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款与滞纳金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09 至 2020-05-04,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三月三十号已经交了税款,四月二十号滞纳金和罚款也已经全部交完怎么还不解冻,希望快速处理快… 2. 5月份申报期到哪天? 3. 3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填附表一电脑自动显示的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金额相差185963.52元,当… 4. 我们公司开通了电商平台,开通了企业支付宝和企业淘宝店铺,想问一下怎么纳税,是必须纳税的吗?怎… 5. 本人于2011年就已经离开了商丘市鑫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兼职的商丘市汇福源贸易有限公司,目前… 6. 我企业属于餐饮业,由于低征高扣的原因导致增值税3-6个月都是负申报,现系统因这个原因自动将企… 7. 我公司享受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建设“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并办理税收备案表。我公司于… 8. 我是企业财务人员,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税务局认定为是偷税(说是根据… 9. 我是石家庄做出口油脂的出口商,采购齐河圣喜油脂公司的工业级混合油,我市退税局发函给齐河税务局… 10.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2020… 11. 我公司于2004年成立,截止到2019年底,共招录了20名退役士兵,请问税务局给与企业招用退… 12. 你好,能反馈一下延长本月申报期需求吗?我们是湖北省外企业,在武汉有房产。如果还是24号截止,… 13. 分公司所得税汇总、分公司还需要自己申报吗、申报地方这样提示是 14. 我单位按季申报环保税,主要项目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有两项指标低于规定标准,其中一项… 15. 我上家公司2月底离职,3月份发放2月份的工资,4月份申报3月份扣税。新公司3月初入职,4月份… 16. 我单位因疫情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个月,税务机关许可了。这笔税款快到缴款期限,但目前我单位困… 17. 我公司疫情期间1月份开具了3%的普票,2月份未营业,3月份开了1%的普票,请问是否需要重新开… 18. 夫妻婚后买房,商业贷款利息申报扣除时,可否选择夫妻双方每月各扣除1000元,扣除时间为120… 19. 请问2020年一季度个体工商户缴税期限是什么时候?最迟可以几月份缴纳! 20. 单位每个月都替我缴纳我上个年度每月平均工资的12%的公积金(已计入每月工资收入),我自己也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三月三十号已经交了税款,四月二十号滞纳金和罚款也已经全部交完怎么还不解冻,希望快速处理快速解冻?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三)款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5月份申报期到哪天?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第一条规定,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3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填附表一电脑自动显示的销售金额和实际销售金额相差185963.52元,当时没有核对就申报缴税了,增值税多缴了24175.28元城建税等附加税多缴了2901.04元,发现后,在申报期结束前更正了申报表,请问现在如何退回多缴的税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纳税人有多缴纳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误收多缴退抵税,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 《退(抵)税申请表》 4 份; 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 份; 3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1 份; 4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 名称的资料 1 份。

我们公司开通了电商平台,开通了企业支付宝和企业淘宝店铺,想问一下怎么纳税,是必须纳税的吗?怎样纳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之一。针对怎么纳税的问题过于笼统,暂不清楚您的经营范围及具体业务内容,无法有针对性的进行答复,建议您补充问题,尽量描述到具体业务,然后再次提交即可,也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本人于2011年就已经离开了商丘市鑫捷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兼职的商丘市汇福源贸易有限公司,目前在中建一局工作,但是经多方催促,以上两个公司仍未办理财务负责人和申报人变更,请税局帮忙协调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六、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按照您的问题描述,经初步判定,您反映的事项属变更基础登记信息,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该涉税办理事项为“依申请”事项,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确系由纳税人发起的依申请事项,在企业未申请发起时,税务机关无权修改。由于您的问题描述中未提供详细个人信息及涉及相关公司登记信息,这边无法为您提供更加针对性的回复,请您谅解!您可以完善详细个人信息及相关公司信息如完整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身份证号、纳税人名称(登记全称)等补充内容后再次提交。同时,针对您问题描述的情形,为能够为您提供力所能及帮助,建议您可以与涉及企业进行联系沟通,要求并配合其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企业仍不予以及时变更,且您确实与该企业已没有任何关联,则企业可能触及税收违法行为,您有权就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等行为向属地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我企业属于餐饮业,由于低征高扣的原因导致增值税3-6个月都是负申报,现系统因这个原因自动将企业不予评定为A级纳税人。管理所认为这属于非正常原因的负申报,不受理企业的复评要求。这种情况合理吗?另外,是否陕西省针对这种属于正常情况的负申报,都不予认定为A级纳税人?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 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我公司享受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建设“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并办理税收备案表。我公司于2016年9月取得第一笔发电收入。对于三免三减半中三免时间存在疑惑。经咨询县税务局专管员,得到答复为对月享受,也就是在2019年9月开始进入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间,并取得加盖县税务局章的确认表。若在此次所得税汇算我按此期间计算缴纳,未来税务局稽查口径改变,改为对年享受,即2019年全年计入减半增税时期。从而,要求我方补税。是否有权利要求我方增收滞纳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是企业财务人员,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税务局认定为是偷税(说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那么,按照规定是否一定要罚?怎么罚?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税务局只补了税款和滞纳金,没有罚,是否可以认为这种行为不是偷税呢?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石家庄做出口油脂的出口商,采购齐河圣喜油脂公司的工业级混合油,我市退税局发函给齐河税务局,发函时间大概在2月底3月初,到现在没有收到贵地税务局回复,是不是疫情原因延期了?现在影响资金运转,请给于帮助?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齐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接到纳税人咨询后,立即着手展开调查。经与相关科室联系,确认已收到对方税务局发函。根据“税总函〔2020〕28号”文,因疫情原因,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另外,齐河县税务局也已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了《延期复函说明》。 齐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已与纳税人进行联系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无异议并表示理解。纳税人对回复内容表示满意。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2020年1月1日是指缴费人的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所属期。

我公司于2004年成立,截止到2019年底,共招录了20名退役士兵,请问税务局给与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的入职时间可有规定?享受的9000元/年的优惠金额在申报表填写时,是在2019年12月份的申报表中一次性填入申报表还是将9000元平均分配到12个月的申报表中填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19年之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2019年可以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二、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你好,能反馈一下延长本月申报期需求吗?我们是湖北省外企业,在武汉有房产。如果还是24号截止,我们来不及?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企业复工的时间安排,全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纳税申报在2020年3月6日前不能办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3月份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3月31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规定,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分公司所得税汇总、分公司还需要自己申报吗、申报地方这样提示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规定,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暂不清楚您单位总分支机构具体情况,按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您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上述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形的,相关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分支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咨询。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单位按季申报环保税,主要项目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现有两项指标低于规定标准,其中一项指标超标,请问这三项指标是同时低于标准才能减免?还是两项符合标准的可以减免,超标的一项不可以减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我上家公司2月底离职,3月份发放2月份的工资,4月份申报3月份扣税。新公司3月初入职,4月份发放3月份工资,4月份申报3月份扣税。两家公司同时申报3月份扣税,找新公司会计沟通无果,请问该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汇算清缴时,居民个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内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我单位因疫情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个月,税务机关许可了。这笔税款快到缴款期限,但目前我单位困难依旧,请问这笔税款能否再次申请延期缴纳2个月,总的缴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备考倒计时】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表述:延期缴纳的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我公司疫情期间1月份开具了3%的普票,2月份未营业,3月份开了1%的普票,请问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申报表里按照含税销售额填写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1】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一、货物和劳务税 4.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规定: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夫妻婚后买房,商业贷款利息申报扣除时,可否选择夫妻双方每月各扣除1000元,扣除时间为120个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请问2020年一季度个体工商户缴税期限是什么时候?最迟可以几月份缴纳!?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单位每个月都替我缴纳我上个年度每月平均工资的12%的公积金(已计入每月工资收入),我自己也在工资中扣12%,请问在专项扣除公积金的时候是只扣除自己缴纳的12%还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24%一起扣除呢?假设单位2019年1月份替我缴纳500元的公积金(已和基本工资一起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在本月工资中再扣500元用于缴纳公积金,请问在申报时公积金是申报500元还是申报1000元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09 至 2020-05-0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09 至 2020-05-0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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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申报、缴款与滞纳金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09 至 2020-05-0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