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30 至 2024-07-09,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52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 2.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土地价值,对于容积率低于0.5的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地价值计… 3. 企业一次性取得5年租金,是取得当季缴纳房产税,还是5年内分季缴纳? 4.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拍得一块医卫用地,但地里有大型自来水供水管道和高压电线电杆(拍卖时拍… 5. 我单位是湖南省内一家餐饮企业,受本次疫情影响,我单位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 6. 大宗物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还有50%的减免政策吗? 7.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的项目运营公司。母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PPP项目合同,采取DBOT运… 8. 我公司原是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自有土地性质为工业性质,后响应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升级改造建设工… 9. 由于扩建技改需要增加安装设备,在原有的设备基础上扩大基础,请问扩大基础的价值是否要交房产税? 10. 请问一下,像赋码机关发的群众团体性质的商会,自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 11. 您好,请问一下房产税从租计征多入了一条记录,如何删除?有去年的租金房产税税款,要去柜台缴款,… 12. 符合《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去产能煤炭企业享受减免期间对外出… 13. 1、购房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要计入房产原值吗?2、房产税按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 14.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屋和商铺出租一年,一年后不再出租转回代售,是否对转回后的商品… 15. 您好!我公司现有公司自购房屋为员工低价(400-800)提供住宿,因如今房产税由12%降至为… 16. 2019年5月份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其中含一块耕地,我司取得土地后缴纳了耕地开垦费… 17.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司在红线外建了售楼部及样板间,请问缴纳房产税时,原值如何确认?纳… 18. 个人的房屋用来开办企业(企业无偿使用)由个人还是由企业交房产税?如何缴纳? 19. 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14号文件… 20. 冷库设备、电梯是否需计入房产原值缴交房产税呢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52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道路客运站场出租生产辅助用房仍用于原用途,出租用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根据财税2023年52号公告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根据财税公告2023年第52号公告,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符合上述规定的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属于公告的优惠范围。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生产辅助用地包括汽车安全检验台、车辆清洁清洗处、车辆维修处等辅助汽车客运生产的用地。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生产辅助用地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土地价值,对于容积率低于0.5的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征税,但对于容积率超过0.5的,文件中没明确说明,到底如何计税呢?是按房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还是説把全部土地摊到房子里面去?,从个人理解来看,容积率低于0.5的双倍征收属于惩罚性征收,鼓励提高容积率,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肯定是小于全部土地面积的。但对于容积率高于0.5的,很多人认为全部土地要全部计入房产价值中计征,从理解上来説好象不对,如果这样理解那低于0.5容积率的就不是惩罚而是税收优惠了。试想一下,同样一块大小的地,房子建得大的要摊全部土地价值,而只建一小栋别墅的反而不需要全部摊,这与立法精神肯定是不符的。个人理解,容积率大于0.5的,房屋房产税计税依据中的土地价值应该是指房屋占地面积,其他如绿地、道路占地是不用计入房屋价值中的?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2】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第二条:“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第三条: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企业一次性取得5年租金,是取得当季缴纳房产税,还是5年内分季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7】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季缴纳。对于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租金所属年度,按期申报房产税。为便于税款征收和纳税人便捷办税,对代开票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纳税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已和纳税人联系,纳税人已明白申报流程。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拍得一块医卫用地,但地里有大型自来水供水管道和高压电线电杆(拍卖时拍卖方没有说明地里有这些东西),导致我司一直不能使用该地;一直到2019年1月底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搬走这些设施,我公司才能动工施工。请问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这段时间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我司还是自来水、电力公司承担?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3】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单位是湖南省内一家餐饮企业,受本次疫情影响,我单位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请问:具体如何判定本单位可以申请减免呢?有无标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殊客观原因,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原因,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重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2.“年度亏损”是指“利润总额”为负数,即: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的利润。 3.核准减免税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如有疑问

大宗物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还有50%的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文件中按照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款在2019年12月31日已失效,目前尚未收到新文件,因此,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的项目运营公司。母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PPP项目合同,采取DBOT运营模式,政府让渡30年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特许经营权,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即我公司。现在我公司的有关土地、房产情况是这样的:所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土地所在地的镇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划拔,未办理产权登记);办公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由我公司投资建设(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现咨询:作为项目运营公司,我公司是否是上述这些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否由我公司缴纳上述土地和房产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不是我公司缴纳,应由谁缴纳?请给予明确答复。十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请您根据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我公司原是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自有土地性质为工业性质,后响应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升级改造建设工业厂房园区,并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园区建成后先将房产过户至我公司名下,然后直接对外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请问:我公司房产在竣工验收后至办证或实际使用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在办证之前,我公司将房产作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对待?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存货税法中无具体定义,建议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判断。

由于扩建技改需要增加安装设备,在原有的设备基础上扩大基础,请问扩大基础的价值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请问一下,像赋码机关发的群众团体性质的商会,自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房产税方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第八条规定:“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问题所述房产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您好,请问一下房产税从租计征多入了一条记录,如何删除?有去年的租金房产税税款,要去柜台缴款,需要带什么资料呢?去柜台缴纳往期的租金房产税是从对公直接扣款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1、可通过“税源修改及变更”菜单,查询出该税源,点击“作废土地”或“作废房产”,即可将该税源删除。注意,如该税源已有申报记录,则无法作废,只能进行税源终止,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已申报过税款的截止月份。2、房产税申报需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下载路径:厦门税务官网“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其他税费。3、柜台缴税,可通过签约的三方协议银行账户扣缴税费。

符合《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去产能煤炭企业享受减免期间对外出租土地,是否需要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享受减税期间对外出租土地应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1、购房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要计入房产原值吗?2、房产税按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请问长沙市的扣减比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所以购房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如有疑问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屋和商铺出租一年,一年后不再出租转回代售,是否对转回后的商品房还需继续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您好!我公司现有公司自购房屋为员工低价(400-800)提供住宿,因如今房产税由12%降至为4%,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4%进行交税?如不能还请您指出原由,万分?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企事业单位未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得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政策。

2019年5月份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其中含一块耕地,我司取得土地后缴纳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此规定,我司这块土地上的耕地部分应该从次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现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司补缴此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及相关滞纳金,既然让让我司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说明已经承认了耕地的属性,那为什么还不让我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呢?请问我司该如何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P.S.不是对税务机关有任何意见,纯粹是抱着学习的心态,进行业务咨询和探讨,涉及税费金额并不大?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及政策解读解读规定: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便于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内容,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司在红线外建了售楼部及样板间,请问缴纳房产税时,原值如何确认?纳税义务从何时开始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房产税征税范围和减除幅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以及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个人的房屋用来开办企业(企业无偿使用)由个人还是由企业交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如有疑问

原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14号文件,请问该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1】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14号)该文件内容有部分修改,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1.文中为“地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2.文中为“主管地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3.“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修改为“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税务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4.“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税务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报送统计表。”5.“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冷库设备、电梯是否需计入房产原值缴交房产税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3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因此,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均应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30 至 2024-07-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30 至 2024-07-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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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30 至 2024-07-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