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业务事项:总公司将独立核算经营5年的分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无形资产)。现整体将分公司的货… 2.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买卖二手电脑适用税率? 3. 我想问一下,金融商品转让中计算销售额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包不包括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税费手续费佣金等… 4. 建筑分公司(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建筑…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6. 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处理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达标后直接排入河流,适用哪一档增值税税率?能不能… 7. 请问购买烟酒茶赠送客户或者发给员工涉及什么税 8. 请问销售花卉和绿植,发票税率应该开具“免税”还是“0%”?对应的政策依据是哪个文件呢? **9. 你好,厦门消防工程公司开给维保地点在泉州的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现代服务消防维保费的增值税… 10. 拆迁安置房过户,买方需要交多少税费? 11.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按客户要求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 12.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按简易计税征税,2019年9月01日和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 13. 第一季度增值税、附加税计算有误,原先是3%税率,因为疫情降低为1%,其中的差额在申报增值税的… 14. A公司为推广本企业的服务,开展促销展业营销活动。B公司为提供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二、纳税人受… 16. 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自建写字楼外墙有处广告位,欲租赁给A广告公司,安装电子屏… 17. 公司销售产品10件,也开了10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运输过程中损坏了3件,客户要求赔偿… 18. 二手房交易,房子差价要收20%的税? 19. 由于产品运输损坏,重新赔偿客户相同产品,是否视同销售征税 20. 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取得了房租收入,这房租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另外按租金收…**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业务事项:总公司将独立核算经营5年的分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无形资产)。现整体将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结余金额转入新成立子公司(总公司100%投资的子公司),新子公司实收资本为原分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未分配利润为原分公司历年留存余额,所有科目余额均为原分公司平移至新设子公司金额,原分公司注销。问题:这种情况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及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文件)“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等条款来执行。我们分公司注销、新成立子公司,那么原分公司转入新公司的资产要不要缴纳增值税。谢回复,不胜感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买卖二手电脑适用税率?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想问一下,金融商品转让中计算销售额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包不包括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税费手续费佣金等。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建筑分公司(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能否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进行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0】尊敬的纳税人: 您所咨询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公告全文如下: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处理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液达标后直接排入河流,适用哪一档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购买烟酒茶赠送客户或者发给员工涉及什么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公司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贵司购买烟酒茶赠送客户,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你司业务实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司购买烟酒茶发给员工,员了取得的实物福利,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销售花卉和绿植,发票税率应该开具“免税”还是“0%”?对应的政策依据是哪个文件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如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你好,厦门消防工程公司开给维保地点在泉州的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现代服务消防维保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吗?然后由泉州税局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因此,纳税人到厦门市以外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拆迁安置房过户,买方需要交多少税费?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房屋买卖 1.承受方(个人)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及税率: 契税:非住宅 3%,家庭唯一住宅 90方及以下 1%;90方以上 1.5%,第二套住宅 90方及以下 1%;90方以上 2%,第三套及以上住宅 3% 印花税:住宅免征;非住宅0.05% 2、承受方(企业)应缴纳的税费种类及税率: 契税:3%, 印花税:0.05%
我公司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按客户要求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餐饮服务、零星的采用简易计税的场地租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按简易计税征税,2019年9月01日和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年(2019.09.01-2021.08.31)每月租金含税63000元,合同约定租金按季度支付(9月1日收到19.9.01-19.11.30期间租金63000元,12月01日收到19.12.01-20.02.28期间租金63000,以此类推)。2019年09月01日收到租金后开具发票63000元并交纳增值税,2019年12月01日收到租金后开票发票63000元并交纳增值税。我司按所属2019.09.01-2019.12.31计算租金(63000/1.054=24万)记入2019年收入,2019年11月25日预收的2020.01.01-2020.02.25期间租金收入(63000/1.052=12万)记入2020年收入。请问:一、我司按租金所属年度确认收入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二、2019年预收的所属2020年的租金收入在会计上确认为2020年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个文件规定是有条件的,首先租赁期是要求跨年度,并且租赁期一次性支付才能按此规定。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按《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贵司在会计上确认为2020年的收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第一季度增值税、附加税计算有误,原先是3%税率,因为疫情降低为1%,其中的差额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没有填写,去柜台申请做退税需要带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办理材料: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办税指南规定,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条件报送),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具体范围及报送情形如下: (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代开的发票客户联和记账联原件(代开发票错误退税),涉及个税明细申报退税,还应报送个税明细申报表:其中,办理金税三期上线前入库的税款退税,报送《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办理金税三期上线后入库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报送更正后的个税明细申报表。 (2)房产交易税收退税提供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存量房交易涉税减免信息审核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原房改房的购房申请表、产权证、房改专用发票、出让房改房买卖合同,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费用计算表,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税清算退税: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②取得限售股的财产原值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凭证(购买股票的发票、交易单据、税金及费用的税单和票据、司法过户取得的限售股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执行书,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及交易费用凭证的需要纳税人本人书面做出不能提供原值凭证和交易费用,愿意采用核定计税方法的文字说明);③《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④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证券机构预扣缴税费申报表复印件;⑤用于补(退)税款的本人开户银行卡或储蓄本。 (4)代国库收取资料:个体工商户退库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退回代缴人账户或自然人缴税的应提供POS单复印件,如已丢失则提供银行流水单;申请人为2个(含)自然人以上,而收款人为其中一人,退库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内容包括具体原因及同意将全部退库款项退给该收款人的声明,书面说明材料须所有退库申请人签章确认;公司将退库款项退到个人账户,应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具体原因、收款人名称、银行账号、及同意将全部退库款项退给该收款人的声明;开户名称已变更的应提供工商户名变更申请复印件。 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条件报送)。
A公司为推广本企业的服务,开展促销展业营销活动。B公司为提供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收转付性质的协议,约定:1、A公司先将促销展业营销资金支付到B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2、B公司按照A公司指定的收款方账户信息,利用B公司运营的信息系统批量发送支付指令给B公司开户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3、B公司开户银行将B公司账户资金支付给A公司指定的收款方账户。上述协议中,B公司在代收转付资金以外,向A公司收取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费用。(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代收转付10万元,B公司向A公司额外收取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费用10元,二者合计100010元)B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对上述代收转付资金及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收费,在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将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费用10元填写在发票的应税服务栏目,选用6%税率;对于10万元代收转付资金,填写在备注栏,是否可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如属于B公司直接将款项转至指定收款方账户,收款方未与A公司发生业务的,建议该笔款项B公司无需开具发票; 如收款方与A公司发生业务,B公司可参考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B公司就收取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开具发票。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我司是将客户的废酸运回公司进行专业化处理后,作为公司产品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对外销售。同时向客户收取处置费,收取的废酸处置费,现开具发票名称为:劳务*废酸处置费,税率13%。请问该处置费自5月1日起是否可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属于受托对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您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后期您方将生产产品对外销售,适用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自建写字楼外墙有处广告位,欲租赁给A广告公司,安装电子屏用于广告发布使用。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出租,需按什么税率交纳增值税,还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如有疑问
公司销售产品10件,也开了10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收取款项,运输过程中损坏了3件,客户要求赔偿3件,后面发出的3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手房交易,房子差价要收20%的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产品运输损坏,重新赔偿客户相同产品,是否视同销售征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取得了房租收入,这房租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另外按租金收入算的房产税有无优惠?税率多少(疫情期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不含销售不动产)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现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3.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7 至 2020-05-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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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7 至 2020-05-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