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12-13 至 2024-07-16,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变更以前月份的房产税从租税源信息,原来是租金收入都维护在A里面,现在发现有问题进行更正,将部… 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52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 3. 企业自国土局受让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同时获批自建储运码头(同一土地),请问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 4.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工业企业,因为垃圾中转需求,自建了垃圾站(实际情况如附件图片),该垃圾站房… 5. 企业购置的房产(1栋楼),是按着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还是按着土地证上的面积计算,土地证是后发的… 6.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代全体业主管理物业经营用房,用于出租经营,经营用房面积作为公摊分摊… 7. 房地产企业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使用的房屋,是否需要申报交纳房产税? 8. 企业搬迁在其他地方建厂,原先的厂房闲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9.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土地价值,对于容积率低于0.5的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地价值计… 10. 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应该归集在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12. 出租自建商场内部走廊、过道空地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吗 13. A企业房产原值30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2022年4月1日… 14. 问题1:我是江西南昌的企业,我单位于当年预收承租人次年的房租,房产税可否在次年缴纳,还是在收… 15. 你好我公司自建办公楼,主体已完工验收,已取得房产证,但是毛坯尚未通水电,未达到使用条件,是否… 16. 你好,我公司是租的办公室,请问也要申报房产税吗?因为电子税务局一直提示我要申报,如果出租别人… 17. 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18. 我司购入土地并建设房产,建设期2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建设期土地摊销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本期… 19. 我单位承租了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是否视同承租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需按照财税〔2… 20. 集团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套房产,无租使用给下属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又将其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入。这…
二、官方答复汇编
变更以前月份的房产税从租税源信息,原来是租金收入都维护在A里面,现在发现有问题进行更正,将部分收入维护进B中,总的收入不变,税额也不变,更正后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52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道路客运站场出租生产辅助用房仍用于原用途,出租用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根据财税2023年52号公告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9】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根据财税公告2023年第52号公告,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符合上述规定的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属于公告的优惠范围。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生产辅助用地包括汽车安全检验台、车辆清洁清洗处、车辆维修处等辅助汽车客运生产的用地。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生产辅助用地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
企业自国土局受让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同时获批自建储运码头(同一土地),请问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计算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时,码头所占土地面积是否可以和房产占地面积一并分摊土地成本?举例:土地16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1200万元;自建厂房等房产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建造成本3000万元;码头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造成本500万元。请问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应该是多少,麻烦列示计算过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工业企业,因为垃圾中转需求,自建了垃圾站(实际情况如附件图片),该垃圾站房虽然具备了房产形态,但是不具备房屋基本功能()无法提供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功能,仅仅作为垃圾中转处理场所),请问该建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麻烦老师明确回复是还是不是,谢谢!政策文件: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购置的房产(1栋楼),是按着实际占用面积计算,还是按着土地证上的面积计算,土地证是后发的,后发的土地证上的面积比正常房产占地面积约多出一倍,把公摊面积放到里面了。并多出的土地面积也没有归属购买放使用,而由出卖方进行车位的停放使用(收费)和绿化。企业认为土地使用税就应按着房产的占用土地面积计算,而并非实际占用+公摊?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3】一、根据《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土地征用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作调整。”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代全体业主管理物业经营用房,用于出租经营,经营用房面积作为公摊分摊到全体住宅小区业主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上,无产权证,请问此种情况,作为物业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房地产企业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使用的房屋,是否需要申报交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07】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的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在其他地方建厂,原先的厂房闲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相关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土地价值,对于容积率低于0.5的按建筑面积2倍计算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征税,但对于容积率超过0.5的,文件中没明确说明,到底如何计税呢?是按房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还是説把全部土地摊到房子里面去?,从个人理解来看,容积率低于0.5的双倍征收属于惩罚性征收,鼓励提高容积率,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肯定是小于全部土地面积的。但对于容积率高于0.5的,很多人认为全部土地要全部计入房产价值中计征,从理解上来説好象不对,如果这样理解那低于0.5容积率的就不是惩罚而是税收优惠了。试想一下,同样一块大小的地,房子建得大的要摊全部土地价值,而只建一小栋别墅的反而不需要全部摊,这与立法精神肯定是不符的。个人理解,容积率大于0.5的,房屋房产税计税依据中的土地价值应该是指房屋占地面积,其他如绿地、道路占地是不用计入房屋价值中的?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2】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进一步解释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21号)第二条:“容积率”的具体解释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一宗地互相连接的,必须将互相连接的土地计算一个容积率;纳税人有多处不相连接土地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第三条:计入房产原值“地价”的解释 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5-20】(一)首次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需要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点击【添加税种】卡片,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税源采集】或者点击【填表式申报】,在页面左侧选择相应的税源明细表。 (二)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跳转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自动带出已有土地、房屋信息点击【新增税源】,在“房产税税源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页面录入土地或房产产权证号等基本信息。 (三)若纳税人存在房产出租,在税源采集页面【房屋应税信息(从价)】模块,据实录入出租房产原值、出租面积。在【房屋应税信息(从租)】模块录入出租面积,申报租金收入,申报期起止,点击【提交】。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填写土地等级时,应当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应税土地等级,再进行填报。 (四)若纳税人存在减免信息,在录入基本信息界面,自行选择减税性质,录入减免面积,减免起止时间,月减免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无须填写,且不可修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完成新增税源采集。 (五)申报缴纳。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申报界面,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所有税种信息,纳税人可以自行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也可点击右上角【填表式申报】,跳转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确认数据无误后,【提交申报】即可。如果申报数据有错,请先修改税源,再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应该归集在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4-25】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出租自建商场内部走廊、过道空地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A企业房产原值30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2022年4月1日起该房产全部用于出租。请问,A企业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何年何月?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义务起始时间是何年何月?急盼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1:我是江西南昌的企业,我单位于当年预收承租人次年的房租,房产税可否在次年缴纳,还是在收到的当年缴纳?问题2:企业一次性收当年全年房租,房产税可否分摊到各季缴纳,还是要在收到当月一次性缴纳?盼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0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你好我公司自建办公楼,主体已完工验收,已取得房产证,但是毛坯尚未通水电,未达到使用条件,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2-28】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你好,我公司是租的办公室,请问也要申报房产税吗?因为电子税务局一直提示我要申报,如果出租别人的房产不用申报这个在哪里取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1-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我司购入土地并建设房产,建设期2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建设期土地摊销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本期建设完毕,按固定资产+土地价格计算从价房产税时,是否重复将土价款计入房产税税基中,土地40年2年摊销多出1/20地价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土地金额重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1-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我单位承租了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是否视同承租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需按照财税〔2017〕29号的要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集团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套房产,无租使用给下属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又将其对外出租获取租金收入。这一过程房产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12-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没有帐面原值可资依据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据同类房产核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12-13 至 2024-07-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12-13 至 2024-07-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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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12-13 至 2024-07-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