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0 至 2020-10-19,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税收法规对备案单证的要求,我司应提供报关单下对应的装货单。但在无纸化通关条件下,场站收据… 2. 首次出口退税办理是否需要进行预审,去税局提交材料吗?具体哪些材料 3. 外贸企业购进网络防火墙出口能退税吗? 4. 本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三年多来,自营外贸出口业务,主要出口产品为… 5. 请问疫情期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有所调整? 6. 1、母公司采购子公司的产品进行出口,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产品同母公司,是否按照视同自产办理出口… 7. 如果出口货物没有结关,但是已经离境,能否申报 8. 增值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税,为什么不能填写 9. 老师好,请问我是贸易型出口企业,在安徽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申报出口退税过后,还需要报送哪些… 10. 按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署加发〔2005〕39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和… 11. 出口货物已全部收到外汇,后因因质量问题,向国外客户赔款,涉及到哪些税收? 12. 外资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资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变更企业类型和银行账号,应该如何操作呢?在电子税… 13. 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部分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装配成品出口,其中采用部分生产企… 14. 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出口报关单及提单上境外收货人是国外客户全称,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出口货物舱单… 15. 您好,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外投资,境内企业向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设备形式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16. 我们是外贸企业从2018年至今退税管理类型一直是三类怎么申请成为二类企业的 17. 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流程 18. 1.出口货物报关币种与收汇币种不一致,是否需要报备?2.报关币种不是美元,申报出口退税时填写… 19. 我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生产商品,能不能把他自产的产品卖给我公司,我公司办理出口免抵退?我们都… 20. 关联公司出口国外同一客户,从外采购非自产商品出口,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税收法规对备案单证的要求,我司应提供报关单下对应的装货单。但在无纸化通关条件下,场站收据副本已无法取得,部分船公司订舱单(S/O)也无货物明细,驳船运单及码头仓库进仓核验单也并非每张单都能取得。这种情况下,能否以海关的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代替,作为备案单证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首次出口退税办理是否需要进行预审,去税局提交材料吗?具体哪些材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出口退(免) 税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 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企业备案,即备案信息报告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进入“我要办税”模块办理,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ktsfw)办理,选择其一即可。 办理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及其他具体资料,需要根据您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确定,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外贸企业购进网络防火墙出口能退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三年多来,自营外贸出口业务,主要出口产品为一次性纸杯成型用的PE淋膜扇形纸片和一次性纸杯。生产纸杯分为4道工序:由原纸采购后用卷筒PE淋膜、卷筒印刷、卷筒模切成扇形纸片和杯底纸、再用扇形纸片和杯底纸通过纸杯成型机成型为一次性纸杯。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及厂房面积所限,前3道工序均由本公司自行生产,成型纸杯最后1道工序未及时投产运营。现发给委托工厂扇形纸片和杯底纸完成最后成型工序,加工为一次性纸杯收回后出口。现对照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中第二条第四项:其他3款条件符合,唯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这一款不符合;结合国税函〔2008〕8号文,我公司理解为,本着公平、合理和促进外贸企业发展的原则,在出口业务真实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不管出口多少笔业务,不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这一款限制,不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敬请回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已废止,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相关规定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请问疫情期间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有所调整?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母公司采购子公司的产品进行出口,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产品同母公司,是否按照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2、母子公司适用集团公司吗?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如果只是母子公司可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如果出口货物没有结关,但是已经离境,能否申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应向海关报关后并实际离境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税,为什么不能填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规定: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老师好,请问我是贸易型出口企业,在安徽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申报出口退税过后,还需要报送哪些纸质材料呢,具体可以列名一下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按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署加发〔2005〕39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和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实行入仓即退的政策;同时如果出口的货物进入的出口监管仓不符合入仓退税的条件的,可以等货物实际出仓离境后再按正常的出口货物进行退税。麻烦问下这个货物实际离境用什么材料去证明呢,有货物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证明货物实际离境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 ……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货物已全部收到外汇,后因因质量问题,向国外客户赔款,涉及到哪些税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资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资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变更企业类型和银行账号,应该如何操作呢?在电子税务局可以操作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因此,如您司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进行变更。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有关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管理)”栏目查看“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外贸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部分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装配成品出口,其中采用部分生产企业自产的配件和材料,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应如何办理?当地的税务部门答复,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只能办理加工费的退税,采用的国内料件不能予以退税。我们的项目进口料件的成分只占成品的20%国产料件占80%。以进口带动和促进出口,国家开展进料加工贸易的初衷和根本目的,当地税务答复对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政策?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出口报关单及提单上境外收货人是国外客户全称,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出口货物舱单(集装箱专用)上收货人名称及地址栏写的是国外客户个人代表英文名,是否属于不予退税的情况?如属于在哪条条文有规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存在需要进行核实的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对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

您好,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外投资,境内企业向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设备形式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报关离境的这部分设备,适用于出口退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我们是外贸企业从2018年至今退税管理类型一直是三类怎么申请成为二类企业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具体申请资料与程序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流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之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币种与收汇币种不一致,是否需要报备?2.报关币种不是美元,申报出口退税时填写美元离岸价如何换算?如:报关币种是日币3.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商品代码时显示“输入的商品代码6307900010已失效!系统检索到对应的8位商品码63079000是否替换?”该如何操作?6307900010是根据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输入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1、不需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若输入的商品代码已失效,请根据系统检索的代码替换。

我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生产商品,能不能把他自产的产品卖给我公司,我公司办理出口免抵退?我们都是生产型企业,如果可以需要走什么备案手续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第二条第三款: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关联公司出口国外同一客户,从外采购非自产商品出口,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2025-12-31 前旧口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及其配套公告执行
2026-01-01 起新口径一律适用《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01 施行);2012 年第 24 号办法整体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便利出口退税八条)部分条款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的办法划分不变(2026 年第 5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0 至 2020-10-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0 至 2020-10-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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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0 至 2020-10-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