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7 至 2023-08-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跨省迁移江西省为什么还要做清税申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是否已废止?一、纳税人从江西… 2. 你好我是自产自销的中药材种植户想注册一个公司都需要怎么做准备哪些资料想要具体的流程 3. 您好,我是2020年1月16日办理下来的营业执照,现在疫情期间一直没有机会办理,请问要如何去… 4. 您好!新注册企业忘记做新户登记,逾期纳税申报,收到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5. 企业办理了延期申报,在延期内办理了申报并结清税款,还需补税2万,这2万元用交滞纳金吗? 6. 榆社县平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是一家民办城市公交公司,2019年8月把所有运营车辆、办公用品… 7. 益阳某县政府部门下属全额事业单位(非生产、销售类),05年成立时因是新兴事务,领导办理了税务… 8. 九月份我注册了个营业执照,做了两个月左右,但是拿到手的时候没有去做税务登记,现在用不上准备注… 9. 新注册公司去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法人是否要到场?法人是否需要到场进行实名认证?法人是否可… 10. 我们是北京总公司想要在长春市南关区设立一个分公司,想问一下我们如果领了长春的营业执照但是没有… 11. 您好,想请教咨询下。我司的股东是境外企业(香港)。现在我们公司在办理注销业务,前二天已经去国… 12. 请问税务局:新成立公司刚领取营业执照,下一步要怎么税务登记,要如何纳税申报? 13. 我司原本属于奉贤区税务局管辖,于2019.10月工商迁移至崇明,但是现在税务管辖还是属于奉贤… 14. 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时间能不能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还是必须以税务局完成信息补录为准 15. 你好:我们公司在同一个县(市)注册有一个分公司和总公司,现在因经营需要,把分公司业务合并到总… 16. 公司是零售企业,母公司在南京,在杭州有分公司,分公司准备注销,分公司账上全部为与母公司之间的… 17. 您好!合伙企业注销的操作流程及资料是什么? 18. 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吗? 19. 公司未经营,要注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0. 总、分机构同在一行政区域,现申请总、分机构合并,拟注销分机构,分机构相关资产(存货、固定资产…

二、官方答复汇编

跨省迁移江西省为什么还要做清税申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是否已废止?一、纳税人从江西省遂川县迁回到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税务机关告之纳税人现在跨省变更很方便,从2023年4月1日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点,不用做清税申报了,不用注销了。二、但是,纳税人回到江西省遂川县办理申请迁出时,被告知,需要申报《清税申报表》,并要找税管员加盖税务检查意见并要签字、要到国家税务总局遂川县税务局出具批准意见并签字。流程是否合法?是否方便纳税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08】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已告知对应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现在纳税人申请跨省迁移,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撤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只需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对税务机关出具的《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即可迁移,无需再填报《清税申报表》。

你好我是自产自销的中药材种植户想注册一个公司都需要怎么做准备哪些资料想要具体的流程?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2】您需要先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之后,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业务套餐】。之后,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您好,我是2020年1月16日办理下来的营业执照,现在疫情期间一直没有机会办理,请问要如何去办理呢?能否在网上进行登记?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需要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补录。您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设立登记,具体操作可与电子税务局联系咨询。

您好!新注册企业忘记做新户登记,逾期纳税申报,收到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特殊时期咨询下,集美区行政服务中的税务柜台可以正常办理新户登记吗?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到哪里办理逾期申报相关事项?也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吗?还是全部都可以网上直接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0】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暂停现场办理,经研究决定,现将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参照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执行。 二、您可以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办理路径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三、如果您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附后。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2020-02-02 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附件。 上述你司逾期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您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或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

企业办理了延期申报,在延期内办理了申报并结清税款,还需补税2万,这2万元用交滞纳金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榆社县平安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是一家民办城市公交公司,2019年8月把所有运营车辆、办公用品等出让给晋中瑞达公交公司,出让价850万,出让后公司不再经营,因有部分外欠没收回,所以暂时不能注销。2020年1月申报2019年四季度税时却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申报,几乎是停产的企业还必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益阳某县政府部门下属全额事业单位(非生产、销售类),05年成立时因是新兴事务,领导办理了税务登记,后来也确实在工作中没有发生要本单位出具纳税票据的情况发生,后来法人、会计更换了很多次,一直没有去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因为没有业务往来)。现在税务提出把当时注册时的法人代表和会计例入黑名单,请问有依据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如有疑问

九月份我注册了个营业执照,做了两个月左右,但是拿到手的时候没有去做税务登记,现在用不上准备注销了。去开清税证明的时候查不到我信息,他说是因为我没去做税务登记,然后让我留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电话姓名等通知,但是他说要等一两个月,其它就没说了。因为我是第一次弄这个程序,请问这是等什么通知下来呢?麻烦懂得人给点经验和建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新注册公司去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法人是否要到场?法人是否需要到场进行实名认证?法人是否可以不到现场而是通过某种软件完成实名认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税务核心征管系统后,网上税务局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并发送相应短信及时通知纳税人可登陆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2、企业首次办理税收业务,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先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建议法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现场办理),同时进行税种登记,需携带办税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部分企业需进行纳税辅导,具体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浙江省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网上税务局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依据办税目标在线填具系统智能显示的综合申请表,涉税领购发票的系统智能推荐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网上实名采集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实名采集模块办理。 网签三方协议操作流程: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先录入存款账户账户报告,带*号必填项,填好点提交,再进入网签三方协议点增加,选择刚刚增加银行账户,获取三方协议号,再点提交,选择刚刚添加记录,在点验证即可

我们是北京总公司想要在长春市南关区设立一个分公司,想问一下我们如果领了长春的营业执照但是没有产生任何交易的话是否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4】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 如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想请教咨询下。我司的股东是境外企业(香港)。现在我们公司在办理注销业务,前二天已经去国税柜台提交注销材料并且已经注销了(税务局已经给了我们清税证明)。现在的情况是,我们要把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的钱汇还给股东。现在这样应该怎么去税务局缴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应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原件 2份纸质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办理材料: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份; 2、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1份,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请问税务局:新成立公司刚领取营业执照,下一步要怎么税务登记,要如何纳税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7】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新办纳税人享受“套餐式”服务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三)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你司若已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可在网上税务局开设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块,提出相关事项的申请。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我司原本属于奉贤区税务局管辖,于2019.10月工商迁移至崇明,但是现在税务管辖还是属于奉贤区。想请问去办理税务迁移需要带什么资料,是需要在奉贤区注销税务再去崇明区注册税务吗?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工作人员已联系您,上海胜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税号:91310120MA1HPR2660)可通过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来办理跨区迁移。 已将上述信息反馈给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奉贤区税务局

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时间能不能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还是必须以税务局完成信息补录为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5】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们公司在同一个县(市)注册有一个分公司和总公司,现在因经营需要,把分公司业务合并到总公司,分公司注销,分公司资产负债、劳动力全部并入总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如何办理分公司的税务注销?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是零售企业,母公司在南京,在杭州有分公司,分公司准备注销,分公司账上全部为与母公司之间的往来欠款,请问,分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的?分公司税务注销时,对于与母公司之间的往来如何清理?是否有具体的固定?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04】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其他针对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的相关政策规定。

您好!合伙企业注销的操作流程及资料是什么?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六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一)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清税注销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 (三)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具有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六)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七)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 (八)其他需要办结的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未验旧的发票、未使用完的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二)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附表; (三)依法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定注销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五)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六)破产企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有关报送资料的要求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二条规定: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公司未经营,要注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注销税务登记办理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因此,若你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总、分机构同在一行政区域,现申请总、分机构合并,拟注销分机构,分机构相关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可否参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相关规定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7】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司合并下属分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不征收增值税。具体您可携带相关合并的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的判定。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税务注销与清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注销流程持续优化: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税务总局注销便利化改革系列规定)
税务登记变更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登记信息变更(一照一码户)自 2023-04-01 起实行"多证合一"信息自动同步: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推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单独跑变更登记;涉及跨省迁移的按迁移流程办理(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7 至 2023-08-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7 至 2023-08-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8)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01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6)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7)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8)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0)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1)

一句话: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7 至 2023-08-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