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4-13 至 2026-06-0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A公司是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主要生产汽车铝合金零部件。B是普通有限合伙企业(非创投),是由… 2. 咨询你个问题,小赢普惠公司的关联公司占股90%注销了,小赢普惠公司借给关联公司的钱收不回来了… 3.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4. 法院于7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A公司持有的股权。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 5. 现在公司变更地址到外省税务流程是怎么样的? 6. 最近做了几个吸收合并,现在电子税务局就没有一个准确的操作指南,税务机关都不知道怎么弄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第七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 8. 本人于2018,年底注销公司开始报税,直至到2025年,已经连续亏损2-3年。无力经营下去。… 9. 现在省内跨市变更地址是否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局办理? 10. 个人经营部可以办理停业吗 11. 执照已变更不知道旧法人的税务账号密码,也联系不上旧法人了,有什么办法可变更税务系统的法人? 12. 税务系统能通过部门信息互通及时获知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等信息,建议无需企业再主动报… 13. 浙江如何网上进行税务登记,人不在浙江 14. 我公司符合转制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条件,具备: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 15. 跨省迁移江西省为什么还要做清税申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是否已废止?一、纳税人从江西… 16. 企业迁址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的操作流程,需要去窗口办理吗?都需要什么材料? 17. 可能申报过程中因误点导致成为一般纳税人,就算是我们的错,但这变得也太随意了吧,因为错点了一下… 18. 税务登记时,误选择了一般纳税人登记,直接成立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申请 19. 听说第一次做税务登记需要去税务大厅拍照做实名认证。自己在手机上注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账号,可以… 20. 2023.4.1起营业执照变更后税务登记信息可以自动同步变更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A公司是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主要生产汽车铝合金零部件。B是普通有限合伙企业(非创投),是由A公司的自然人甲乙丙丁4名高管在8年前以现金出资成立的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约定只投资A公司不开展其他业务。现合伙人甲因故从A公司离职,从B全额退伙(非转让给其他人),其对应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由A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款全部由甲收回,同时A公司和B合伙企业进行工商减资变更登记,其余3个自然人乙丙丁保持原有份额不变。B合伙企业在此期间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无经营收入,也没有产生任何工资、办公费等支出,无营业利润。请问此笔业务相关各方分别需要缴纳什么税?适用什么税目?请详细列明并说明法规依据,请尽快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6-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咨询你个问题,小赢普惠公司的关联公司占股90%注销了,小赢普惠公司借给关联公司的钱收不回来了,这笔坏账是不是必须要审计做专项申报,目前我手上就只有转账凭证和工商注销文件?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2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5-22】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
法院于7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A公司持有的股权。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相关税费及费用(包括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于8月依法竞得该股权,并于同年9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针对上述事实,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过程中应缴纳哪些税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6-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三)转让财产收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现在公司变更地址到外省税务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6-01-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 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税发〔2020〕65号)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区域内的纳税信 用级别为 A 级、B 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按本规程为其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 二、办理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不再通过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至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的方式,实现 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 (一)跨省(市)迁出 1.迁出地税务机关受理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厅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附件),上传或提交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2.迁出地税务机关处理 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 …… (二)跨省(市)迁入 1.迁入地税务机关处理 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本省(市)管户划分规则,通过税收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分配至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信息的当天,完成税(费)种认定信息补录、主管科所分配及确认管户信息,并告知纳税人有关情况。 …… 2. 纳税人至迁入地相关事宜 ……”
最近做了几个吸收合并,现在电子税务局就没有一个准确的操作指南,税务机关都不知道怎么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第七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以及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关于以上规定,麻烦帮确认一下以下问题:1、四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清偿证明是什么?需要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还是企业自己出?什么情况需要出具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的企业没有债务,未通过资产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出具该证明?2、四十一条规定的“书面申明”是企业自己出就行吗?是否有相关模板?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5-08-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本人于2018,年底注销公司开始报税,直至到2025年,已经连续亏损2-3年。无力经营下去。后来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商税局注销,被告知要交拿从开始注册到2025年的工会筹备金,现已负载累累。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巨额经费。工会根本没有为我们创造有意义的东西,为何还要我们交这笔费用。希望提高营商环境。不要把老百姓往绝路上赶。谢谢,本身大环境就更难。希望修改政策?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5-06-19】根据《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政策擅自作出减免工会经费的决定。对于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税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根据政策规定,该单位在成立时就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义务,要求你单位缴纳自成立以来的工会经费有政策依据。但江西省暂无明确规定,要求将缴清工会经费作为允许注销的前置条件。现已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将该企业未缴情况通报同级工会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现在省内跨市变更地址是否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局办理?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个人经营部可以办理停业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10-2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执照已变更不知道旧法人的税务账号密码,也联系不上旧法人了,有什么办法可变更税务系统的法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8-08】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因此,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发生变化,需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电子税务局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变更信息。 未进行实名认证的法人,请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下“用户注册”模块完成实名认证操作。
税务系统能通过部门信息互通及时获知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等信息,建议无需企业再主动报告了,属重复工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账号时,使用修改后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见附件)。
浙江如何网上进行税务登记,人不在浙江?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4-02】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 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除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外)。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公司符合转制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条件,具备: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但是没有按照“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能否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3-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跨省迁移江西省为什么还要做清税申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是否已废止?一、纳税人从江西省遂川县迁回到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税务机关告之纳税人现在跨省变更很方便,从2023年4月1日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点,不用做清税申报了,不用注销了。二、但是,纳税人回到江西省遂川县办理申请迁出时,被告知,需要申报《清税申报表》,并要找税管员加盖税务检查意见并要签字、要到国家税务总局遂川县税务局出具批准意见并签字。流程是否合法?是否方便纳税人?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3/31/content_5749443.htm?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8】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已告知对应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现在纳税人申请跨省迁移,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撤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只需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对税务机关出具的《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即可迁移,无需再填报《清税申报表》。
企业迁址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的操作流程,需要去窗口办理吗?都需要什么材料?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0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可能申报过程中因误点导致成为一般纳税人,就算是我们的错,但这变得也太随意了吧,因为错点了一下,导致税负太高,没法经营,一个企业就不得不注销掉,我想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当地税务局想给改,但是没有权限,留言中看到反应这种问题貌似都是在河北,请河北省税务局给予重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登记时,误选择了一般纳税人登记,直接成立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重新申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5-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暂无延续文件。
听说第一次做税务登记需要去税务大厅拍照做实名认证。自己在手机上注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账号,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24】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吗?办税人员的实名认证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吗? 根据全国纳税服务规范: 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二、业务描述: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四、办理材料:个体工商户办理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一、办税人员身份确认是指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身份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身份确认。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五、办税人员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任一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身份信息采集。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2023.4.1起营业执照变更后税务登记信息可以自动同步变更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4-13 至 2026-06-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4-13 至 2026-06-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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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7)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8)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0)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一句话: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4-13 至 2026-06-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