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4 至 2020-04-28,答复单位 重庆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是一家物业公司,与当地一家生活服务的保洁公司签订外包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年度金额是1… 2.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在销售时直接将该二… 3. 您好,二手车业务咨询下您,5月1日以后二手车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我们4S店想做二手车… 4.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额包括哪些? 5. 电子税务局系统登入进去,2020年3月法人有两个公司,由于系统未提示是是否升为一般纳税人,法… 6. 我公司2019年以前购置使用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政策下发的设备目录的要求,但… 7. 如题,这种非直接提供给个人的清洁保洁服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八号公告的免税政策? 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9.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最近有一批免费样品必须出口,但不能收汇,后期如果办理免税这部分出口还需不需… 10. 请教一下老师,个体工商户性质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用做账务制度备案,申报财务报表吗? 11. 文件内容: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 12. 你好!根据财税【2019】20号文第三点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3. 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14.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免税有限额吗? 15.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生活服务下面医疗服务的内涵问题,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医疗机构… 16.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征免是否还有效? 17. 总公司是小微企业,2019年6月成立了分公司,分公司税务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 18. 您好!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这次的抗击新冠状肺炎的战斗中,物业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是挺身… 19. 事业单位上年度累计收入超过500万,是不是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可以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 20. 2020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是一家物业公司,与当地一家生活服务的保洁公司签订外包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年度金额是100万元,税金是6万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6万,目前疫情期间该公司享受减免政策;请问:对方在享受减免优惠期间,供方开具发票是按照合同含税金额开具免税发票还是按照合同不含税金额开具免税发票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在销售时直接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但不是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在收购二手车时直接就预付了车款,这种行为销售二手车时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吗?还有,企业所得税方面,二手车销售成本依据什么来税前扣除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但不合规凭据对应的成本、费用如何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总局拟在近期研究明确这部分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销售收购二手车业务,不属于上述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的,按照现行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您单位应当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才能税前扣除。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您好,二手车业务咨询下您,5月1日以后二手车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我们4S店想做二手车经销业务,一:厦门税局这边是否需要将客户二手车过户至4S店;二:购进的二手车成本列支是否需要客户的二手车发票;还是以购进的机动车登记证,合同作为购进的入账依据,无需客户发票;三:现在是否可以购买二手车发票,购票需要啥条件?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要适用减按0.5%征收增值税,需要办理过户至4S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购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额包括哪些?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电子税务局系统登入进去,2020年3月法人有两个公司,由于系统未提示是是否升为一般纳税人,法人错将另一个小规模升成了一般纳税人。这个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建议持续关注。
我公司2019年以前购置使用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政策下发的设备目录的要求,但当时因为对政策不了解,未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虽然43号公告已废止,但废止的原因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取消税收优惠备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以在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补充申报2016-2018年未享受的设备抵免优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如题,这种非直接提供给个人的清洁保洁服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八号公告的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六条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第七条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以上条款只适用养老机构还是其他企业均适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最近有一批免费样品必须出口,但不能收汇,后期如果办理免税这部分出口还需不需要开票?免税又该如何申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适用免税政策,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教一下老师,个体工商户性质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用做账务制度备案,申报财务报表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文件内容: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提问:这里指的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举例:假如整栋写字楼售出前只使用或出租了1%的面积,是否只按1%面积部分缴纳房产税,未使用99%的原值部分仍然免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未自用、出租、出借部分,不征收房产税;在售出前已自用、出租、出借部分,应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根据财税【2019】20号文第三点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同时,第五点明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即2019年2月2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问,企业如发生在2017年及2018年的集团内单位的无偿资金借贷的,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还是按20号文第五点的规定,属于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不需补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免税有限额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暂无限额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生活服务下面医疗服务的内涵问题,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正常的生活服务6%缴纳增值税就行?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三、根据上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医疗服务且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征免是否还有效?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此条暂未废止。
总公司是小微企业,2019年6月成立了分公司,分公司税务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按照5%征收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这次的抗击新冠状肺炎的战斗中,物业行业的从业人员也是挺身而出:保洁人员每天对小区电梯,公共区域进行2遍消毒;保安岗位24小时坚守在小区出入口:发放出入证,测量体温,登记外来人员,督查居家隔离人员;2020年1月份,税务局出台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而物业公司因为行业划分为“现代服务业”,而未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物业公司能否享受2020年服务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物业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现代服务,不适用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建议您核实具体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服务。
事业单位上年度累计收入超过500万,是不是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可以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20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 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 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 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 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 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4 至 2020-04-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4 至 2020-04-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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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4 至 2020-04-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