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8 至 2021-10-28,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采购生产企业可以正常退税,那外贸企业采购贸易公司的产品,是不是也可以正… 2. 您好,我们是一家出口加内销的制造企业,对于税负率如何计算不清楚,麻烦指导下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 3. 生产企业以贸易方式EXW报关出口,报关单上发货人是国内出口方,就是以出口企业名义报关,这样方… 4. 咨询:1.生产型企业办理进出口权资质的流程2.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和办理过程附政策文件最好 5. 你好!我司是生产型企业,现有一批闲置的自购设备,现计划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关出口境外的其他供应… 6. 你好!我是生产型企业,现有一批闲置的机器设备,计划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转让给其他供应商,请问… 7. 您好,我是河南省一家贸易型公司,由于产品的采购地和出口地均在深圳,而公司注册地在河南省,当地… 8. 出口退稅已核销实际分配率,核销后发现错了如何处理? 9. 出口退税留查资料中的提单,用货代单对公司退税有影响吗? 10. 外贸退税必须2020年的报关单增值税退完才能退2021年报关单的增值税嘛? 11. 2020年报关单的关联号能不能写成2021开头的 12. 江苏省苏州市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涉及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13. FOB方式出口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时候。FCR单可以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进行备案吗? 14. 你好,我想问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要对应缴纳附加税,那这个附加税的申报是要等… 15. 由于我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前未收汇,未申报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 16. 我司一个生产出口企业,从广州迁移到中山,我们企业是有出口退税的资格,出口退税的流程是我们从海… 17. 某出口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收到的2019年出口货物取得的与物流相关的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18. 我公司为纯出口外贸企业(没有内销业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预付货款;由于今年初疫情严重… 19. 您好,甲公司是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设备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月甲公司销售了一台设备… 20.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在哪个地方下载?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采购生产企业可以正常退税,那外贸企业采购贸易公司的产品,是不是也可以正常享受退税政策?还是必须采购生产企业的才能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4.下列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能提供上述相关凭证资料,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与货物的采购渠道没有关系。

您好,我们是一家出口加内销的制造企业,对于税负率如何计算不清楚,麻烦指导下免抵退税企业的税负率如何计算?税负率的标准是多少?谢谢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3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规定,一、……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出口的是服务还是货物,想要咨询税率还是税负,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您想要咨询税率,可参考上述相关文件;如咨询税负,税负是稽查选案的一项参考性指标,是税务部门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内部参考资料,税法并未规定税负的具体标准。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生产企业以贸易方式EXW报关出口,报关单上发货人是国内出口方,就是以出口企业名义报关,这样方式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咨询:1.生产型企业办理进出口权资质的流程2.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和办理过程附政策文件最好?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可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指南”。同时也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首页—大连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登录(进入企业办税界面)—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中在线办理。 2.具体请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我司是生产型企业,现有一批闲置的自购设备,现计划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关出口境外的其他供应商,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免抵退”税?又或是有海关编码限制,只有在海关备案的设备才可以申请“免抵奶”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你好!我是生产型企业,现有一批闲置的机器设备,计划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转让给其他供应商,请问是否可以参与“免抵退”税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3】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您好,我是河南省一家贸易型公司,由于产品的采购地和出口地均在深圳,而公司注册地在河南省,当地税务机关称我们为“两头在外”企业,已申报完成的出口退税迟迟没有批复,并说原则上不鼓励两头在外企业申报退税,请问出口退税的退税款是国家支付的还是地方财政支付的?国家有相关规定对两头在外企业的出口退税的申报限制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二)申报资料……5.下列原始凭证(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出口退稅已核销实际分配率,核销后发现错了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退税留查资料中的提单,用货代单对公司退税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规定:“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外贸退税必须2020年的报关单增值税退完才能退2021年报关单的增值税嘛?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020年报关单的关联号能不能写成2021开头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中关联号的填表说明:出口企业可以自行编写,是进货和出口数据唯一关联的标志。建议编写规则为申报年月后四位+部门代码+流水号。

江苏省苏州市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涉及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FOB方式出口进行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的时候。FCR单可以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进行备案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你好,我想问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要对应缴纳附加税,那这个附加税的申报是要等次月出口退税下来才对应申报,还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当期产生免抵税额的时候就要申报?如果是当期申报,如果出现出口不能退税,那对应这个免抵税额就可能会产生变化?那如果是次月才申报,就会跟税款所属期对应不上?不懂具体要什么时候对应缴纳附加税合理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抵免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应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款所属期填写审核批准的月份,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我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前未收汇,未申报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现在已收汇,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我司一个生产出口企业,从广州迁移到中山,我们企业是有出口退税的资格,出口退税的流程是我们从海关那边报关离岸,海关出口数据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再把数据下发到我们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我们申报退税。我们迁移到中山过程中企业也在不断报关离岸,导致我们如果要迁移到中山必须放弃在广州这边的出口退税,必须企业停止出口才能迁移,否则出口数据一直产生一直要退税根本没有办法迁移?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办理相关撤出备案手续及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如仍有疑问,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某出口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收到的2019年出口货物取得的与物流相关的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为纯出口外贸企业(没有内销业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预付货款;由于今年初疫情严重交通受阻,没有及时去供应商仓库提货;此供应商外部欠款被法院起诉并执行了仓库所有货物,致使我司已预付货款的货物被法院执行清理了。现在供应商回复我司,正在申请破产,无资金返还我司预付款,也没有能力再生产产品发货给我司,致使我司帐上存在挂有该供应商的预付帐款不能平帐,请问该如何处理帐务和税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具体账务处理问题可参考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

您好,甲公司是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设备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月甲公司销售了一台设备(带嵌入式软件)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销售给外贸公司的设备(带嵌入式软件)还要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1-06】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在哪个地方下载?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8】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您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2025-12-31 前旧口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及其配套公告执行
2026-01-01 起新口径一律适用《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01 施行);2012 年第 24 号办法整体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便利出口退税八条)部分条款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的办法划分不变(2026 年第 5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8 至 2021-10-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8 至 2021-10-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2)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3)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5)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一句话: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8 至 2021-10-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