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9-30 至 2024-08-1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在你局辖区银行设立账户,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请答复 2. 四十一、积极的市场环境可以激发创新、提高投资效率,有力于推动了产业发展。根据报表披露查询,在… 3. 安徽局是不是没人处理12366的举报投诉一个举报件,连查看举报事项的人都没有到底是哪个部门的… 4. 5月25日举报至今都没有反馈请省局核实若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请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相关工作人员 5. 公司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内部通过资金池的方式由A公司统一集中管理资金,实现资金最优化利用。… 6. 举报福建省泉州市贰加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偷税漏税,法人翁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 7. 举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蕾特恩美容店偷税漏税,法人谢霖,美团商家号码13046964654 8. 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现在按多少比例加计? 10. 请问一下,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不需要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制管理。如果要出… 11. 本人实名举报宁波超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发工资不给员工走公账走微信支付宝不知道这… 12. 江西省办税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13. 你好,我公司现在有一个业务需要咨询确认一下,我公司在2021年初的时候受让了上市公司股票项目… 14. 您好,想咨询下如果以境内人民币收取货款,货物由我们报关,按现在政策是否会有退税?具体该如何操… 15. 香港企业向杭州的公司提供软件技术及咨询服务,该服务完全在香港通过互联网提供,香港企业没有派人… 16. 您好!想咨询一下,已经在人社系统上面提交人员信息并审核通过了。之后这个政策要怎么兑现?或者说… 17. 您好,现在税务服务大厅只给打印《纳税记录》这个并不是想要的。我需要完税证明与人个所得纳税清单… 18. 公司如何开一般纳税人证明 19. 如何查询小榄出租屋有咩有偷税漏税? 20. 我客户属于整切牛排销售公司即采购牛肉(农产品)然注射相关调味使其具有一定口味后真空包装后出售…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在你局辖区银行设立账户,是否属于经营行为,请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合肥市局第一稽查局综合选案股回复:我局在2024年6月21日对杨萍女士的举报首次回复后,于7月5日召开专门调度会议并于当天先后两次与杨女士就检举事项进行了电话沟通,但电话沟通效果不理想。7月10日,我局派人前往徽商银行长丰小微支行(以下简称小微支行)注册地址实地核实,确认小微支行已不再经营。经调查,该行业务由徽商银行长丰支行(以下简称长丰支行)承接。7月11日,我局派人前往长丰支行,该行工作人员介绍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账户相关情况:华能贵诚在徽商银行各支行设立账户的业务是徽商银行总行安排的资金托管业务,设立的账户是托管户,由徽商银行总行统一给划款指令,长丰支行不参与华能贵诚业务的推广、营销。此后,我局查询了华能贵诚在我省税务系统中相关信息,未发现存在自身或分支机构的相关登记。7月15日,我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向华能贵诚当地管理部门反映。 8月13日及15日,杨萍女士继续在12366平台就上述事项进行检举,我局于8月19日再次前往长丰支行并送达相关文书,采用约谈等方式就华能贵诚账户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未发现存在涉税违法问题。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由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并非我局管辖范围企业且杨女士仅提供了银行电子回单作为证明材料,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四条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无法受理该检举事项。我局建议回复杨萍女士,请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华能贵诚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也欢迎其继续向我局提供新的线索,我局收到后将依法依规开展研判。 2024年8月28日11时03分、11时06分我局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拨打检举人杨萍女士电话,始终显示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

四十一、积极的市场环境可以激发创新、提高投资效率,有力于推动了产业发展。根据报表披露查询,在2024年一季度财报中,共有24家上市公司填报了共计14.95亿人民币价值的数据资产,说明数据资产市场正在向好发展,不断扩大。对于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判断起积极作用。数据资产作为一种新的存货/无形资产形式,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同传统形式的存货/无形资产相比有哪些地方需特别关注?【现行税法框架下对新形态的资产的税务处理需要税务机关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思路】?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安徽局是不是没人处理12366的举报投诉一个举报件,连查看举报事项的人都没有到底是哪个部门的责任?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合肥市局第一稽查局综合选案股回复:根据工单反映内容显示,由于检举人检举的对象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属于贵州省,不在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管辖范围内。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5月25日举报至今都没有反馈请省局核实若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请移交相关部门查处相关工作人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合肥市局第一稽查局综合选案股回复:根据工单反映内容显示,由于检举人检举的对象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属于贵州省,不在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管辖范围内。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公司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内部通过资金池的方式由A公司统一集中管理资金,实现资金最优化利用。资金下拨即成员公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A公司会通过资金池补足资金,贷款利率参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反之,资金上划即成员公司资金账户存在闲置资金会通过资金池归集至A公司,A公司收到后存入银行,借款利率参考当期人行协定存款挂牌价格。想咨询下非金额机构之间资金拆借利率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这样的定价方式是否满足关联交易定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5-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举报福建省泉州市贰加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偷税漏税,法人翁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CE4Q9CX6?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6】您的诉求已转办至有权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您之后需查询了解更为详尽的办理进度信息,您可以拨打泉州市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595-22115925。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规定:“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因此,如您之后需了解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的,建议您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实名检举形式提供相应有效身份证件,如未采取上述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举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蕾特恩美容店偷税漏税,法人谢霖,美团商家号码13046964654?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13】您的诉求已转办至有权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您之后需查询了解更为详尽的办理进度信息,您可以拨打泉州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0595-22115219。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规定:“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因此,如您之后需了解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的,建议您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实名检举形式提供相应有效身份证件,如未采取上述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现在按多少比例加计?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7】您的问题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实际问题为:我单位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现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还有吗?最新的加计抵减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请问一下,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不需要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制管理。如果要出具税务鉴证报告业务,就需要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制管理,是这样吗?相关文件是哪一些?假如不是每年都有涉税鉴证报告,需要每年报送资料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9 号) 第一条的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本人实名举报宁波超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发工资不给员工走公账走微信支付宝不知道这样是不是为了逃税希望领导核实一下?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23】已短信联系告知相关资料待提供资料后再作处理 尊敬的检举人,为准确有效地开展检举相关工作,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请提供相关涉税的线索及证明资料(实际工资的发放记录\个税申报记录)

江西省办税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9-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验证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自然人纳税义务人。”

你好,我公司现在有一个业务需要咨询确认一下,我公司在2021年初的时候受让了上市公司股票项目,有一半的投资款项未支付,因疫情原因,现转让方豁免未支付款项,针对此项豁免应付账款,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您所述情形针对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购买方,未发生应税行为,则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您好,想咨询下如果以境内人民币收取货款,货物由我们报关,按现在政策是否会有退税?具体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5】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第一条规定:“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规定:“一、……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企业向杭州的公司提供软件技术及咨询服务,该服务完全在香港通过互联网提供,香港企业没有派人员到该杭州公司提供服务,该服务费用通过国内银行跨境结算,请问这个业务是属于不征所得税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您好!想咨询一下,已经在人社系统上面提交人员信息并审核通过了。之后这个政策要怎么兑现?或者说后续需要走什么流程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1-1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操作步骤类似,下面以一般纳税人招用建档立卡人员为例,具体如何申报享受该项税费优惠操作如下: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页面,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然后手动输入“本期发生额”,并填写“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项中选择“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然后手动输入“减免税(费)额”。 两费申报减免适用同样的步骤,教育费附加申报减免是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时选择“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减免则是选择“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选择“《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三十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填入减免金额。

您好,现在税务服务大厅只给打印《纳税记录》这个并不是想要的。我需要完税证明与人个所得纳税清单,怎么样才可以给打印?????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1-03】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公司如何开一般纳税人证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五、办理材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1份;……【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其中:“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目前暂没有单独一般纳税人证明,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查询: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栏目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进行查询。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如何查询小榄出租屋有咩有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05】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如您需反映为纳税人涉嫌偷税的行为,您可携带线索资料到我市稽查局直接面述。另外,您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涉税举报模块提交信息,路径: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点击“我要举报”并指引操作; 2.拨打12366-2-4向举报专席反映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我客户属于整切牛排销售公司即采购牛肉(农产品)然注射相关调味使其具有一定口味后真空包装后出售,我们查询了相关税收文件认为初加工和深加工口径难以区分,故像税局咨询具体的区分标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9-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9-30 至 2024-08-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9-30 至 2024-08-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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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9-30 至 2024-08-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