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6-09-17,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欠税了次年4月之前处理好欠税问题纳税信用就会自动修复是吗?次年4月之后信用公布了再处理欠… 2. 我单位信用得分是90以上,为什么信用等级还是B?什么情况会导致不能是A级? 3. 什么情况不能评为A级? 4.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时如何划分的? 5. 纳税缴费信用是如何划分的? 6. 040203.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8. 企业按规定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后,多久会有反馈结果? 9. 公司纳税信用起评分数什么情况下是93分? 10. 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11. 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况,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12. 1、想咨询纳税信用评估标准是否全同统一(比如年报报送时限)2、纳税信用评估标准企业可以自己选… 13. 我公司投资承建一项ppp项目,付费机制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设期为4年,现在处于建设期未完工… 14. 有个招标的项目,招标条件要求我们企业提供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必须是市级税务机关颁发的。但是… 15. 我司于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存在非经常性指标,因此当年的纳税信用评分从100分起评。国家… 16. 我公司为A级纳税企业,请问有没有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如何办理取得证书? 17. 问题1: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非正常户解除行为和黑名单纳税人,能否享受总局规定的“首违不… 18. 我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正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4月至2020年… 19. 我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参与补评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20. 请问:新办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要经营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评定到A级或B级信用等级纳税人…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欠税了次年4月之前处理好欠税问题纳税信用就会自动修复是吗?次年4月之后信用公布了再处理欠税问题就要纳税人自己申请修复信用是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我单位信用得分是90以上,为什么信用等级还是B?什么情况会导致不能是A级?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什么情况不能评为A级?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时如何划分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8-07】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缴费信用是如何划分的?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040203.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予评A纳税信用这个问题如何申请修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附件6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全文废止。那么目前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否还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和非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公司仅仅有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算不算有收入?应不应该命中M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七)关于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办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综合确定,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含预缴申报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月(季)度预缴申报的营业收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以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利润。 涉及具体业务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企业按规定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后,多久会有反馈结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12】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公司纳税信用起评分数什么情况下是93分?
【答复单位:武汉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12-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三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8-12】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况,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想咨询纳税信用评估标准是否全同统一(比如年报报送时限)2、纳税信用评估标准企业可以自己选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9-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我公司投资承建一项ppp项目,付费机制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建设期为4年,现在处于建设期未完工(已在建3年)。目前我项目公司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符合留底退税所有条件。但有人认为:ppp项目尚未进入运营期,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政府付费),项目公司虽然已满足退税条件,但建设期取得是非主营业务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所以建设期内是不可以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只有等到运营期取得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后才可以申请增值税留底退税。请问:以上情况,B级的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内可否申请留底退税呐?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6-07】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有个招标的项目,招标条件要求我们企业提供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必须是市级税务机关颁发的。但是我们从电子税局上下载的证明,都是区级税务局盖的章。这个是不是需要向市级申请的?还是说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可以视为是市级认可的,与市级具有同等级别的效力?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故如您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区级税务机关评价,则由区级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我司于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存在非经常性指标,因此当年的纳税信用评分从100分起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5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二条,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根据2020年15号公告,请问从2020年度开始的3个评价年度内,即2020年至2022年,我司的纳税纳税信用评分是否均从100分起评?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解读: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我公司为A级纳税企业,请问有没有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如何办理取得证书?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8】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18. 纳税人、缴费人如何查询税费业务办理情况? 答:纳税人、缴费人通过【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可查询税费业务办理进度。同时,【纳税信用提示查询】可随时查询自身信用情况,针对性进行信用修复,规避失分风险;【年度税务账单】统计纳税人缴纳税费、税收优惠和信用等级等情况;【税月有痕】以清晰的图表形式展示近三年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业务办理轨迹。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问题1: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非正常户解除行为和黑名单纳税人,能否享受总局规定的“首违不罚”的政策?问题2:“首违不罚”是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违法周期嘛?为何内地税务局是一个年度为一个违法周期,到期清零重新计算“首违不罚”。新疆这边是怎样的?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6-25】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公告》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因此,符合《公告》规定条件,违反清单内十项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适用“首违不罚”。 2.《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清单内容,符合“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都适用“首违不罚”。目前,该公告没有明确“首违不罚”周期问题。
我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正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在稽查局为期一年的稽查中,2020年4月稽查局发布公告需要补税,并导致之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也变为D级纳税人,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文件,是不是不需要缴回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的增值税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3-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因此,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不符合即征即退条件,应退回不符合条件年度的已退税款。
我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否参与补评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请问:新办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要经营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评定到A级或B级信用等级纳税人?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 “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26 至 2026-09-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篇事项的通用程序依据;具体条文见该法)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26 至 2026-09-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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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26 至 2026-09-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