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28 至 2021-09-03,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出租房屋,合同约定了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请问这样税法上允许吗? 2. 我司购入的房产(自用),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其中房产原值的口径是指会计账上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3. 在厂房上安装的监控设备(安装在厂房上)及监控设备的存储设施(单独存放在机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 4. 国有土地证的产权人为A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 5. 三旧改造过程中租赁改造的情况国有土地证的产权人为A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建筑… 6. 非法集资的涉案土地在被政府资产处置小组接管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缴纳土地使用… 7. 煤矿的原煤仓、栈桥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若缴纳政策依据是啥? 8. 生产型公司内的自建硬化道路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9. 你好:现想咨询下我单位固定资产中有一房屋折旧年限20年现已使用12年,计提折旧超过一半,我单… 10. 我公司是小池镇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是2013年取得,小池镇税务局原认定本公司城镇土地使用… 11. 请问对于住宅小区外来车辆临时过来办事(比如,过来送业主家具),物业取得的临时停车收入,是否要… 12. 我公司通过法院拍得一个在建厂房,该厂房目前已封顶但是未办理竣工验收,厂房未通水电等基础设施,… 13.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小条“从事国家… 14. 尚未决算的新建厂房按暂估价值入账,房产税按照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竣工决算后,厂房的决… 15. 通过租赁方式,从容城县自然资源局租赁县城内土地20年,每年缴纳租赁费用,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 16. 房地产企业的尾盘项目,住宅已出售完毕,地下车位及储藏室、地上商铺有部分持有待售,交税土地面积… 17. 我单位购买有公租房对外出租,根据财税20216号和201961号可以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土地… 18. 我公司开发完成后,现在销售仅剩余部分地下无产权车库,主要是人防车库和利用地下基础形成的无产权… 19. 您好,请教如下问题:我方为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债务人的房产,我方目前尚未取得该抵债资产的… 20. 我公司养鸡场属于农林牧渔业,自己经营不征房产及土地税。现把养鸡场租赁给他公司,他公司继续从事…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出租房屋,合同约定了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请问这样税法上允许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我司购入的房产(自用),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其中房产原值的口径是指会计账上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吗?包不包含购入时的增值税(专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在厂房上安装的监控设备(安装在厂房上)及监控设备的存储设施(单独存放在机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国有土地证的产权人为A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建成房屋的产权人为A村其中,由B企业垫资5000万给A村建设房屋,B企业可以免费使用房屋20年,到期归还房屋给A村,请问B企业免费使用房屋20年期间,按照以下哪种方式缴纳房产税?方式一:B企业垫资属于20年期间的预付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产权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由A村从租计征房产税方式二:B企业无租使用房屋,按照《财税〔2009〕128号》规定,B企业只能从值计征方式代缴纳房产税,不能从租计征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应按照方式一缴纳房产税。原因是该房屋及土地产权人均属于A村,A村与B企业之间只能是租赁关系,并且垫资款5000万即是预付20年租金款,应由A村按5000万平摊20年后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8-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实质的经营业务进行涉税业务(出租取得收益)的判定。

三旧改造过程中租赁改造的情况国有土地证的产权人为A村;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建成房屋的产权人为A村其中,由B企业垫资5000万给A村建设房屋,B企业可以免费使用房屋20年,到期归还房屋给A村,请问B企业免费使用房屋20年期间,按照以下哪种方式缴纳房产税?方式一:B企业垫资属于20年期间的预付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产权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由A村从租计征房产税方式二:B企业无租使用房屋,按照《财税〔2009〕128号》规定,B企业只能从值计征方式代缴纳房产税,不能从租计征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应按照方式一缴纳房产税。原因是该房屋及土地产权人均属于A村,A村与B企业之间只能是租赁关系,并且垫资款5000万即是预付20年租金款,应由A村按5000万平摊20年后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30】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财综字第10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第十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06月11日)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非法集资的涉案土地在被政府资产处置小组接管之后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您有权属纠纷未解决或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煤矿的原煤仓、栈桥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若缴纳政策依据是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4】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您所描述的原煤仓、栈桥请参考上述规定确认,如无法准确判定,可联系专管税务机关协助处理。

生产型公司内的自建硬化道路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现想咨询下我单位固定资产中有一房屋折旧年限20年现已使用12年,计提折旧超过一半,我单位现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1986]137号)“第六条房产税计税依据,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折旧费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可不计征房产税。”条款按固定资产原值扣减40%后计算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这几样计算房产税,相关使用的法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麻烦请文字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8-18】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一是,企业是否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是征免房产税的前提条件。二是,企业是否提足折旧,是指企业是否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如果是按照其他的规定,计提折旧,即使提足折旧,也不能享受不计征房产税的政策。三是,2001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已经废止。其征免税的前提不存在了,依此制定的房产税减免政策无法执行。所以, 当纳税人按照其他的规定,提足折旧,也要缴纳房产税。四是,关于“折旧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减除房产原值计算纳税”的规定的执行问题,其遵循的原则与以上三条所述完全一样,即只有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年限计提一半折旧的,才可以按照第六条规定享受“减除房产原值百分之四十”的优惠规定。

我公司是小池镇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是2013年取得,小池镇税务局原认定本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建制镇土地使用等级1,按2元/年。但今天补缴纳该税时税务局要求我公司申报2013年至2018年按黄梅县县级土地等级,5元/年缴纳税款。2019年后按照建制镇土地等级1级,2元/年缴纳。请问黄梅县小池镇是建制镇,在2013年-2018年要求按黄梅县县级土地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文件规定,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表: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黄冈 黄梅县 5 3 2 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低额不得超过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对于住宅小区外来车辆临时过来办事(比如,过来送业主家具),物业取得的临时停车收入,是否要依据财税《2006》年186号缴纳房产税?《2006》年186号,第一条提到的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具体指哪些?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通过法院拍得一个在建厂房,该厂房目前已封顶但是未办理竣工验收,厂房未通水电等基础设施,也没有实际使用,请问该厂房是否要交房产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小条“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请问这个严重亏损怎么界定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规定,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由于税法相关政策没有对上述严重亏损如何界定做进一步解释,该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尚未决算的新建厂房按暂估价值入账,房产税按照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竣工决算后,厂房的决算价值与暂估价值不一致,前期已缴纳房产税是否需要多退少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通过租赁方式,从容城县自然资源局租赁县城内土地20年,每年缴纳租赁费用,用途为文化设施用地,无土地使用证。请问该租赁来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房地产企业的尾盘项目,住宅已出售完毕,地下车位及储藏室、地上商铺有部分持有待售,交税土地面积是按(1-已售合同面积/地上总可售面积)*土地证面积公式计算吗?已售合同面积里只含住宅及商铺,地上可售面积是预售证上的面积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第三条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6〕84号)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以每平方米为计算单位。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二)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省政府确定的土地测量单位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三)纳税人没有政府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又未进行土地测定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应建立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备查帐簿,如实记载和反映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商品房销售情况及因销售商品房而减少应税土地面积等有关情况。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其中,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另外,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建立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备查帐簿详细记载和反映有关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单位购买有公租房对外出租,根据财税20216号和201961号可以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请问需要留存哪些资料作为备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享受相关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即可。

我公司开发完成后,现在销售仅剩余部分地下无产权车库,主要是人防车库和利用地下基础形成的无产权车库,请问,针对该无产权车库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请参阅《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则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好,请教如下问题:我方为企业,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债务人的房产,我方目前尚未取得该抵债资产的房产证(因债务人问题),目前房产闲置,在取得房产证前,请问我方需要缴纳房产税以及契税、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2】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养鸡场属于农林牧渔业,自己经营不征房产及土地税。现把养鸡场租赁给他公司,他公司继续从事养鸡业务(同样属于农林牧渔业)。请问这种租赁后,承租方属于农林牧渔业的情况是否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的规定:“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的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申报错误更正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更正申报继续适用,办理渠道已全面电子化:电子税务局支持自行更正、作废重报;已缴税款的更正需通过"退(抵)税"或"补充申报"办理,未缴税款的可在征期内自行更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28 至 2021-09-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28 至 2021-09-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49)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0)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1)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2)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3)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4)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5) ·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56)

一句话: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28 至 2021-09-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