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30 至 2020-11-10,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为校企合作单位,为学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月收取学生生活费。同时我司和另外一家餐饮公司合… 2. 请问:对于《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 3.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无起征点?文化建设费的相关政策文件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由子公司向母公司调拨、母公司向其分公司调拨,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无… 5. 我是湖北省一家酒店,目前享受的是2020年生活服务业的免税政策,酒店根据收入总额申报了收入,… 6.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个人将商铺出租给一般纳税人,年租金8万元,如果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 7. 请问一下,我们单位是做建筑的(小规模),雇用了一名肢体残疾人(有残疾人证),已经上了两个月的… 8. 你好,我司关于印花税有如下问题:①请问2020年22号文出具后,关于申报印花税免税数据时,选… 9. 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市场,在建设期是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10. 请问:我司为生活服务范围(酒店)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月至8月期间都有开具少部份增值税…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税额… 12.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高校食堂取得的饮食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6】82号… 13. 我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2019年8月取得某上市公司部分流通股股份,2020年5月收到上市公司… 14. 请问1、出口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当月产生的免抵额附征税费是在申报的当月交纳还是税局审核完的次… 15. 你好,我企业是交通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业务享受免增值税政策。但少部分客户要求开专票… 16. 三北地区2020-2021年供暖季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18. 你好!我是一家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几笔超过以三年以上的… 19. 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包括给员工代发的工资社保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怎么填写?会计上按照票… 20. 您好!我司建设的公租房配套一条马路是仅用于公租房使用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为校企合作单位,为学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月收取学生生活费。同时我司和另外一家餐饮公司合作管理学校食堂,收入按比例分摊。例如我司收取学生100元生活费,我司获得25元,另外一家餐饮获得75元,收费完成后75元直接划到对方公司账上,类似于代收,那么我司确认增值税收入是按照100元缴纳还是按照25元缴纳呢?如果是100元的话,对方公司的75元双方都需纳税,就造成了重复纳税(双方都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司可以按照25元确认缴纳增值税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附件3:……(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是否是您单位承包经营了学校的餐饮服务,再对外分包给了另一家餐饮公司;还是您与该餐饮公司共同承包了学校的餐饮业务,经济业务实质不明确,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且发票应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如实开具。建议您双方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界定双方的销售额。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界定。

请问:对于《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电影院提供了其他服务,如卖品售卖、广告(映前广告、贴片)、喷绘、租赁、售卖电影票代金券等服务是否同样全部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电影放映服务以外的收入,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无起征点?文化建设费的相关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19】 4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由子公司向母公司调拨、母公司向其分公司调拨,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或相关条例、办法等予以支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如果企业的土地划拨符合符合上述情形,可以依政策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是湖北省一家酒店,目前享受的是2020年生活服务业的免税政策,酒店根据收入总额申报了收入,有一部分免税期间未开票的客人在免税期结束后时候还可开具免税普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个人将商铺出租给一般纳税人,年租金8万元,如果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以及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房产税(6%)?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非住房,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2.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请问一下,我们单位是做建筑的(小规模),雇用了一名肢体残疾人(有残疾人证),已经上了两个月的社保,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有什么税收优惠。如果有,请问如何办理和需要的手续?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1]8号)规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你好,我司关于印花税有如下问题:①请问2020年22号文出具后,关于申报印花税免税数据时,选择的政策依然是2017年77号,还是选择2020年22号?②我司放款给小微企业,签订的合同属于“流动资金周转性贷款合同”(可额度内循环贷款),即可能客户先借,还款后再借,授信额度是100万以内,实际借款额大于100万,循环借款。是否也属于2017年77号文的“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免税范围?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企业所在地所属区,具体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申报,是否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是否咨询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方面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第三条“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每月定期更新,建议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查询。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判定,建议您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如遇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操作问题及系统出错等情况,建议您可拨打12366-1-1咨询了解。

专门从事农产品批发的市场,在建设期是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12号文件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建设期不能确认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范围,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问:我司为生活服务范围(酒店)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月至8月期间都有开具少部份增值税专票,现有些专票客户不同意冲红。咨询得知:文件出台前按专票缴税普票免税,文件出台后为了这一两份专票就必须得放异免税,普票、专票都得交税,360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请问真是这样的吗?其相关依据文件能提供吗?期盼回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等。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需放弃免税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放弃免税权声明,建议提前做好预约手续,携带资料办理,资料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查看指引:(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办税指南】--【4优惠办理】--【4.6放弃减免税】--【4.6.1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办理资料】)。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可优先通过非接触式办税,“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和事项清单建议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战疫情 促发展 税务人在行动 > 非接触式办税指引)。 如仍有疑问或遇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系统出错等情况,建议您可拨打12366-1咨询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不是按照每平方2元收税?范县彭楼灌区改扩建工程是是专为范县聊城两地农田灌溉供水服务的项目,参照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基础设施,本项目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对不对?请予以文字回复解答疑问,谢谢。附件:项目备案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七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等规定项目占用耕地,按照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除耕地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在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包高校食堂取得的饮食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6】82号的规定,免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第(八)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我公司是否适用该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根据财税〔2016〕36号: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我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2019年8月取得某上市公司部分流通股股份,2020年5月收到上市公司分红500万元,至今未减持股份(预计未来三年都不会减持),请问在2021年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取得的500万分红是否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请问1、出口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当月产生的免抵额附征税费是在申报的当月交纳还是税局审核完的次月交纳?2、免抵额是否同应交增值税一样享受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免征附加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4】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后才在对应属期申报附加税费;免抵额和销售额概念不同,只有销售额不超过10万才能享受免征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你好,我企业是交通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业务享受免增值税政策。但少部分客户要求开专票,那我可以就专票部分交税,普票部分享受免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如您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建议您可参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六条“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该问答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查阅:(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战疫情 促发展 税务人在行动 > 问题解答)。

三北地区2020-2021年供暖季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1-0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2020年供暖期即2020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2021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免税,是否需要个税申报?具体如何操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你好!我是一家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几笔超过以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对方也没有注销、撤销、破产清算等这些情况,我公司是否能够以公司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做一个备案记录后,就可以核销这笔账务。核销以后在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要做纳税的调整,如果要做调增,因为我公司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其经营所得享受免税,那么这部分调增是否也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2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 预缴 享受” 6.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包括给员工代发的工资社保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怎么填写?会计上按照票面的金额确认收入,会出现和和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您好!我司建设的公租房配套一条马路是仅用于公租房使用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一条公租房免征土地使用税,那么请问公租房配套的马路是否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30 至 2020-11-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30 至 2020-11-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1)

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30 至 2020-11-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