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25 至 2020-10-1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销售满2年住宅,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否有房屋数量限制?例个人购买100套… 2. 我单位是生活服务中住宿业,按规定取得的住宿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除住宿收入外,还有少量的复印… 3. 我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8月17日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 公司现有划拨产权房屋,因政府改造提升需拆迁,若选择货币补偿需交税吗?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又需要… 5. 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还能自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6. 我公司批发销售农业用无人机导航系统,农机鉴定已经申请下来定为农机,可否享受农机免税优惠? 7. 我们是民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是否交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是否有对学历教育减免税的规定、如果… 8. 关于疫情防控,2020.3.1-2020.12.31减按1%征收增值税,2020.1.1-2… 9. 农民用自家稻草制作了草绳和草帘并出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10. 您好,根据财税[2004]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11. 您好,关于“财税2018,17号文件(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 12. 快递的业务既有为企业派送开专票:也有为居民派送开普票免税,申报时要补交6%的普票兔税额吗? 13. 我公司购买一辆北京牌汽车,原合格证车辆名称为轻型越野汽车,改装车合格证为湿式制动拉人车。主要… 14. 我是阿坝州理县个体户,我的问题是中药材冬虫夏草和贝母是不是免增值税的! 15. 您好:请问集团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资金分拨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收取… 16. 我公司是农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当地税务局要求必须取得合规发… 17. 农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需要取得合规发票吗?不取得合规发票对应… 18. 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享受,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 19.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 20. 请问个人卖自己的车是属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税吗?网上查有的说免,有的说要去税局开票,开票的话…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销售满2年住宅,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否有房屋数量限制?例个人购买100套住宅满2年销售的情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根据财税〔2008〕137号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件规定中未对销售住房数量做出限制。

我单位是生活服务中住宿业,按规定取得的住宿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除住宿收入外,还有少量的复印收入和出售烟酒的收入(不到总收入的10%),这部分收入能否免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第五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二)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兼营免税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因不确定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您具体的业务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暂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您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8月17日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已申报,并申报了一税两附加,但是本期又出现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一税两附加申报信息,由于上期已按季申报一税两附加,现在申报出现无税种信息无法申报,因为上期申报已产生税款无法删除报表,无法重新鉴定税种,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为9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需要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7-8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一般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您可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可联系征管税务机关核实。

公司现有划拨产权房屋,因政府改造提升需拆迁,若选择货币补偿需交税吗?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又需要如何交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企业房产被依法征收,选择货币补偿或房产置换涉及如下税收: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若为政策性搬迁,拆迁补偿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四)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积的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应缴纳契税。 5、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公司取得拆迁安置的房产,应缴纳印花税。

请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还能自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批发销售农业用无人机导航系统,农机鉴定已经申请下来定为农机,可否享受农机免税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您销售农业用无人机导航系统若属于农机范围,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我们是民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是否交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是否有对学历教育减免税的规定、如果有减免税需要备案吗?近期人社厅要求我们对社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人社厅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拨款、对于技能培训需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符合规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您单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无须备案,填写申报表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篇幅限制,暂不清楚您单位开展的具体业务及培训双方协议条款,无法做出针对性的准确回复,请您见谅!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关于疫情防控,2020.3.1-2020.12.31减按1%征收增值税,2020.1.1-2020.2.28仍按3%征收,是否有所变化?因为目前我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通知,去办理1-2月的退税,也让按照1%去缴纳的?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农民用自家稻草制作了草绳和草帘并出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规定: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您好,根据财税[2004]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因我司无教育资质,现与其他教育公司合作经营开办幼儿园,我司收取经营管理费,请问这种情况幼儿园部分是否可以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上述文件中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和土地为房地产公司“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您好,关于“财税2018,17号文件(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咨询:我司收购一家公司所有股份,收购后,房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进行公司名称更改,例如“保卫萝卜有限责任公司”更改为“保卫土豆有限责任公司”,原纳税人识别号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均未发生改变,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满足财税2018-17号文件中的免征契税条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上述业务若未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则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快递的业务既有为企业派送开专票:也有为居民派送开普票免税,申报时要补交6%的普票兔税额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如果贵公司是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我公司购买一辆北京牌汽车,原合格证车辆名称为轻型越野汽车,改装车合格证为湿式制动拉人车。主要用于井下工作,车管所说不用上牌。请问是否免车购税?下午去税务局,扫描原始合格证,无信息。改装的合格证无二维码,免税图册调不出。请问该如何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规定:“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二、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规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 您可结合您的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是阿坝州理县个体户,我的问题是中药材冬虫夏草和贝母是不是免增值税的!?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您好:请问集团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资金分拨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综上所述,您描述的业务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因此不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公司是农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当地税务局要求必须取得合规发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吗?为什么还要求我公司取得合规发票,否则就要求我们补交前几年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这样要求有依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上述优惠政策针对该项目的所得进行减免,应准确核算项目所得,并及时提供成本费用发票。

农业合作社生产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需要取得合规发票吗?不取得合规发票对应的农产品收入是不是也可以享受免税条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正常减掉这部分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上述优惠政策针对该项目的所得进行减免,应准确核算项目所得,并及时提供成本费用发票。

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享受,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生驴肉,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请问个人卖自己的车是属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税吗?网上查有的说免,有的说要去税局开票,开票的话要交多少税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25 至 2020-10-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25 至 2020-10-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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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25 至 2020-10-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