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份数”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抵扣情况”中“已抵扣凭证信息”“小计”栏中的 “税额”应等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税额”;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当月认证相符或采集上报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总计”栏中“份数”“税额”应小于等于产生稽核结果当月稽核相符的同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份数、税额合计。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请按照上述规定准备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实务中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较少,自然人更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基金,形成多层合伙嵌套结构。能否穿透多层合伙结构让最终的自然人合伙人适用上述两个文件?如果不能穿透,第一层合伙基金从投资项目取得所得时,第二层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4】以上问题,不能穿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规定,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可以选择两种计算方式之一,如果是创投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也是创投企业,则不适用8号文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三条规定,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对于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的优惠只能使用一次,是否必须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抵扣?可以在投资满2年的以后年度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且只能在满两年的当年结转。
我们进口的货物出口给国外客户可以凭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吗?如果不能,要怎么做免税?怎么申报?没有退税的进口增值税可以用来抵扣吗?还是要怎么处理?盼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因此,进口的货物再次出口,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具体操作,您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我公司与A公司是关联企业,同属一个股东投资控股。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注册地址泉州;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注册地址厦门。A公司向我公司销售一批塑料帽子(海关商品编码65069100商品及税收分类编码104020501),由我公司报关出口。请问:1、A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征税税率是多少;2、我公司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如果可以,退税率是多少。以上?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1】1、若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生产销售,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3%。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单位发放的车补申报个人所得税抵扣时,提供车辆行驶证必须是本人名下吗?在哪个文件中第几条有相关规定?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1】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关于企业报销员工出差误餐补助有如下疑问:请问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制度发放的误餐补助(定额标准,非实报实销),是否需员工提供餐费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经与各地税局了解,部分税局认为对于符合差旅制度的定额误餐补助无需提供发票,但仍有税局认为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请问总局是否对此问题是否有统一规范标准或解答?结合业务实际,我司认为,实报实销方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但定额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因发票与定额标准并不一致,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缺乏合理性。以上问题烦请解答,盼复?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0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政府的要求在开发范围外为政府配套建设一展览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该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土地成本支出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还有其取得的相关进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2-2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不在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范围内可以正常抵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2-26 至 2019-03-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2-26 至 2019-03-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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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2-26 至 2019-03-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