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4 至 2020-02-2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希望能够体恤民情,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继续实施,谢谢了! 2.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现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 最近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再贴现是免征增值税… 4. 我们现在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可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吗?国家现在不都是降税减负了吗? 5. 2020年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的政策,是否会延续? 6. 2020年成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改为小规模? 7. 受疫情影响,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延续使用 8. 在按要求填写附表18、19行免征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请明细表的情况下,主表免税销售额有数字而免… 9. 因疫情影响,一般纳税人可不可以转降小规模 10. 2020年成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改为小规模?不然企业活不下去 11.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下来政策?因为税负较高需要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2. 请问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有没有延续?是否可以延续? 13. 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在2月6日出具公告,但关于发票开具的细则在2月10日才发文。那是也… 14.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未营业,没有收入,想问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没有减免优… 15. 酒店1月已开了专票,能否在申报1月属期的时候享受免税呢,具体怎么填表 16. 2020年一般纳税人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希望能延续政策 17.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现在想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继续延续2019年… 18.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降小规模的政策是否会延期 19. 你好,我想咨询下,现在快递行业免税,在这期间,快递行业是否能开专票,还是只能开具免税的普通发… 20.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税负较高,想降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何时可以申请?

二、官方答复汇编

希望能够体恤民情,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继续实施,谢谢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现申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的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最近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再贴现是免征增值税的,2017年58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我想问的问题是,金融机构从企业拿到票据,开始贴现这个时点,一次性缴纳了从贴现到票据到期这段时间所有的增值税(贷款服务),但是中途再贴现给人民银行。。。这个人民银行提供再贴现服务又是2016年36号文规定的免税的,不像转贴现那样可以按照2017年58号文分段承担税负。我现在想问的:1、从再贴现、把票据给央行到票据到期的这段时间,增值税由金融机构负担吗?2、在贴现开始时一次性缴纳贴现到票据到期的增值税正确吗?还是按月取得利息时分期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根据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据实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影响财税〔2017〕58号文执行。

我们现在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可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吗?国家现在不都是降税减负了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2020年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的政策,是否会延续?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2020年成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改为小规模?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受疫情影响,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延续使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有关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在按要求填写附表18、19行免征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请明细表的情况下,主表免税销售额有数字而免退税额没有数字,主表上依然是全额的增税,多次实验不能解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关于2月份申报期的免税申报。 1.【销售明细(附表一)】的填写。1月份开具的非免税的专票或普票销售额和税额不在申报表里体现。直接将按政策应免税的销售额填写在18行(或19行)“未开具发票”列。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企业申报免税时,因系统政策依据没有更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免性质及原因代码”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建议重置申报清册尝试,如无法通过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因疫情影响,一般纳税人可不可以转降小规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且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无法申请转登记。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的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2020年成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改为小规模?不然企业活不下去?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暂未查询到延续性规定,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最新政策。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下来政策?因为税负较高需要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最新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请问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有没有延续?是否可以延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在2月6日出具公告,但关于发票开具的细则在2月10日才发文。那是也还有很多操作是不确定的,大家都在积极讨论。起初咨询专管员及12366开具专票只要这张专票不申请免税即可,且专管员表示日起可以从10号算起。2月25日12366依然给了这样的答复。但今日再咨询专管员及12366,得知2月6日起就不可以开具专票,一旦开具专票,就表示放弃免税资格。但是我们2月6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与客人几经沟通都无法收回,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月份及3月份是否还可以报免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十三问:“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专栏”模块查看《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未营业,没有收入,想问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没有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行业,需符合怎样的条件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规定: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酒店1月已开了专票,能否在申报1月属期的时候享受免税呢,具体怎么填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0年一般纳税人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希望能延续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是否延期,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最新的政策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现在想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继续延续2019年政策让一般纳税人可转降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目前已执行到期,且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无法申请转登记。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

2020年一般纳税人转降小规模的政策是否会延期?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暂时未查询到延续性政策,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最新政策。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下,现在快递行业免税,在这期间,快递行业是否能开专票,还是只能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这段期间所有的专票都不能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税负较高,想降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何时可以申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该政策已执行到期无法进行申请。2020年该政策是否延续,暂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的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或“河南税务(微信号:gjswzjhnsswj)”微信公众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4 至 2020-02-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2-24 至 2020-02-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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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4 至 2020-02-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