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24 至 2020-05-01,答复单位 海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新成立公司多长时间要去税务局报税 2. 市医院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30%的收入自收自支,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3. 背景描述:A公司(内资居民企业)持有B公司(中外合资居民企业)35%股权,初始现金投资成本3… 4. 我弟在黄山黟县注册一个房产买卖公司从没运营过想注销怎么搞呢·本人目前在湖北省武汉。然后正副本… 5. 怎样修改办税人信息 6. 2015年办理的营业执照,当时没有做税务登记。现在注销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要求清税证明。去税务… 7. 19年12月注册的有限公司需要怎样办理税务手续 8. 在税局官网上怎样能查到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证明操作步骤 9. 新公司网上办理税务登记,通过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填写首次办税补录后一直没有核审 10. 新办企业如何注册 11. 您好,请问现在个体户还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12.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北京,经营注册地在海南,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精神——关于印发《市属机… 13. 请问新成立的公司到税务局报道需要准备那些材料,需要法人本人去办理吗? 14. 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在河南省自贸区办理注册工商登记,我们人员都在焦作,因为疫情,未能在3… 15. 我公司是四川省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现在临时在西藏有业务,请问我公司可以在西藏办临时税务登记吗?… 16. 你好,在成都的分公司法人已经变化,请问需要什么手续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17. 您好,请问原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注销,请问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18. 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均已办理完注销手续,但开户行未注销,剩余财产在开户行… 19. 不知道之前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是谁的信息,哪个号码,不知怎么办理实名认证

二、官方答复汇编

新成立公司多长时间要去税务局报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根据《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2019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和第三条规定:“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一)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增量纳税人,即2019年11月1日后新登记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的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二)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存量纳税人,即2019年11月1日前已登记的未做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将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的纳税期限设定为按次。1.零申报二年(含)以上的,由税务机关将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统一修改为按次申报。2.零申报未达二年的,由纳税人申请将无纳税义务发生的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更改为按次。(三)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 因此,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您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及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市医院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30%的收入自收自支,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建议您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若您发生应税行为应进行申报,计算产生税款需要进行缴纳税款。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背景描述:A公司(内资居民企业)持有B公司(中外合资居民企业)35%股权,初始现金投资成本3.15亿元,B公司原实收资本:美元5100万元。2018年8月,B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将未分配利润3.49亿元(折美元51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B公司实收资本为美元10100万元,并于2018年10月完成增加实收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同期B公司会计确认实收资本增加和未分配利润减少,金额为3.49亿元。对于本次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A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3.49*35%=1.22亿元。其后,A公司将持有B公司35%股权转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价格5.18亿元,并于2019年7月完成股东变更工商登记。问题:上述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转让成本是否包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项中A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1.22亿元?即:以下两种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方法,哪一种正确?一、5.18-3.15-1.22=0.81亿元二、5.18-3.15=2.03亿元请予以明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规定:“……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弟在黄山黟县注册一个房产买卖公司从没运营过想注销怎么搞呢·本人目前在湖北省武汉。然后正副本找不到了,可以委托他哥哥办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5】1.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2.根据税总发〔2019〕64号规定:“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具体办理情况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提供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话:0559-5525758。

怎样修改办税人信息?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办理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依据纳税人类别,对应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具体操作建议与电子税务局平台技术服务公司联系咨询,电话:96005656;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2015年办理的营业执照,当时没有做税务登记。现在注销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要求清税证明。去税务局好几次他们又不给开,再到工商局没有清税证明他们又不给注销。不注销就要被拉黑名单,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规定,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1.4简易注销信息反馈【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信息驱动……网上办理:否……【二、业务概述】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3.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您办理营业执照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简易注销规定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办理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及工商管理部门确认。

19年12月注册的有限公司需要怎样办理税务手续?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您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模块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业务。首次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登录电子税务局的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开户。 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到窗,窗口办、先预约”原则,如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费)电话进行预约办理。各地预约办税(费)联系方式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模块查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告知疫情防控期间预约办税(费)联系方式的温馨提示》(发布日期为2020年2月16日)。如为海口市的纳税人,可通过“海口税务”微信公众号的“椰城办税——预约办税”模块办理网上预约。

在税局官网上怎样能查到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证明操作步骤?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在首页“我要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项下查询北京市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况。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新公司网上办理税务登记,通过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填写首次办税补录后一直没有核审?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2.对于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您单位是新成立的企业,且领取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对于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疫情期间您可以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业务。如您遇到网厅业务一直没有审核问题,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情况。详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新办企业如何注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4】已实行“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 登记信息确认表》 进行确认, 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 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服务的, 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电子税务局开户、 登记信息确认、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实名办税、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

您好,请问现在个体户还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3】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北京,经营注册地在海南,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精神——关于印发《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再保留企业要求企业办理注销,目前企业账上还有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现在办理税务注销这些资产转到上级投资单位是不是不用缴纳税款了?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具体征管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新成立的公司到税务局报道需要准备那些材料,需要法人本人去办理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第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二,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在河南省自贸区办理注册工商登记,我们人员都在焦作,因为疫情,未能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现在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2.对于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您单位是新成立的企业,且领取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对于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疫情期间您可以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业务。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是四川省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现在临时在西藏有业务,请问我公司可以在西藏办临时税务登记吗?还是【临时税务登记与外管证】可以任选其一?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06〕104号 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

你好,在成都的分公司法人已经变化,请问需要什么手续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您好,请问原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注销,请问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如无法正常办理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人工窗口办理业务。办理材料有:《清税申报表》2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的,《发票领用簿》1份。“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办理材料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的,《发票领用簿》1份。”

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均已办理完注销手续,但开户行未注销,剩余财产在开户行存放未返给股东,注销后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的税,如果缴纳,怎样办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不知道之前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是谁的信息,哪个号码,不知怎么办理实名认证?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第五条规定,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展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1)办理实名事项,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第六条规定,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税务实名认证服务和移动办税平台进行,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需上传身份证件信息,并通过人像识别认证后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系统同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方式目前仅支持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身份信息采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税务注销与清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注销流程持续优化: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税务总局注销便利化改革系列规定)
税务登记变更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登记信息变更(一照一码户)自 2023-04-01 起实行"多证合一"信息自动同步: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推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单独跑变更登记;涉及跨省迁移的按迁移流程办理(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24 至 2020-05-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9 条,答复时间 2020-02-24 至 2020-05-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6)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7)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8)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0)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一句话: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9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24 至 2020-05-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