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1-24 至 2021-03-1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日常流水较多,对应产生银行回单相对较多,为简化、方便整理装订,拟批量装订银行回单,故咨… 2. 2021年2月咨询12366,2020年底到期的疫情期间享受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收入继续享受此… 3. 您好,想咨询下国际贸易运输:国内段和国外段未分开核算的话,税务局如何征收增值税? 4. 建筑业个人或者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业务是否违法,税务上是否允许 5. 你好,游艇游轮内部装饰装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是否可以按照装饰装修服务计税 6. 外卖送餐服务属于收派服务吗? 7. 领导您好:个人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是原股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要按股权转让所得… 8. 怎么网上解绑公司办税人,如果去现场解绑需要什么资料 9. 我公司购买一处房屋,销售方已对该房屋提足20年折旧。经评估该房屋预计可使用年限13年,我公司… 10. 关于资产重组涉税的文件是几号文件? 11. 请问我司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机构缴纳了保证金,事后招标机构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至我司,请问我司收… 12. 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请提供相关文件支持 13. 你好,我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附属物、设备等被区管委会因规划改造建设(建造安置房小区… 14. 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超标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被处罚的排放行为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15.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咨询下美团外卖配送服务2020年疫情期间是否免增值税? 16. 请问目前安徽省税务方面对灵活用工委托代征资质有什么要求吗?现在还能否发放相关资质呢 17. 已在原单位离职挺长时间,电子税务局也没有原单位信息,大厅办业务身份证一刷还显示原单位信息,如… 18. 公司设立于2020年下半年,在领取营业执照前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及交通费,是否可参照开办费的… 19. 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20. 物业公司收取公共收益返还给业主,请问我们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还有所得税?如需要我们怎么返还给业…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日常流水较多,对应产生银行回单相对较多,为简化、方便整理装订,拟批量装订银行回单,故咨询是否可行?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2021年2月咨询12366,2020年底到期的疫情期间享受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收入继续享受此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所属税局说没有收到继续执行此政策的文件,无法享受,建议先缴纳,后如果正式文件下来再进行退税,想问此政策的享受依据,有无正式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暂未收其他相关文件,有关新的政策公告请您及时关注河南省税务局官网。
您好,想咨询下国际贸易运输:国内段和国外段未分开核算的话,税务局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9》(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二条规定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业个人或者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业务是否违法,税务上是否允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你好,游艇游轮内部装饰装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是否可以按照装饰装修服务计税?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四)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综上所述,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建筑服务范围,不按照建筑服务-装饰服务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外卖送餐服务属于收派服务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领导您好:个人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是原股东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要按股权转让所得征税。是否可以低价转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文件规定情形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怎么网上解绑公司办税人,如果去现场解绑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如需通过皖税通APP解除绑定,建议联系软件服务方核实具体操作,咨询电话:0551-96543/95113。
我公司购买一处房屋,销售方已对该房屋提足20年折旧。经评估该房屋预计可使用年限13年,我公司现在还需要计提折旧吗,需要折旧的话,如何计算折旧年限?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针对的是原归属企业,如您单位新购入该房屋,应按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方面,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关于资产重组涉税的文件是几号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附件2……一、……(二)……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规定,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第一条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第一条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因此,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且篇幅有限,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我司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机构缴纳了保证金,事后招标机构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至我司,请问我司收到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资金占用行为取得的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请提供相关文件支持?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好,我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附属物、设备等被区管委会因规划改造建设(建造安置房小区)需要征迁,应该属于政策性搬迁,现在涉及到哪些税费?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2-0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4.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超标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被处罚的排放行为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2-05】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发生环境保护税应税行为,则需按照环境保护税相关文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咨询下美团外卖配送服务2020年疫情期间是否免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请问目前安徽省税务方面对灵活用工委托代征资质有什么要求吗?现在还能否发放相关资质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已在原单位离职挺长时间,电子税务局也没有原单位信息,大厅办业务身份证一刷还显示原单位信息,如何删除,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6】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2.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公司设立于2020年下半年,在领取营业执照前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及交通费,是否可参照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方法处理?如何精准判断筹建期起止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2006〕18号)规定,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筹建期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及交通费等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开(筹)办费的相关税务处理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关于“筹办期”的起止日,税法上对其时间并无进一步明确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请问可以全部按照各自换出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根据财税〔2014〕109号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企业发生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应按文件规定的处理方式执行。
物业公司收取公共收益返还给业主,请问我们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还有所得税?如需要我们怎么返还给业主?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公共收益的具体内容、与业主之间的协议内容等不明确,需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1-24 至 2021-03-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1-24 至 2021-03-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0)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1)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2)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3)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4)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6)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7) · 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68)
一句话:纳税服务与涉税信息查询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1-24 至 2021-03-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