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建筑劳务公司,为浙江一家建筑公司提供劳务20万元,其中人工工资,社保18万… 2. 您好,问一下,增值税发票取得时,发票下面的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未填写?或者填写的都为同一… 3. A公司是一家面粉初加工企业,其销售的次粉、黄粉是否属于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一家… 4. 尊敬的领导好!某企业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内,请问该项目的副业鱼塘租… 5. 纳税人在2018年2月成立,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6. 财税【2000】125号文中“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我单位有职工公寓… 7. 我公司有自有牧场,养殖奶牛,生产牛奶,并采购相关加工设备对鲜奶进行杀菌等加工处理,后灌装制成… 8. 我公司于2018年12月取得某上市公司股票(2020年1月解除限售),并于2019年7月收到… 9. 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的分支机构,但是水利建设基金是分支机构自行申报的,分支… 10. 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 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是否包括减免的税额? 12. 您好,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月营业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否享受… 13. 分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的新增就业补贴。在工信部是把分公司认定为小微企业,因税务… 14.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方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1、小规模能接收增值税专用… 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的增值税、房产税如… 16. 曾转小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能否再次转小? 17. 您好!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办理了进出口权手续,但是暂时没有出口订单。我想咨询一下我… 18. 个体工商户月收入四五万不用交任何税吗?一分税都不交吗? 19. 请问免税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有什么规定?超出规定标准的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建筑劳务公司,为浙江一家建筑公司提供劳务20万元,其中人工工资,社保18万元。我公司能按差额2万元,开具5%增值税征收率的差额征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属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票时在系统中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您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上述填表说明将扣除前销售额、扣除额、扣除后销售额以及税额分别填写到申报表相应栏次中进行申报,并按照扣除后的税额缴纳税款。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问一下,增值税发票取得时,发票下面的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未填写?或者填写的都为同一个人,是否为不合规发票。有的小规模企业财务就1个人,无法填写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开。
A公司是一家面粉初加工企业,其销售的次粉、黄粉是否属于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一家饲料销售企业,从面粉加工企业购进的次粉、黄粉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A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面粉初加工企业销售的货物属于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不符合规定的,需要按适用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领导好!某企业的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还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内,请问该项目的副业鱼塘租赁所得及取得的规模企业政府奖励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规模企业政府奖励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副业鱼塘租赁所得问题,因较为复杂已提交工单,经与纳税人沟通确认,获得答复后电话告知。
纳税人在2018年2月成立,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2019年7月因连续12个月(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超500万元,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该纳税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00】125号文中“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我单位有职工公寓,非民宅,提供给职工居住,是否属于本政策减免范围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我公司有自有牧场,养殖奶牛,生产牛奶,并采购相关加工设备对鲜奶进行杀菌等加工处理,后灌装制成纯牛奶对外销售,请问对外销售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我公司于2018年12月取得某上市公司股票(2020年1月解除限售),并于2019年7月收到该上市公司分红30万元,截止2020年5月我公司仍持有且未减持该上市公司股票,请问我公司在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上述分红30万元作为免税收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的分支机构,但是水利建设基金是分支机构自行申报的,分支机构月营业收入未达10万,可否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如您为根据闽财税〔2016〕4号实行跨地区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暂不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优惠。
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问题:依据上述的财税〔2012〕75号规定,屠宰公司收购活猪,宰杀后对外销售屠宰的猪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因此,若你司批发、零售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是否包括减免的税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您好,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月营业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否享受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如您为根据闽财税〔2016〕4号实行跨地区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则总机构按照汇总的数据判断能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的水利建设基金免征优惠,分支机构暂不享受该减免优惠。
分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的新增就业补贴。在工信部是把分公司认定为小微企业,因税务系统认定不是小微。个人认为税务系统把分公司认定为非小微企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央的扶持小微企业精神。建议由纳税人自行认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即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核实。
请问: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方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1、小规模能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我司能要求对方开普票吗?3、若接收了增值税专票无法认证会产生滞留票风险,对我司又何影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所述情况,没有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受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的增值税、房产税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应计入其他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 第七条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的增值税、房产税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请参考上述文件执行。
曾转小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能否再次转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现行政策解读:曾在2019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0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我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办理了进出口权手续,但是暂时没有出口订单。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必须要在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吗?还是可以等到签订出口订单以后再升为一般纳税人,并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月收入四五万不用交任何税吗?一分税都不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如您单位属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如您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暂不清楚单位具体业务及涉及的税种信息,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
请问免税的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有什么规定?超出规定标准的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超出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若您企业只从事免征所得额项目,其调增的业务招待费相应调增其可以免征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相应加大。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请问上面的规定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7 至 2020-05-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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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7 至 2020-05-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