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20 至 2020-08-27,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委托方收回一批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后续直接出售。已经将消费税交给受托方,请问委托方需要… 2.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3. 1、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销售空调并且安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2号,安装业务是否… 4. 您好:8月21日咨询了附件的问题,也已回复,感谢。但,需补充下,B公司免费提供10元原材料时… 5. 我司是一家小型租赁公司,与租户签订的合同为每月10号收取当月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合同未约定预… 6. 个人代开工程服务费的税率怎么算,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7. 你好,我公司是电影、住宿兼营行业,住宿已申请不免税,电影收入还可以免增值税吗? 8. 目前境内甲企业将位于境外的货物销售给同属境内的乙企业,请问,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 9. 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商需配建安置房10000平米,并无偿移交政府部门。… 10. 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是按财政收据中注明交款+契税,还是按扣除抵减房屋销… 11. 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公司省内省外设有分支机… 12. 刚才请教的不准确,再明确:根据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 13. 我司欲将“某单独业务组合”(含设备及材料等)以净值投资至下属全资子公司,请问本业务是否适用国… 14. 我企业提供城市道路清扫服务、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是属于生活服务吗,是否是生活服务中的其他服务… 15. 关于:居间费有三个问题,我等三人为自然人,将为厦门个别企业开展“项目融资”与“保险与再保险”… 16. 根据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签订了长期出让车位使… 17. 您好,想问下:深圳个人买房,契税的税率是多少?是不是面积不同税率会不同?谢谢答复! 18. 菊花加工成粉末后(不添加,只是粉碎),包装后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9. 面粉厂对外销售小麦次粉,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9%,小麦次粉的购买方是一家商贸企业,商贸企… 20.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新能源材料生产企业,位于陕西西安市。2017年11月,本公司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委托方收回一批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后续直接出售。已经将消费税交给受托方,请问委托方需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并如何监控受托方已经如实缴纳消费税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税务部门之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欠税信息的查询,由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因此,如您为纳税人,并且您不是对自身的信息进行查询的,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请问上述公告中,“企业收入总额“包括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吗?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感谢咨询!

1、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销售空调并且安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42号,安装业务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我认为不享受,因为42号文中说购进机器设备并且安装,安装部分分别核算的,可以享受简易计税,我认为空调虽然属于设备,但不属于机器设备。不享受简易计税,但12366接线人的答复却说空调属于设备,所以安装享受简易计税,请问对否?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好:8月21日咨询了附件的问题,也已回复,感谢。但,需补充下,B公司免费提供10元原材料时,所有权并没转移,货权仍是B公司,并B公司要求A生产该产品时,需使用此原材料,售价不含此原材料的成本及增值。若是这样的情况,对于原咨询回复的,是否会产生影响:1、B的免费提供原材料,并非完全没有经济利益要求,货权也并未转移,是否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A从B取得原材料进行生产,货权并未转移到A,销售产品时并未含此原材料的成本及增值额,是否仍属于从购买方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按100元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需要视同销售。如不符合视同销售,没有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请如实开具发票。

我司是一家小型租赁公司,与租户签订的合同为每月10号收取当月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合同未约定预收方式),但有个别租户会月底提前交纳次月10应交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交纳金额不一定等于次月10号应收的金额),我们是否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来交纳增值税,而无需按照月底收取预收款当天来交纳增值税(虽然提供的是租赁服务,但合同并为约定按季度或者年度预收方式)?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自行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代开工程服务费的税率怎么算,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的细则(青政[1985]63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西宁市区按百分之七;建制镇(县级镇)和县城所在地镇,按百分之五;其他镇按百分之一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关于调整青海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第】第11号) 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由现行的0.5%调整为2%,征收对象为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依据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税办函〔2019〕111号)按照经营所得0.4%核定征收率缴纳。

你好,我公司是电影、住宿兼营行业,住宿已申请不免税,电影收入还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发生不同应税行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比如家政服务和婚庆服务可以分别适用现行增值税征免税政策;出租车运输服务和长途客车运输服务,可以分别适用现行增值税征免税政策。 因此,您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

目前境内甲企业将位于境外的货物销售给同属境内的乙企业,请问,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该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那后来该货物进口入关时,由谁交纳报关时的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商需配建安置房10000平米,并无偿移交政府部门。请问配建房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怎么处理(视同销售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如土地增值税上需视同销售处理,那在移交政府部门环节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是按财政收据中注明交款+契税,还是按扣除抵减房屋销售销项税额后的余额?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公司省内省外设有分支机构,一部分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另一部分为独立核算,请问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税率按25%还是减按15%?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如有疑问

刚才请教的不准确,再明确:根据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签订了长期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根据第十二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此处销项税额,在计算销售额时,房产全部价款是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我司欲将“某单独业务组合”(含设备及材料等)以净值投资至下属全资子公司,请问本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您公司符合条件,可享受此政策规定。 如有疑问

我企业提供城市道路清扫服务、居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是属于生活服务吗,是否是生活服务中的其他服务,按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征收6%的增值税税率?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关于:居间费有三个问题,我等三人为自然人,将为厦门个别企业开展“项目融资”与“保险与再保险”和“出口产品代理”业务,现因业务将要启动,每月都有这项业务,每月需到税务局开“居间费”的发票在千万以上。我要问:1、我为自然人,已60岁以上了,可以到税务局开票吗?2、一年内限额是多少?上限可开多少?3、税率与费用应多少?4、去开票时,我们应提供什么资料?5、应去什么税务分局开票?6、2020年度是否有政策返还或奖励?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代开发票没有金额限制,请据实开具。 3、个人提供劳务代开发票,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代开发票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管理> 发票代开”。 5、代开发票属同城通办业务. 6、财政奖励或返还不属税务部门业务范围,请向财政部门咨询。 若是持续的经营收入,应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用发票开具。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省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第十八条,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签订了长期出让车位使用权合同,无产权证,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根据第十二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此销项税额,是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4】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您好,想问下:深圳个人买房,契税的税率是多少?是不是面积不同税率会不同?谢谢答复!?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购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菊花加工成粉末后(不添加,只是粉碎),包装后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9%。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面粉厂对外销售小麦次粉,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9%,小麦次粉的购买方是一家商贸企业,商贸企业对外销售小麦次粉,问:此时,商贸企业对外销售小麦次粉,开具普通发票,能否按照饲料产品对待,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急速回?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新能源材料生产企业,位于陕西西安市。2017年11月,本公司与广东吉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该公司施工我公司的一期项目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工程,合同价款928万元。合同采取大包形式,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施工方采购。主要内容为:1、制冷机房内全部设备(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水泵、冷却塔、膨胀水箱等)的采购及安装;2、办公楼及厂房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材料、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施工;3、传达室、原料仓库中分体式空调的采购。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履行合同的各项条件,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净化工程;销售工程相关设备、零配件及材料。该项工程已于2018年7月竣工并投入使用,此前,该单位已按建筑服务开具5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双方准备结算剩余的合同价款,但因开票问题产生歧意。双方的分歧在于:对方单位认为签订的是施工合同,应该就合同总金额按照目前的建筑服务业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混合销售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尽管签订的是同一个合同,但实质是安装和设备购置两项业务,且二者之间不存在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属于两项应税行为,不能作为混合销售对待。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对方一是应该就制冷机房的全部设备(400万左右)开具货物销售发票,二是办公楼及厂房空调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中的设备,以及传达室、原料仓库中的分体式空调,附着于房屋建筑物,属于房屋建筑物主体的一部分,可以按建筑服务开票,三是税率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为准,不能按目前税率开票。请问针对此业务如何开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 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20 至 2020-08-2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20 至 2020-08-2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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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20 至 2020-08-2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