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8 至 2019-11-26,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多年从事副食品经营,因旧城改造,我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原房屋推到重置,建…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三条: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 3. A公司持有塔吊公司10%股份,B公司持有塔吊公司20%股份,C公司持有塔吊公司70%股份;A… 4. 有一个政策是关于发生后,相关费用次年可以加计扣除一定的比率的,是首套软件产品销售还是技术转让… 5. 企业所得税下,固定资产类别有一类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此类别定义是什… 6. 您好:请问:1、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即使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是否需要… 7. 财税【2019】86号第4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工程监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9. 个人于2019年5月参加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减费用500… 10. 你好,我在法院拍卖中取得工业土地和房屋两块产权。其中一块为个人持有,另一块为企业持有。拍卖后… 11. 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请问根据2015年25号公告中指的司法追索记录有那些? 12. 行政机关岀租空余房产的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13. 个人通过保险公司贷款给公司使用,每季度由个人支付给保险公司贷款利息,公司税前能扣扣除这部分利… 14. 老师您好:我司有大量小金额的应收赃款,因金额较小未走诉讼程序,现想将这些应收账款打包销售(资… 15. 您好,请问,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账务已做处理,且存在保险理赔款,但… 16. 公司所属集团内一家关联公司发生的有资金往来,目前已有文件明确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现在想确定往… 17. 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由于当年度弥补亏损不交所得税以及对政策不了解,因… 18. 您好,请问一下总公司调拨固定资产(车辆)给分公司使用,未办理过户前,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19. 甲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甲公司支付并代扣代缴个税,员工考虑外面买房,五险一金交由外地… 20. 企业2017年度购进且已经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年选择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多年从事副食品经营,因旧城改造,我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原房屋推到重置,建好后我公司对外销售了一部份房产,大部份均为自持,但我公司由于会计更换频繁,账务不健全,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时的核定征收率是否可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因此,若您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由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来核定征收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第三条: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请问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具体指的是哪个期间或者时点的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A公司持有塔吊公司10%股份,B公司持有塔吊公司20%股份,C公司持有塔吊公司70%股份;A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60%股份,B公司同时也持有销售公司40%股份。请问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说的关联方交易?塔吊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不存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其他属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条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如下: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以上规定,所咨询的情况就其提供的情况综合看,不属于《公告》第二条第一款中所称“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情形。但双方是否存在有第二、三、四、五、七款规定情况不详,就目前提供的情况不好作判断,需由纳税人自行判断,以避免风险。 另外,如果所属年度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判断,之前的适用国税发〔2009〕2号文。

有一个政策是关于发生后,相关费用次年可以加计扣除一定的比率的,是首套软件产品销售还是技术转让成果方面的,想了解一下?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下,固定资产类别有一类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此类别定义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固定资产举例说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暂无关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此类定义的专门文件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请问:1、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即使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只有在合伙企业做出分配决定时再确认缴纳?2、那如果是前者,当合伙人实际取得利润分配时,就不用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了?那如何界定实际取得的利润分配是不是已缴税,对应的时间如何把握?谢谢您?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11-2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1、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留存收益纳税后,后期再分配时不需缴税。由于岗位职能的限制,我们无法进行判定或解释,如企业具体业务已实际发生,建议持相关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体业务内容和形式后依法予以判定。

财税【2019】86号第4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是如何理解:是先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此时,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准备金余额为冲减后剩下的余额,以此数据再计算出当年准予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还是先计算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冲减截至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这个问题北京和重庆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答复是先冲再提,这个文件覆盖全国,执行口径应该是一样的。请问我们省的企业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这个文件?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应按照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乘以规定比例,扣减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确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工程监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个人于2019年5月参加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减费用5000元后扣缴个税,1—4月无工作,也无收入。全年除上述工资以外无其他收入。请问该个人能否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全年收入48000元减除年费用扣除标准60000元进行汇缴,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你好,我在法院拍卖中取得工业土地和房屋两块产权。其中一块为个人持有,另一块为企业持有。拍卖后得知由于对方现在没有资产,请问过户时应卖方缴纳的税款(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由谁来承担?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建议联系不动产产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请问根据2015年25号公告中指的司法追索记录有那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追索记录作为原始凭证,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关于司法追索记录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行政机关岀租空余房产的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个人通过保险公司贷款给公司使用,每季度由个人支付给保险公司贷款利息,公司税前能扣扣除这部分利息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老师您好:我司有大量小金额的应收赃款,因金额较小未走诉讼程序,现想将这些应收账款打包销售(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销售),那么对接收方有没有限制,是必须销售给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吗?打包销售资产需要向税局提供证据吗?销售后的损失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因此,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您好,请问,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账务已做处理,且存在保险理赔款,但具体的理赔金额尚不确定,还在与保险公司洽谈中,请问,此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先进行税前扣除,而理赔款等金额确定时再在对应的年度将理赔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行缴纳所得税?还是只能将此资产损失先做纳税调增,待理赔金额确定后再在对应的年度扣除理赔款后进行税前扣除呢(假设理赔额小于损失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请遵照执行。

公司所属集团内一家关联公司发生的有资金往来,目前已有文件明确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现在想确定往来款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处理。

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由于当年度弥补亏损不交所得税以及对政策不了解,因此没有备案。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研究了相关政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由于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取消了备案程序,所以将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了抵免。现税务机关提出需要对该项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补备案,并认定我公司2015年度应享受的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没有备案而不允许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我公司认为相关政策没有限制备案时限,企业在税务机关发现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即可。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请根据上述文件内容,企业符合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不需要进行备案,只需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进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您好,请问一下总公司调拨固定资产(车辆)给分公司使用,未办理过户前,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甲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甲公司支付并代扣代缴个税,员工考虑外面买房,五险一金交由外地第三方关联公司代为支付,请问这种方式下,第三方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的五险一金能否在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有疑问

企业2017年度购进且已经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年选择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2019年,可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的精神,在2019年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不是一次性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因此,若你司符合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的制造业范围,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8 至 2019-11-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8 至 2019-11-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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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8 至 2019-11-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