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2 至 2019-12-05,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1、出口企业将货物卖给境外客户,通过铁路运输出口到境外。出口企业与外商在工厂即完成交货,出口… 2. 老师,您好,请问自然人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建筑工程服务、修缮服务发票增值税税率是3%,个人所得税… 3. 请问一般纳税人消防工程公司,安装消防设备适用建筑服务税目安装服务税率9%;安装后的日常保养适… 4. 建安企业的建安分包和劳务派遣分别能取得多少税率的发票才算合规?是不是建安分包的话只能收9%和… 5. 公司为一家营销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会展服务合同或者营销活动服务合同,合同中会涉及在帮… 6.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l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中… 7.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有收到一笔2018年度帮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而取… 8. 您好,我司100%持有香港A公司股份,香港A公司持有B公司0.5%的股份(B公司在开曼注册成… 9.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行开发的产品安置回迁户,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税… 10. 我们是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未申请为创投),2018年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据此代扣代缴分红的… 11. 建筑业可以选择性适用简单易征收3%的税率不?条文在哪里? 12. 公司近几年租赁个人(自然人)的商场,按季度支付租金,个人收取的租金,按照出租不动产属于增值税… 13.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8000元,究竟要扣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尤其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税率,… 14. 老师您好,我们这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制造业。2016年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销售我司生产… 15. 单位内设食堂(无营业执照,主要用于职工就餐)发生的外部招待,是否要视同销售? 16.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房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7. 我公司是监理,招标代理公司,出售的招标文件费,在开具发票时,应税名称应怎样填列?是应该填列印… 18. 老师您好,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新项目,是否… 19. 我公司(自来水公司)代财政收取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的税目问题存在疑问,我公司一直按经纪代理服务… 20. 客户办理ETC时绑定银行卡,银行免收ETC设备费用,请教:银行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在…
二、官方答复汇编
1、出口企业将货物卖给境外客户,通过铁路运输出口到境外。出口企业与外商在工厂即完成交货,出口企业不负责境内运输,也无境内运输单据,但是海关报关单上按FOB成交方式报关,是否可以退税?2、备案单证中的国内运输单据如果提供的是税率为0或者6%的且品名为代理运费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备案单证要求?是否可以退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老师,您好,请问自然人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建筑工程服务、修缮服务发票增值税税率是3%,个人所得税税率1.5%。对吗?文件依据国税发【1996】127号?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增值税: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征收率为3%。 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请问一般纳税人消防工程公司,安装消防设备适用建筑服务税目安装服务税率9%;安装后的日常保养适用其他现代服务6%税率;如果是机器故障的维修适用哪个税目和税率呢?如果只是维修适用哪个税目和税率?如果需要更换又是适用哪个税目和税率?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机器设备的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 2、问题所述更换,是指更换新设备,重新安装吗?若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安企业的建安分包和劳务派遣分别能取得多少税率的发票才算合规?是不是建安分包的话只能收9%和3%的发票,劳务派遣只能收6%、5%、3%的发票(且开劳务派遣票的公司需要有劳务派遣资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如果是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3%。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否需要有劳务派遣资质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公司为一家营销服务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会展服务合同或者营销活动服务合同,合同中会涉及在帮客户做活动的现场派发一些礼品,这部分礼品由我司采购,并在客户合同报价中有体现,我们开票给客户为服务发票,交6%增值税,比如整场活动10万元,礼品1万元,我们按11万开服务发票,想问一下,这部分礼品是否还要视同销售缴纳13%的增值税,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站在公司的角度,这部分我已经包含在服务发票里面了,客户不会理会我这其中送了多少礼品,只知道整个活动的过程中是会用到礼品的,也愿意承担这部分成本,但只愿意承担6%的税费。企业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盼复?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应按上述规定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在企业所得税文件l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中是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而且也交了契税,那么是不是应该作为土地征用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您的叙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有收到一笔2018年度帮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而取得的手续费返还,请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如果要缴纳增值税,那么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因此,代扣代缴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
您好,我司100%持有香港A公司股份,香港A公司持有B公司0.5%的股份(B公司在开曼注册成立,然后在香港上市)。香港A公司将B公司的股份在香港交易所转让出去,那么香港A公司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在香港或者大陆缴税呢?如要,要多少税率缴纳,如何缴纳?未来香港A公司向我司分红时,我司需要交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您的叙述,香港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无需在大陆缴纳相关税费。在香港的税收情况,您可联系香港税务部门核实。如香港A公司向贵公司分红,贵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行开发的产品安置回迁户,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选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我们认为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但”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回迁安置房销售额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统一明确政策。按照不增加纳税人税负的原则,可否根据《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精神,仍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们是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未申请为创投),2018年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据此代扣代缴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今年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但今年项目退出有投资损失,请问,这个税收奖补是否跟投资损失合并计算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还是单独缴税,如单独缴税,应按什么税目和税率?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您的叙述,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建筑业可以选择性适用简单易征收3%的税率不?条文在哪里?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公司近几年租赁个人(自然人)的商场,按季度支付租金,个人收取的租金,按照出租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其增值税起征点适用按期还是按次?具体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8000元,究竟要扣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尤其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税率,去咨询过一次,说是得预扣20%,这税率是否太高,劳动报酬不是也属于综合所得里的一种吗?不能按七档累计税率3%-45%预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如有疑问
老师您好,我们这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制造业。2016年与客户签订框架合同,销售我司生产的制冷设备,未约定合同金额,但约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目前未开票也未收款。1、2017年6月我司第一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2、2018年6月我司第二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3、2019年8月我司第三批合同订单开始执行,当月设备发货。截止目前未收款,未开票;本月我司提请收款,请问如何开票呢?可以全部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单位内设食堂(无营业执照,主要用于职工就餐)发生的外部招待,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贵单位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餐饮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房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 注:需确定您的房屋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还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是监理,招标代理公司,出售的招标文件费,在开具发票时,应税名称应怎样填列?是应该填列印刷品-文件费?或者鉴证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费?还是现代服务-招标文件费?应该怎样填列正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8.商务辅助服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第一条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老师您好,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新项目,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一般计税方式申报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上述问题税法中未明确,请老师给予解答为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无论您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无论您的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属于同一县(市、区),只要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按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纳税,同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
我公司(自来水公司)代财政收取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的税目问题存在疑问,我公司一直按经纪代理服务-其他代理服务-污水处理费税率为免税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理由是公司代收取本身就是经纪代理服务。有单位提出此处该按加工劳务-污水处理劳务来开具,但我方认为污水处理厂开具发票才算加工劳务,我公司属代收不该属于加工劳务。也有单位提出该按水冰雪-污水处理费来收取,我方认为污水处理费不是水冰雪下项目。且不属于我公司业务收入。请省税务局给予解惑,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开票依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根据以上文件内容,发票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参照《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开具,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客户办理ETC时绑定银行卡,银行免收ETC设备费用,请教:银行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在个税上是否需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进行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请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情形。或您也可以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2 至 2019-12-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2 至 2019-12-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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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2 至 2019-12-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