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24 至 2021-01-2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在2020年购买的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及安装材料,2021年1月安装完毕,1月份发生… 2. 本人身份信息在不知名的情况下被安徽礼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作办税员 3. 因为《拍卖公告》关于税务的条款总是概而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全国人到就此征询了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4. 满足什么条件,可认定企业资金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属提供贷款服务? 5. 咨询下浙江的电子专票,,现在到什么进度了,允许企业申请了么,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还是说现… 6. 我们企业今年购买燃气锅炉与天然气管道铺设,天然气管道入户费用50万元,请问这个50万元可以适… 7. 外卖送餐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附件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8. 我公司为国有粮食企业,替中储粮保管的托市粮收取的保管费(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9. 国有企业家属院三供一业改造完成移交时,移交方需要缴纳什么税费?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10. 园林绿化服务与植物养护服务的区别? 11. 投诉举报偷税逃税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12. 缴纳2021年医保,查询后直接提示:访问居民业务系统失败,一直持续一个小时都是这样!!!!是… 13. 企业不采取抽奖、摇号方式,而是采取“额满为止,先到先得”的方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不属于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大条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 15. 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16. 我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收益的类型,请问该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资管产品?该收益对应的增值… 17. 2016年36号文第45条(四)所指的权属变更当天如果晚于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哪个时间作为… 18. 公司为车辆销售、租赁企业,为拓展业务,与货拉拉、快狗等平台企业合作,由公司推荐经销商、司机个… 19.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 20. 如何成为企业办税员,请告知具体流程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在2020年购买的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及安装材料,2021年1月安装完毕,1月份发生的安装材料是20年12月份购买的,请问本月安装完毕且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还能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当中的购进500万以下的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2021年的新政策是否出台?盼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新的政策文件建议关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本人身份信息在不知名的情况下被安徽礼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作办税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可根据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您可携带个人声明1份、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因为《拍卖公告》关于税务的条款总是概而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全国人到就此征询了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也明确了全国人大8471号建议,可是下面的税务机关还是依照《拍卖公告》要求买受人为被执行人缴纳所有税,请问是否合法、合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对于实际由谁承担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法院的拍卖公告规定的是税款的“承担”义务,因此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具有法定缴税义务的人,而法院拍卖公告中指的是税收实际承担者。税法中对法定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民商事领域中对于税款承担主体的约定并不矛盾。 拍卖公告中已载明有关税费承担的事项,参与竞买应当视为已同意该竞拍规则,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对所拍卖房屋涉及税费承担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未违反税收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满足什么条件,可认定企业资金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属提供贷款服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咨询下浙江的电子专票,,现在到什么进度了,允许企业申请了么,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还是说现在只有试点企业可以申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3.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经税务部门同意即可自行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我们企业今年购买燃气锅炉与天然气管道铺设,天然气管道入户费用50万元,请问这个50万元可以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外卖送餐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附件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我公司为国有粮食企业,替中储粮保管的托市粮收取的保管费(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您单位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建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国有企业家属院三供一业改造完成移交时,移交方需要缴纳什么税费?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弄清楚您单位移交的都涉及哪些资产,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偿还是无偿移交,具体情况不明,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鉴于“三供一业”涉及的业务较为繁杂,具体事宜您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园林绿化服务与植物养护服务的区别?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投诉举报偷税逃税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如有疑问

缴纳2021年医保,查询后直接提示:访问居民业务系统失败,一直持续一个小时都是这样!!!!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目前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手机APP等多种线上线下渠道,采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刷卡、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社保费。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 电脑浏览器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www.ha-n-tax.gov.cn )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单位缴费人、灵活就业缴费人、城乡居民两险(养老、医疗)缴费人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途径缴纳。 二、河南税务APP 缴费人可以通过华为应用市场和苹果商城搜索“网上税务局”可以分别查到Andrio和IOS两个版本的河南网上税务局APP,下载即可使用。1、河南税务APP支持灵活就业缴费人、城乡居民两险(养老、居民)缴费人缴费,同时支持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往年补缴单缴费。2、缴费渠道包括银行卡在线支付、云闪付、支付宝渠道支付。3、自然人缴费人可以代缴。为缴费人使用方便,APP提供了常用缴费人维护功能,您可以把亲人、朋友均维护进去,免去了下次录入身份证号和姓名的麻烦。4、重要提醒:您在输入个人信息后,系统会返回您的参保地信息,如果与您当前实际参保信息不符的话,请您先去实际参保社保经办机构重新上传您的参保信息后重新缴费,以免您将来的社保保障受损。 三、支付宝 缴费人将支付宝城市选择成河南省任意一个城市,通过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费征收路径即可进行社保费缴纳。1、支付宝支持灵活就业缴费人、城乡居民两险(养老、居民)缴费人缴费,同时支持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往年补缴单缴费。2、支持自然人缴费人代缴。3、重要提醒:您在输入个人信息后,系统会返回您的参保地信息,如果与您当前实际参保信息不符的话,请您先去实际参保社保经办机构重新上传您的参保信息后重新缴费,以免您将来的社保保障受损。 四、河南微信公众号 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1、微信公众号支持灵活就业缴费人、城乡居民两险(养老、居民)缴费人缴费,同时支持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往年补缴单缴费。2、支持自然人缴费人代缴。3、重要提醒:您在输入个人信息后,系统会返回您的参保地信息,如果与您当前实际参保信息不符的话,请您先去实际参保社保经办机构重新上传您的参保信息后重新缴费,以免您将来的社保保障受损。 五、银行渠道 当前河南支持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等共15家银行。缴费人可以通过上述银行提供的柜台服务、ATM机、网银、APP等银行渠道进行社保费缴费。支持灵活就业缴费人、城乡居民两险(养老、居民)缴费人缴费,同时支持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往年补缴单缴费。 六、自助渠道 严格来说自助渠道不算线上渠道,但是自助缴费终端因为不受严格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因此如果您的周围有相应设备的话也可选择此缴费渠道。当前的自助缴费终端有税局提供的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以及全民付缴费终端两种。 因此,若您缴费失败,请稍后重试或者选择其他缴费渠道。

企业不采取抽奖、摇号方式,而是采取“额满为止,先到先得”的方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不属于价格折扣或或折让性质的礼品,这种方式“额满为止,先到先得”的方式,是否不属于2019年74号公告“随机方式”?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随机,指不预设立场,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大条中的“废弃物”是否包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2-07】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建议您企业依据实际生产经营行为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政策解读对废弃物的解释为“现代生活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废弃物产生,比如各种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污水、污泥、废气等,这些废弃物都需要进行专业化处理,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甚至实现循环利用。” 因您企业具体危险废物没有进行详细描述,请依据上述解读参照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安徽省内跨县、市经营的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可按《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执行。 纳税人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已失效,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

我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收益的类型,请问该理财产品是否属于资管产品?该收益对应的增值税应该由我公司缴纳还是由银行缴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 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若您取得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016年36号文第45条(四)所指的权属变更当天如果晚于实际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哪个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营改增”后,对于回迁安置房应当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为车辆销售、租赁企业,为拓展业务,与货拉拉、快狗等平台企业合作,由公司推荐经销商、司机个人等在货拉拉、快狗等平台注册进行货运业务承接,为了及时掌握经销商、司机对我们公司车辆的使用情况,与货拉拉、快狗等平台、经销商、司机个人达成协议,由平台将收到货运资金统一支付给我们公司后(运费标准由平台定价),再由我们公司支付给实际承接业务的经销商/个人司机,我们在中间不垫付资金,直接将收到的资金全额支付给经销商/个人司机。请问我们公司代收代付资金的业务是否涉及到纳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记账的会计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二是企业兼并,也就是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则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被购买企业各项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我想咨询的时,按这两方式对资产按评估价进行调整后,税法上是否认可?年度终了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等,建议参考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

如何成为企业办税员,请告知具体流程?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纳税人可前往大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或通过下载“皖税通”APP进行实名采集。皖税通APP具体操作可联系0551-96543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24 至 2021-01-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24 至 2021-01-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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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24 至 2021-01-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