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05 至 2020-08-10,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增值税税率下降的优惠没享受到的补救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 2.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 3. 电厂“粉煤灰”是我公司的原料之一,由于电厂处理粉煤灰困难,所以我公司购买粉煤灰,电厂不仅不要… 4. 我是一家银行,2014年通过法院判决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00万元接收拍卖资产(厂房)抵…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生物制品(兽药)再对外销售,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选择按照… 7. 我是郑州市的一位租客,近年来一直在租房居住,中间花了不少钱,针对社会上租房子这种市场交易行为… 8. 你好,我想问下,如果要做技术出口需要事先做哪些准备工作备案?技术出口有免税和零税率之分,请问… 9.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我司为郑州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无产权,在地下… 10.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 11. 你好!为了维护子公司二级市场股价,集团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由高管层以自有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增持… 12. 老师好!我们有一个外地土建安装工程,合同150万。我们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现在我们分包… 13. 在北京购买东风日产车型,回太原上购置税可以么!有什么特殊要求么? 14.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2020.7.1-2020.7.31工会经费的应税项金额… 15. 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超过30万,按照1%… 16. 我公司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副产品主要为肉骨渣,可用于有机肥生产。主要收入来… 17. 一张普通发票最高可以开多少钱,是不是只要不超过季度限额就没事,这边工作人员说可以一张一千最多… 18.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 19.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开发建设一住宅小区项目。项目需配套建设燃气供气系统,我公司与本地独… 20. “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请问这里收…
二、官方答复汇编
增值税税率下降的优惠没享受到的补救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份签署的2019年1月日到2019年12月31日分月度的商品购销合同,本来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供应方(卖方)就是不愿降低税率的2.59%的资金,企业经营非常困难,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要求税务局退税呢?如何拿到这个减税的优惠款项呢??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旧税率适用应下列不同情形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发生应税行为但先开具了发票也发生纳税义务)。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视同销售货物(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九)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您应根据具体业务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税率,2019年4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税率。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咨询第(一)条中的按照政策规定,是指哪条政策?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如您司属于上文所述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条件的,则可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电厂“粉煤灰”是我公司的原料之一,由于电厂处理粉煤灰困难,所以我公司购买粉煤灰,电厂不仅不要钱而且要给我公司补助10元/吨,请问这样的购买行为咋样交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发生应税行为,建议具体情况与税务机关核实。
我是一家银行,2014年通过法院判决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900万元接收拍卖资产(厂房)抵偿债务,剩余债权自愿放弃,该资产当时没有过户,现过户后再销售,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问:合伙企业的销售额超过500万,是否强制要求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生物制品(兽药)再对外销售,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不可以的。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我是郑州市的一位租客,近年来一直在租房居住,中间花了不少钱,针对社会上租房子这种市场交易行为,国家为什么没有收税?为什么一直不制定相关法规制度。社会上房东肆虐租客,产生了金钱交易市场行为,没有人管理,租客利益得不到保障,很多房东都没有交税,对社会风气危害很大,助长了社会偷税漏税的嚣张气焰!建议国家尽快出手干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 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东出租房屋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征、个人所得税(如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上述具体的文件规定,并且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其次,如果房东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偷税行为的,您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严重成都予以处罚。如您进行偷漏税行为的举报,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稽查局举报电话:0371-67655313,进行反映。
你好,我想问下,如果要做技术出口需要事先做哪些准备工作备案?技术出口有免税和零税率之分,请问,对应有什么区别?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1、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优惠办理>4.4.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2、问题所述技术出口,是转让技术还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0.转让技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5.专业技术服务。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我司为郑州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无产权,在地下车位销售时与客户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规定如下,“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我司销售车位无产权,是否应缴纳印花税?恳请贵局给予解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您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通行费收入÷(1+5%)×3%?还是通行费收入÷(1+3%)×3%?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你好!为了维护子公司二级市场股价,集团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由高管层以自有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盈利高管和集团公司各半,亏损由集团公司承担。现该资管计划结束,请问产生的亏损集团公司所得税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六条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鉴于您公司是高管以自有资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并非企业出资,且被投资方子公司不符合上述文件扣除条件,因此,您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该笔资产损失。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老师好!我们有一个外地土建安装工程,合同150万。我们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现在我们分包出去60万,对方给我们开来1个点税率的普通发票,请问老师:对这个工程项目,我们选择差额纳税,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如何在外地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四)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附件2:……一、……(三)销售额。……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增值税预缴申报【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四、附报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以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60万元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如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该业务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在北京购买东风日产车型,回太原上购置税可以么!有什么特殊要求么?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2020.7.1-2020.7.31工会经费的应税项金额如何确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规定: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全额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应按月向上级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同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五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超过30万,按照1%缴纳增值税,那么减少的2%这部分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我公司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副产品主要为肉骨渣,可用于有机肥生产。主要收入来源为财政补贴,财政部门按照切块发放、因素分配的原则对我公司进行补贴,补贴分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四级。请问:1.我们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2.副产品销售时,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一张普通发票最高可以开多少钱,是不是只要不超过季度限额就没事,这边工作人员说可以一张一千最多,但是不能超过这个数值,我有的超过一千的都分好几个是不是太麻烦了,可是我有的朋友普通增值税发票单张都开到三万?这是真的吗,不是说一个季度10万吗。还有税率选择问题,也不太懂?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纳税人应按实际业务的金额等如实开具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开发建设一住宅小区项目。项目需配套建设燃气供气系统,我公司与本地独家经营的燃气经营企业洽谈燃气供气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对方提出就安装工程款提供增值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工程是按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的,包括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主材,而非清工发包,不宜采用简易征收税率,应按税务法规相关规定执行9%的增值税率。对方强调该公司在本地多年以来承包安装项目中均按简易征收的税率向建设方提供发票。请问,包工包料的安装工程是否能够执行简易征收税率?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请问这里收入指的是租赁所得的总收入还是扣除修缮费用、相关税费后的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43号规定:“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2.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05 至 2020-08-1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05 至 2020-08-1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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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05 至 2020-08-1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