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4 至 2019-11-20,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为在开封市示范区经营的一家房地产企业,一直按照10%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近期接到税局通… 2. 老师您好,主营业务是商务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 3. 母公司A职工被派到子公司工作10天,子公司将其工资1500元打到母公司账户,由母公司按职工薪… 4. 目前企业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国家税率从16%变更为13%,但是我们的合同执行期限比较长,造成… 5.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于政策性拆迁,请问地上的构筑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6. 单位在离职时,为员工发放的待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是按照一次性补偿计税还是工资性收入计税?财务… 7. 请问个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应分别缴纳哪些税?税率是多少?起征点是多少? 8. 安徽非房地产企业出售名下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款?税率为多少 9. 2017年有一宗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按36期支付租金。合同约定租金每月含税价为51… 10. 根据上海铁路局最新规定,杭州东等45个车站开始试行电子客票,不再出具纸质车票,若有报销需求的… 11. A公司将所占土地及地面建筑物一起转让,房和地都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营改增前)的项目,… 12. 我公司是南阳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拆一还一的方式开发一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 13. 境外一家企业对境内一家企业持70%股份,今年向境内持股企业无偿借款。请问无偿借款能否视为视同… 14. 在本单位取得除了工资以外的,取得本单位给予的讲课费等劳务费,800元以上单位要按20%代缴,… 15. 个人出租的房屋,增票税率是多少 16. 总包于2015年10月与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使用简易征收3%,我公司于2019年11月与总… 17. 问题1:一般纳税人自产家具类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吗?需… 18. 我公司为甲方提供钢结构制作,钢材由甲方提供,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安装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由… 19.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销售供暖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供暖设备是外购…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为在开封市示范区经营的一家房地产企业,一直按照10%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近期接到税局通知让按照20%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依据是汴国税发[2010]第106号文。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9号规定,地级市计税毛利率不低于10%,并未授权地级市主管税务机关都预计毛利率进行调整,请问汴国税发[2010]第106号文有效吗?地级市税务机关有权利规定计税毛利率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一、所得税方面……(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根据《开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汴国税发【2010】106号)全文废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老师您好,主营业务是商务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多少?应该参照哪些政策文件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呢?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您设立的从事商务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由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文件及其附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母公司A职工被派到子公司工作10天,子公司将其工资1500元打到母公司账户,由母公司按职工薪酬发放并计算工资薪金个税,请问母子公司之间的这种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吗,需要确认相应收入、税金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二)提供劳务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目前企业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国家税率从16%变更为13%,但是我们的合同执行期限比较长,造成回款的时候税率发生变化。虽然政策给了合同要报备的缓冲时间,但是报备需要企业提前将税金提前支付,企业没有那么多现金流;必须到回款的时候才有现金支撑。由于税率的变化,必须变更合同,客户对变更合同没有动力,造成回款非常困难。希望国家给出相关解决问题的方法。多谢。建议:按照合同进行,按照合同开票。签订合同的税率是多少,就进行多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另外,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老师您好:我公司属于政策性拆迁,请问地上的构筑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单位在离职时,为员工发放的待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是按照一次性补偿计税还是工资性收入计税?财务这份文件内的其他补助费是否包含待通知金?以下为税务条文: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按照该文件计算纳税。企业发放的待通知金如果属于一次性补偿金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计算。

请问个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应分别缴纳哪些税?税率是多少?起征点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现答复如下。 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规定:“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建议补充具体信息,是自然人还是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具体是提供什么服务等。

安徽非房地产企业出售名下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款?税率为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是9%,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缴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征收率5%。 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优惠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 优惠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法定税率25%,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优惠税率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原购置价+契税+印花税+本次转让环节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每年加计原购置价的5% 每年加计5%=发票所载金额x从购买年度起转让年度止(年数)x5% 五、水利建设基金: 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六、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2017年有一宗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按36期支付租金。合同约定租金每月含税价为51042元(出租人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当时的税率为17%)。一、现增值税率调整为13%,发票金额应该如何开具?公式应该是怎样的?二、出租人2019年4月起仍开具51042元票面金额的专票,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另外,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固定。

根据上海铁路局最新规定,杭州东等45个车站开始试行电子客票,不再出具纸质车票,若有报销需求的,再前往车站售票窗口换取报销凭证,并且电子客票报销凭证遗失不可补办。对于我司而言,职工基础大且出差频繁,同时,火车东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人流巨大,为了取得一张百来块的报销凭证耗费的排队时间极长,不符合国家致力于减轻纳税人工作,简便纳税人办税等精神,请问针对该事项,税务局是否有简便政策?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A公司将所占土地及地面建筑物一起转让,房和地都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营改增前)的项目,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是否要将土地和建筑分开计算增值税?土地能否享受差额征税优惠?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由于字数限制,导致无法全部显示。以一般消息发送至老师,烦请老师帮助黏贴。

我公司是南阳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拆一还一的方式开发一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缴纳了出让金后政府退还了除上缴的税费外的全部出让金用于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安置房计税价格能否按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予以核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因暂不清楚您问题中的返还出让金确定是土地出让金还是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答复,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境外一家企业对境内一家企业持70%股份,今年向境内持股企业无偿借款。请问无偿借款能否视为视同销售服务扣缴增值税?如果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本单位取得除了工资以外的,取得本单位给予的讲课费等劳务费,800元以上单位要按20%代缴,还是可以和工资合并后计算,即和工资一样的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操作。

个人出租的房屋,增票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总包于2015年10月与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使用简易征收3%,我公司于2019年11月与总包签订幕墙分包施工合同,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2、3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1:一般纳税人自产家具类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吗?需要什么条件和申请资料?具体如何操作?问题2:如果不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那么安装合同和销售合同如果想要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安装合同安装9%,销售合同按照13%,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怎么申请?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应按上述规定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为甲方提供钢结构制作,钢材由甲方提供,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安装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由甲方提供,我公司只提供人工,按规定钢结构制作按13%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信息太笼统,机械设备由甲方提供,1.您单位提供安装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您公司为甲方提供钢结构制作并安装,钢材由甲方提供,不属于上述规定,应该属于混合销售。建议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销售供暖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供暖设备是外购的),设备和安装服务已经按规定分别核算。如果我们的安装服务全部分包出去,我们开具安装费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税务人员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理解出现偏差,他们认为,国家规定的是:免征增值税,但没有说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求被检查企业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调整金额是应收的利息总额,如何这样调整后,母公司因为没有给子公司开利息发票,子公司也没有付款,利息费用也无法计入子公司期间费用,等于子公司利润多了,子公司应该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另外,母公司虽然省了利息6%的增值税,但又要调增所得税纳税额,也要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样测算后,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因为执行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由上可知,一般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需要按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借贷双方因此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不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上述描述非常清楚,但税务部门就是不认。请12366的专家给个明确的答复,我们今天该如何执行该税收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没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如属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如您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存在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4 至 2019-11-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4 至 2019-11-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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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4 至 2019-11-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