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21 至 2020-12-01,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主营业务为广告制作发布、广告服务等。我司的主要业务… 2. 2019年11月注册成立的公司,当月有营业收入,是否可以参加2020年4月份的评价,其他条件… 3. 尊敬的税务局老师:您好!我司因隔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我司受到火灾波及导致储存在仓库中的产品受… 4. 我司进口一台设备(或试用机),如果超1年后,因达不到预定验收标准,选择不购买并协商退运的,其… 5. ETC通行费,开具的是单位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6. 鹿泉区污水处理厂从事污水处理劳务,销售收入根据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单价计算。污水处理过程中产… 7. 你好,我公司目前即有简易计税业务,也有一般计税业务,现在请问两个问题一是现在公司外购的办公用… 8.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6日取得一块土地,现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按政策可享受差额纳税,… 9. 您好,我公司是经营其他生活服务(主营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有如下问题请咨询:1… 10. 我想问以下地铁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按9%还是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 11. 你好,请问海关进口增值税开具的是双抬头,代理进口单位抵扣后,是否需要向委托进口单位开具增值税… 12. 请问由于开具红字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负数怎么处理?当期无其他销项税也无进项税额?申报表怎么填?… 13. 非企业员工报销的旅客运输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1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 15. 成都市金牛区个体经营部开局一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找进项了吗,国家税务有规定吗 16.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段时间后,发现银行账号错写一个数,其他信息正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 17. 境外项目税后所得为亏损,但当年仍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当年实现抵… 18. 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出差的高铁票能否计算扣除进项税? 19. 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设备租赁企业提供配备人员的设… 20. 我公司解决政府需要,承接一处烂尾楼项目。原项目未取得土地证,且从2012年至今对违规外销售已…
二、官方答复汇编
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主营业务为广告制作发布、广告服务等。我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为互联网线上广告发布、线下广告服务执行。其中线下广告服务执行一般是接受客户委托,通过开展创意活动吸引人群参加,从而提高客户品牌曝光量,达到客户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为达到客户约定的履约条件,保障参加活动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我司会采购一些食品、饮料、矿泉水等物料,仅用于特定活动的特定人群活动中途营养补给,不用于营销目的的免费赠送或我司员工福利。例如我司举办的毅行活动,该活动是组织网友沿巢湖徒步行走四十余公里,因路途较远,为保障活动安全有效的开展,沿途会设立若各个补给站,为参与网友提供食品、水等补给品,此类补给品仅为保障参会人员身体健康而设定,分量较小,仅适合一人临时补充使用,我司购买上述补给品是用于经营活动,属于活动必需成本,而不是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税法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请问我司放发给网友的这类食品、饮料等补给品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019年11月注册成立的公司,当月有营业收入,是否可以参加2020年4月份的评价,其他条件都符合时,是否可以评价为B级(而不是M级)。解释:主管税务局认为我司2019年未满一个评价年度(即未连续经历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不符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的理解:如果我司是2019年2月新成立,2019年4月评价时是不参与评价的,但应该参与2020年4月的评价,即公司只要跨过了12月31日这个时点即可在次年4月份参评。上述理解差异直接影响我司什么时候能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恳请贵局给予官方解释确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尊敬的税务局老师:您好!我司因隔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我司受到火灾波及导致储存在仓库中的产品受到毁损,无法进行销售。请问毁损产品对应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处理?烦请告知我司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相应税务处理时的相关流程和材料清单,如事故鉴定报告等(若有)?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司进口一台设备(或试用机),如果超1年后,因达不到预定验收标准,选择不购买并协商退运的,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已经抵扣,是否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因咨询不同分局有不同答复,还望帮忙确认,谢谢。答复一(厦门):因机台退机,企业实际未进口机台,不需要承担对应增值税税负,且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27条,需要进项转出的不包含该情形,故不用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答复二(泉州):参照国内销售退回,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已认证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增值税需要做进项转出。(进项转出的情形看来主要针对国内销售,由于增值税部分由厂商收取,缴纳,厂商会退回,所以做转出合理,但与境外退运情形实质可能不太一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根据您叙述的情形,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TC通行费,开具的是单位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鹿泉区污水处理厂从事污水处理劳务,销售收入根据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单价计算。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废物鹿泉本地没有处置能力,需运输到外地处置。污泥处置费和运输费先由污水厂承担,区政府根据污水处理量计算出污泥量,再按照污水厂实际发生的污泥处置费和运输费的成本单价计算出需要补贴的金额,按月支付污水厂,此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详情见附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规定: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你好,我公司目前即有简易计税业务,也有一般计税业务,现在请问两个问题一是现在公司外购的办公用固定资产,比如电脑打印机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二是自建的道路,围墙等公用设施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如果有具体法规,麻烦提供给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6日取得一块土地,现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按政策可享受差额纳税,可以给受让方全额开专票吗?如可以开具我公司可按差额纳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中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公司是经营其他生活服务(主营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有如下问题请咨询: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8号公告我公司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政策执行初期已开具部分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抵扣,现请求购买方开具红字申请表红冲专票并换开免税发票时,对方提出会涉及到返回抵扣当期更正申报增值税,会产生滞纳金并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故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在收到我公司红字发票当期抵减当期进项税,而不是去更正申报抵扣前期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2、文件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不得抵扣进项税,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但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19年12月有留抵的也需做进项税务转出(含部分15%进项税加计抵减形成的留抵),故请问我公司2019年12月份正常留抵和15%加计抵减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在免税政策结束时继续抵减销项,还是需要做进项税转出3、根据营改增(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一)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中,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故请问我公司本年购入固定资产时要先视同不能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至免税政策结束时再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率计算转回,还是可将进项税额先用待抵扣进项税核算,到免税政策结束时全额抵扣4、对于本年取得的的,产权不归属于我公司,但由我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动产进行的大修理、装修装饰对应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参照上诉第3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表述的问题都涉及到实际业务的核实和判断,建议您先参阅文件,根据文件规定处理,如有需要,可以持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
我想问以下地铁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按9%还是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必须取得单位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才可用于企业抵扣,个人名义开具的不可以抵扣。
你好,请问海关进口增值税开具的是双抬头,代理进口单位抵扣后,是否需要向委托进口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请问由于开具红字发票产生的销项税额负数怎么处理?当期无其他销项税也无进项税额?申报表怎么填?还有负的销项税可以申请退税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申报表按真实情况如实填写对应栏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是否形成多缴税款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非企业员工报销的旅客运输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成都市金牛区个体经营部开局一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找进项了吗,国家税务有规定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段时间后,发现银行账号错写一个数,其他信息正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境外项目税后所得为亏损,但当年仍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能否在当年实现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如有疑问
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出差的高铁票能否计算扣除进项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1-22】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设备租赁企业提供配备人员的设备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总包方是否可以抵扣分包款?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我公司解决政府需要,承接一处烂尾楼项目。原项目未取得土地证,且从2012年至今对违规外销售已6亿元,已收回4.5亿元(已被原老板挪用),销售单价从3000-13000不等。地上也已建造约10万平米。我公司承接后,摘地会以新公司名义摘,问:1、我公司后期税收按照一般计税征收还是简易计税征收?是否可以提前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2、被挪用的已收取的房款是否缴纳相应税款?是否收取滞纳金?3、向原已销售客户开具发票时,单价较低的楼房在税务系统预警时怎么办?4、原项目已建设的10万平米在建无新公司发票怎么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系统预警属于税务机关具体征管问题,需要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21 至 2020-12-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21 至 2020-12-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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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21 至 2020-12-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