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15 至 2023-02-09,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背景:1、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9年… 2. 1、网上查到寄售进口业务对商品范围有作详细规定,寄售出口是否有限制?2、一般贸易项下是按照出… 3. 我司是一家获得出口免抵退税资格的生产企业,是注册地在哈尔滨的外资企业。为保证集团合并报表核算… 4. 1.新注册的外贸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备案吗?2.具体的办理流程和需要的资料 5. 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从供应商处采购已焊接好的线路板,包装、标签、支架、胶带、说明书及软件,我公… 6.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环保设备生产及环保工程建设单位。我们有境外业务,即:境外客户与我公司签订环… 7. 出口企业12月10日出口货物,收汇是欧元,出口退税申报及增值税申报收入时如何折算人民币? 8. 你好:我司2018年8月到2019年6月出口到美国一批电子产品,因为美国当地政策变化造成客户… 9.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型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超过25%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因公司… 10. 老师,您好,我们货物出口到深圳出口加工区。申请退税时税务要求提供备案单证。但是我们出口到出口… 11.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是发行海外市场游戏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出口退税 12. 我是一家出口企业,我司2018年5月出口了一批货物,但国外客户没有及时的给我司付汇,直到20… 13. 我是一家出口企业,我司2018年6-10月出口了一批货物,但国外客户没有及时的给我司付汇,直… 14. 请问现在对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汇时间有要求吗,是否有规定一定期限内不能收汇就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15. 你好,企业有内销也有出口,是免抵退企业,以前月份都有退税,本月内销较多,所以要交增值税。请问… 16. 如果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是8.30号,出口日期是9.1号,那收入是做在几月份了 17. 新生产企业初期,所有产品100%委外加工,这些委外加工出口的产品,能否视同自行生产参与申请免… 18.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货物适用免(退)税,假设出口时免交增值税10万元,这部分增值税10万元是否… 19. 我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产品销售国内、国外,是属于出口免抵退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以下。最近… 20. 我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产品销售国内、国外,是属于出口免抵退企业。最近想从国内购买一批产品,(…
二、官方答复汇编
背景:1、根据海关总署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9年第18号公告《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以EXW出口的货物,运抵前(即工厂-港口段)的费用需填入杂费栏,并计入完税价格。2、EXW成交方式下,货物离开工厂后的运保费等都由客户承担。请问:1、由于离厂后的各种费用由客户承担,工厂不收不付,但海关要求必须把运抵前的相关费用填入杂费,并计入了完税价格,出口退税系统按完税价格计算免抵退税,请问可以直接按照完税价格进行退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2-0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内容,FOB与EXW的换算公式为: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清关费用。 因此,如果报关单成交方式是EXW的,计算FOB为基础的出口退税时,要考虑国内段的运费、保费和出口报关费用。
1、网上查到寄售进口业务对商品范围有作详细规定,寄售出口是否有限制?2、一般贸易项下是按照出口报关单上记载的出口时间确认收入,而寄售代销出口给海外的代理人,按照暂定价格报关,待实际代理人将货物销售时,销售时价格与暂定价格有波动,是否按实际价格确认收入?3、出口退税处理与一般贸易项下的操作有何不同?是否也只能按报关单上暂定价格退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7-31】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1.该问题不是税务局管辖范围,请咨询有关部门; 2.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作出规定。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税及如何计算,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没有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作出规定。出口货物是否可以退税及如何计算,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我司是一家获得出口免抵退税资格的生产企业,是注册地在哈尔滨的外资企业。为保证集团合并报表核算准确以及全球各关联方交易记账匹配,集团各关联方采用的是同一来源的汇率数据-彭博公司(BloombergL.P.)公布的全球汇率数据进行货币折算记账。选择彭博是因为彭博是全球最大的财经资讯公司,也是首家在中国提供境内人民币市场每日定价参考的金融数据供应商,且发布的汇率考虑了众多汇率来源及复合因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我司在进行增值税月度申报以及出口退税申报时,使用的折算率为我司会计核算时的折算率,即彭博公司提供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请问:在增值税月度申报免抵退收入和出口退税申报中,是否必须选择人行汇率?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文件未对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行属做明确要求。
1.新注册的外贸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理税务登记备案吗?2.具体的办理流程和需要的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已实行“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 登记信息确认表》 进行确认, 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 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 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出口退(免) 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 税政策的出口企业, 在申报出口退(免) 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 备案撤回事项。 具体包括: 出口退(免) 税备案、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 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 税,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 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 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 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 税申报时, 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 税备案。横琴、 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 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 税备案手续。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 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 税备案后, 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出口退(免) 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 税备案表》 及电子数据 2 份 电子数据 1 份 有特殊情形的, 还应提供相应材料。详细资料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及电子数据 2 份 电子数据 1 份 有以下情形的, 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1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 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
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从供应商处采购已焊接好的线路板,包装、标签、支架、胶带、说明书及软件,我公司进行组装后出口,请问这种生产方式可以选择"免抵退"税方式进行出口申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环保设备生产及环保工程建设单位。我们有境外业务,即:境外客户与我公司签订环保工程合同,工程所用的主要环保设备有我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其他环保设备是我公司外购的,请问如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尤其是自主生产的设备,如何享受出口退税?相关参考文件和操作指哪有哪些?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出口企业12月10日出口货物,收汇是欧元,出口退税申报及增值税申报收入时如何折算人民币?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你好:我司2018年8月到2019年6月出口到美国一批电子产品,因为美国当地政策变化造成客户销量下滑,经客户要求,要把货物退回我司,请问我司该怎么操作处理?,我司2018年8月到2019年6月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已经全部申报出口退税了。也收到了退税款,我司是生产出口企业?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型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超过25%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因公司产品有出口,我公司专门成立一个全资子公司负责出口贸易,请问子公司的出口业务能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因此,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老师,您好,我们货物出口到深圳出口加工区。申请退税时税务要求提供备案单证。但是我们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只有装箱单,明细清单,报关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这些我们是没有的。提单,场站收据都是直接出口国外才有的,出口到出口加工区是没有的。因此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提交什么单证来代替出口运输单据,或者是否可以不提供?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有关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是发行海外市场游戏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出口退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我是一家出口企业,我司2018年5月出口了一批货物,但国外客户没有及时的给我司付汇,直到2019年10月才给付汇,而且在这期间没有向当地税务局提出申请,企业已经退税,还需要把退税交回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是一家出口企业,我司2018年6-10月出口了一批货物,但国外客户没有及时的给我司付汇,直到2019年8月才给付汇,而且在这期间没有向当地税务局提出申请,企业已经退税,还需要把退税交回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请问现在对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汇时间有要求吗,是否有规定一定期限内不能收汇就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你好,企业有内销也有出口,是免抵退企业,以前月份都有退税,本月内销较多,所以要交增值税。请问下,以后如果内销多的话,就退不了税,那出口没退的部分会被要求转内销交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因此,当期若是销项大于进项的情况下,应该缴纳增值税,不存在上述出口不退的部分。
如果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是8.30号,出口日期是9.1号,那收入是做在几月份了?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 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除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以外的会计及账务处理问题您需要咨询会计机构。
新生产企业初期,所有产品100%委外加工,这些委外加工出口的产品,能否视同自行生产参与申请免抵退退税申报。委外加工的产品符合以下的条件(见附件),本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免抵退也已备案申请通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请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货物适用免(退)税,假设出口时免交增值税10万元,这部分增值税10万元是否需要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0.7万?外贸企业!外贸企业!?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沈阳市局指导意见,外贸企业参照此文件执行。
我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产品销售国内、国外,是属于出口免抵退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以下。最近想从国内购买一批产品,(该产品与本企业生产产品不同),用本企业出口,请问能否办理出口,在税收方面怎么核算,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出口免抵退税。
我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产品销售国内、国外,是属于出口免抵退企业。最近想从国内购买一批产品,(该产品与本企业生产产品不同),用本企业出口,请问能否办理出口,在税收方面怎么核算,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若你司外购的货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15 至 2023-02-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15 至 2023-02-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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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2)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3)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4)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5) · 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一句话:出口退(免)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15 至 2023-02-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