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9 至 2019-09-25,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停业,以前记得是需要到工商和税务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但今天到问说,只… 2. 您好!我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县同一地址、均为一般纳税人,各自有执照和税务登记。分支机… 3. 我司在深圳,商品由威海发出,考虑到威海的税收政策想在威海注册公司,以威海公司名义出口,但是公… 4. 企业想注销,账面尚有关联方欠款,关联方豁免不用公司还,要交所得税吗,要交的话公司已经没钱交了… 5. 股权补充情况说明:1受让方:企业(外地有限合伙企业),2出让人:个人(中山),3股权价格:3… 6. 被列为非正常户,等2年税务局自动注销,以后还会对法人的信用有影响吗?非正常户注销要交多少罚款… 7. 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纳信用等级评为M级,分公… 8. 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纳信用等级评为M级,但母… 9. 分公司负责人未完成实名采集,现在分公司要注销,必须要实名采集后才能注销,怎样通过12366完… 10. 取得了营业执照后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有期限吗?如有,是多长时间 11. 请问组织临时登记和组织临时税务登记的区别是什么,自然人办理了组织临时登记需要正常申报吗? 12.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事项名录》中第4,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13. 你好,公司是一家台湾自然人独资,现在想申请注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流程是什么? 14. 公司经股转同意摘牌并且解除了与中国结算的股份托管,新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数较挂牌数量增加(三板交… 15. 请问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变更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16. 未在企业述职,企业不愿提供替换的三员人员信息,这样原登记的本人的三员信息就一直存在在企业中,… 17. 未在企业述职,企业不愿提供三员替换的人员信息,这样本人也无法取消自己在企业中的三员信息,除非… 18. 您好,我是无锡的企业,总公司隶属无锡梁溪区,但是现在在外区(滨湖区、惠山区、新区)设立了分公… 19. 我想问一下如何查询自己的税务罚款,缴纳之后有回执单吗?,税务结清和注销税务怎么查询的 20. 你好!我公司是今年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被合并,需要注销,请问怎么注销,有什么流程,需要…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停业,以前记得是需要到工商和税务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但今天到问说,只要每个月零申报,明年年报的时候再更改状态。据工商管理规定,企业零报税原则是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为6个月,若长时间零报税,会不会被税务追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2.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您好!我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县同一地址、均为一般纳税人,各自有执照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纳税人,财务并表。请问是否必须合并缴纳增值税?这种合并是汇总缴纳么?谢谢回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没有规定必须合并缴纳增值税。

我司在深圳,商品由威海发出,考虑到威海的税收政策想在威海注册公司,以威海公司名义出口,但是公司不搬迁至威海,威海公司会请财务公司做账报税,但是不配备人员和办公室,请问是否违法?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9】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企业“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次审核”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改革后,国地税机关不需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税务机关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在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税源户籍管理。

企业想注销,账面尚有关联方欠款,关联方豁免不用公司还,要交所得税吗,要交的话公司已经没钱交了可以注销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股权补充情况说明:1受让方:企业(外地有限合伙企业),2出让人:个人(中山),3股权价格:32140000,4股权转让方式:中山法院拍卖后裁定以物抵债(即出让人欠受让人款项,以出让人的股权抵债给受让人),4出让人欠受让人7000多万,5出让人股权工商登记出资1000万,现在32140000拍卖,中间增值部分怎么纳税,需了解:各方的税多少,受让方需缴完多少税可做股权变更登记?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16】对于个人转让股权,若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免征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暂不征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股权抵偿债务”,因此,您反映的情况属于67号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具备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若仍有疑问,请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被列为非正常户,等2年税务局自动注销,以后还会对法人的信用有影响吗?非正常户注销要交多少罚款?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7】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情况,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后进行正常注销。

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纳信用等级评为M级,分公司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06】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实行独立核算,查账征收,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非法人企业),纳信用等级评为M级,但母公司(法人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的,分公司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母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分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不有影响?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31】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母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分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影响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分公司负责人未完成实名采集,现在分公司要注销,必须要实名采集后才能注销,怎样通过12366完成实名采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7】通过12366APP实名采集流程如下:第一步: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app,点击首页左上角‘扫一扫’按钮或者点击‘实名采集’功能按钮,扫描实名采集二维码,进入实名采集页面 第二步:选择需要采集的人员,系统将自动带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和电话号码,然后输入该人员的银联卡银行卡号,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用户接收到验证码后,填写验证码,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进行银联实名认证,认证通过后,跳转到身份证照片上传页面。 第三步:点击身份证上传图片,按照要求上传身份证国徽照和人像照,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按钮“是”,跳转到人像采集页面。 第四步:点击上传人像照图片或“拍摄”按钮,上传人像照片,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实名信息的采集。

取得了营业执照后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有期限吗?如有,是多长时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20】1、2015年10月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由工商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领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请问组织临时登记和组织临时税务登记的区别是什么,自然人办理了组织临时登记需要正常申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15】江西省(区、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临时纳税人登记适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并按照规定认定税(费)种,税(费)种认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组织临时登记是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等业务建立的临时税收档案,不做税(费)种认定,不需按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税务事项名录》中第4,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改为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我们企业7月份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变更,增加股东,股权比例等,按照最新政策该变化是不是不需要向贵部门进行登记?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2.1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四、附报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2份;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2.2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四、附报资料】1《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2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 1.1.2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四、附报资料】1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4. 营业执照,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因此,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纳税人的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如您属于“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你好,公司是一家台湾自然人独资,现在想申请注销,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流程是什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注销登记需要提供下列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大厅办理。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公司经股转同意摘牌并且解除了与中国结算的股份托管,新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数较挂牌数量增加(三板交易新增),且原股东股份数有变动(三板交易变动),新的股东信息是否要至税务做变更登记,如果要登记备案,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6】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涉税信息变更,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若税务没有对应变更,建议咨询税局是否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税局变更 应提供资料: 1.《涉税信息变更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证件内容变化提供,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涉及证件内容变化) 4.纳税人涉税信息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变更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涉税信息变更,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若税务局没有对应变更,建议联系分局如何处理 税局变更需携带一下材料: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未在企业述职,企业不愿提供替换的三员人员信息,这样原登记的本人的三员信息就一直存在在企业中,除非有可以替换的人员信息替换,否则自己无法取消三员信息,这样如何保障会计人员的执业安全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您为非三员(三员指税务系统中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可在电子税务局中自行解除授权绑定。如您为三员,则需企业通过变更税务登记解除绑定。若您在原单位离职后,经交涉原单位仍拒绝办理变更手续的,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投诉受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一)互联网实名信息采集、变更方式。 …… 3. 解除授权。办税人员为三员的,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授权解除;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通过“解除授权”自动完成纳税人办税授权解除。”

未在企业述职,企业不愿提供三员替换的人员信息,这样本人也无法取消自己在企业中的三员信息,除非有替换的人员。这样如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业安全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您为非三员(三员指税务系统中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可在电子税务局中自行解除授权绑定。如您为三员,则需企业通过变更税务登记解除绑定。若您在原单位离职后,经交涉原单位仍拒绝办理变更手续的,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投诉受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变更的方式 (一)互联网实名信息采集、变更方式。 …… 3. 解除授权。办税人员为三员的,通过变更税务登记完成纳税人办税权限授权解除;办税人员为非三员的,通过“解除授权”自动完成纳税人办税授权解除。”

您好,我是无锡的企业,总公司隶属无锡梁溪区,但是现在在外区(滨湖区、惠山区、新区)设立了分公司,不过这些区都属于无锡市区,所有分公司已在梁溪区税务局进行了税务登记,但是全部没有办理新办企业税务套餐,这些分公司都是有营业收入的非独立核算企业,请问分公司的增值税是不是可以统一由总公司申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8-0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想问一下如何查询自己的税务罚款,缴纳之后有回执单吗?,税务结清和注销税务怎么查询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3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二、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第三条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 六、根据《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工商[20 1 6]1 6号)第二条规定,……(六)……20 1 6年1 2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第一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第二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缴纳罚款,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注销税务登记前,纳税人需先进行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您单位是否办理清税及注销,您可以持相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也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公众查询”中查看纳税人状态及是否欠税。以上有关政策,请知悉!

你好!我公司是今年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因被合并,需要注销,请问怎么注销,有什么流程,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9】注销税务登记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我要指引-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中第四点“办理材料”及第八点“办理流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 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可查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税务注销与清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注销流程持续优化: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税务总局注销便利化改革系列规定)
税务登记变更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登记信息变更(一照一码户)自 2023-04-01 起实行"多证合一"信息自动同步: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推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单独跑变更登记;涉及跨省迁移的按迁移流程办理(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9 至 2019-09-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9 至 2019-09-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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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7)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6)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7)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8)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0)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1)

一句话: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9 至 2019-09-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