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一千三百七十二个汉字。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税务管理」的全部篇幅,条均一百零五点五,占全书条文的百分之十四点五。
这一章管三件事,分三节: 税务登记(第十五至十八条)、账簿凭证管理(第十九至二十四条)、纳税申报(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一句话概括:先让税务机关知道有你这个人,再让税务机关看得见你的帐,最后让你按期报上来。
顺序不能颠倒。 没有登记,就无从管理;没有账簿,申报就是空的;没有申报,征收就没有依据。三节是一条流水线,缺一节,后面两节全部失效。
这一篇不算办税流程说明,只算这十三条的逐条读法。 重点在两处最容易误读的地方:一是第二十条「会计与税法抵触按税法算」,二是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这一篇属于法条深读那一组。同族另有母篇算全书总账;总则十四条读税收法定与纳税人权利,税款征收前十二条读滞纳金与税收保全,两篇另列。
一、三节十三条,字数一路走高
| 节 | 条 | 条数 | 汉字 |
|---|---|---|---|
| 第一节 税务登记 | 15—18 | 4 | 500 |
|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 19—24 | 6 | 506 |
| 第三节 纳税申报 | 25—27 | 3 | 366 |
| 合计 | — | 13 | 1,372 |
登记一节四条五百字,条均一百二十五;账簿一节六条五百零六字,条均八十四点三;申报一节三条三百六十六字,条均一百二十二。
账簿一节条数最多,字数反而最少。 六条平均八十四字,写的是「该设帐、该备案、发票谁管、税控装置怎么装、凭证存多久」——每件事一句话说清,不需要展开。
登记和申报两节条均都在一百二十以上。 登记长,因为要写清四类主体、两个时限、三方义务(纳税人报、工商通报、银行协助);申报长,因为要写清申报内容、三种方式、延期与预缴。这两节都涉及「多方配合」,条文自然要长。
二、第十五条:四类人、三十日、当日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百九十四字,三款。
第一款解决三个问题:谁要登记、什么时候登记、税务机关多久办完。
谁要登记:四类。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四类合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什么时候: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
多久办完: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注意「当日」二字——这是二〇一三年那次修正改出来的,改前是「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 从三十日审核到当日办结,两个字的变化,窗口少跑一趟。
第二款是三方配合的第一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注意是「定期通报」,不是「实时共享」——二〇〇一年写这一条时,跨部门数据接口还不存在,只能靠定期交换。
第三款留了一个口子: 第一款以外的纳税人(比如只拿工资薪金、没有经营的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款是「自然人纳税人」与「扣缴登记」的授权依据。
第三款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第一款的四类人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 一个只领工资的人不经营,不在四类里;一个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这两类主体的登记,法律自己没写,交给国务院。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开头那两处「企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这句话开头,「企业」出现了两次。
第一次是独立的主体,第二次是「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场所。读法是:企业本身、企业的外地分支机构和经营场所,两类都在内。 但字面上连着两个「企业」,中间只隔一个逗号,很容易读成「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两类不同的企业。
这是沿用旧文本留下的句式。 一九九二年的条文就这么写,二〇〇一年重写时没改,三次修正也没碰。立法技术上不干净,但意思不含糊:分支机构要单独登记。
实务上的意义在于:分支机构是独立的登记主体。 总机构办了登记,分支机构在外地经营,还得在当地办一次。这也是「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这类制度存在的原因——分支机构的税在哪缴、由谁管,得先靠登记把主体确定下来。
四、第十六条:变更三十日,注销在登记之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八十九字,一句话,两个动作。
变更: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两个时间点的方向完全相反。 变更是「工商先、税务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是「税务先、工商后」——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先办税务注销。
为什么注销要倒过来? 因为注销意味着主体消灭,一旦工商登记注销,主体不存在了,税务机关找谁追欠税、找谁补申报?所以必须先把税务这一头清了,才允许工商那头注销。
这一顺序在实务中叫「清税前置」。 二〇一五年之后,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逐步推开,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小微企业可以不办清税证明直接注销,但那是登记便利化改革的结果,不是第十六条改了——法条仍写着「之前」,改革走的是另一套文件。
第十六条没有罚则配套的日期,但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着它: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五、第十七条:账号全报、证号互登、查询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一百七十字,三款,三方义务。
第一款,纳税人的义务: 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款,银行的义务: 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第三款,协助义务: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全部账号」四个字,是这一条的核心。 不是基本户,是所有户——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一个都不能漏。因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都要靠账户信息落地,漏一个户,就多一条转移资金的路。
第二款是双向登录: 银行账户里写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里写银行账号。这是前数据时代的「人工关联」,两张纸互相标注,查一头能顺到另一头。
现在这套做法已经过时了。 银行与税务的信息共享走的是专线接口,账户信息按需推送,不再靠在证件上手写号码。但条文没改——第十七条仍是现在有效的条文,只是它描述的那套操作方法,已经被系统取代。
第三款的「应当予以协助」,没有写协助的具体形式,也没有写拒绝协助的后果。 后果在别处: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这也是第十七条与第七十三条的配套关系。
六、第十八条:五种动作,一个「不得」
第十八条四十五字,两款。 第一款是义务: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第二款是禁止:「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五个动词,五种行为: 转借(借给别人用)、涂改(改上面的信息)、损毁(弄坏)、买卖(卖给别人、买别人的)、伪造(造假证)。这五种行为,覆盖了证件被滥用的全部路径。
为什么单列一条管证件? 因为税务登记证件曾经是「办税通行证」:领发票要它、开账户要它、办注销要它。证件一旦被借用或伪造,等于把一个主体的纳税身份借给了别人。
罚则在第六十条第三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注意这一款没有「责令限期改正」前置,直接罚款,起点二千元。
「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之后,税务登记证件的形式变了。 现在营业执照上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单独发税务登记证。但第十八条仍在,管的是「税务登记证件」这个法律概念,形式上并入了营业执照,义务没有消失——借用、伪造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信息,同样落进这一条。
七、第十九条:设帐的三层依据
五十一字,一句话,三层依据。
第一层,法律;第二层,行政法规;第三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层都可以要求设帐,但每一层的效力不同。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这十二个字是这一条的重心。 设帐不是目的,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才是。没有凭证的帐,形式上设了,实质上不算。
什么叫「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是最主要的一种,但不止发票:完税凭证、财政票据、银行单据、合同、出入库单,在特定场景下都可以作为记帐凭证。「合法」讲来源,「有效」讲形式,两个条件都得满足。
第十九条与第三十五条是配套的。 应当设帐而不设、账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设帐义务的背面,就是核定的权力。
八、第二十条:会计与税法抵触,按税法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一百三十八字,两款,是这一章最容易被低估的一条。
第一款: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注意是「备案」,不是「审批」——报上去就行,税务机关不批,但可以看。
第二款是全条的核心: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这一款确立了「税法优先于会计」的规则。 会计核算是按会计准则走的,目的是真实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计税是按税法走的,目的是确定应纳税额。两套规则目标不同,结论必然有差异。
差异不是错误,是常态。 三个最常见的例子:
一是折旧年限。 会计上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折旧年限,税务上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十年、税法要求五年,前五年会计利润低、应纳税所得额高,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是资产减值。 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当期利润;税法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扣除。所以会计利润减了,应纳税所得额不减。
三是业务招待费。 会计上据实计入费用,税法上按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会计全额、税法限额。
第二款的意义在于:这三类差异,一律按税法算,不按会计算。 会计帐做得再规范,也不能改变应纳税额;反过来,税务机关也不能因为会计处理不同就直接调整账目——它调整的是税额,不是帐。
这一条还解释了一个常见疑问: 为什么企业会有「所得税汇算清缴」这道工序?因为第四季度预缴时用的是会计利润的近似数,年度终了要按税法口径重新算一遍。汇算清缴的本质,就是第二款在年度层面的执行程序。
九、第二十一条:发票的主管机关是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九十一字,三款。
第一款定主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六个环节,从生到死。
第二款定义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第三款是授权: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句生出了《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这句话,在实务中分量很重。 它意味着:发票的式样、内容、开具规则、查验方式,都由税务系统定;市场监管部门管营业执照,不管发票;财政部门管财政票据,也不管发票。发票是税收管理的工具,不是通用的商事凭证。
第二款的三个动作要分清: 开具(卖方向买方开)、使用(拿到发票后怎么用)、取得(买方索取)。三个动作都有义务,且义务人不同。
第三款的授权还有个边界: 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定,但发票的印制由税务机关指定企业(第二十二条),发票的行政处罚由本法第五章设定。国务院定的是「管理办法」,不是「罚则」。
十、第二十二条:专票印制与「未经指定不得印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八十七字,两款。
第一款分两类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第二款是一句硬禁止: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为什么专票要收到中央一级?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对应抵扣权——一张假专票,等于凭空造出一笔进项税额。 其他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用于成本费用凭证,风险等级低一级,所以下放到省级指定。
「指定企业」这四个字,是印制环节的准入。 不是谁有印刷设备就能印,必须是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且按指定范围印。第二款把「未经指定」的行为直接定为违法,不需要再看后果。
这一条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至二百零九条是一套的: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入罪。征管法管行政,刑法管刑事,衔接点在「印制」这个环节。
注意第一款里的旧机构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二〇一八年合并后,这两个机构已经不存在。这是全书四处旧机构名中的第二处。
十一、第二十三条:税控装置
五十四字,两款。
第一款:国家根据征管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积极推广」是政策方向,不是强制。 第二款: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两款之间有一个落差。 第一款是「推广」,第二款是「应当安装」——推广是国家的动作,安装是纳税人的义务,两者不是一回事。 对哪类纳税人、在什么范围强制安装,由「按照规定」四个字指向具体的规章。
税控装置是什么? 最早是税控收款机,后来是税控盘、税控服务器,现在多数场景已被全电发票(数电票)取代。但第二十三条的禁止性规范仍然有效:不得损毁、不得擅自改动。
「擅自改动」这四个字,是这一条真正的牙齿。 改税控装置的目的只有一个——少计收入。所以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配套: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十二、第二十四条:保管期限与三个「不得」
第二十四条八十五字,两款。 第一款是保管义务: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款是三个「不得」:「账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个「不得」对应三种行为: 伪造(造假的)、变造(改真的)、擅自损毁(毁掉真的)。注意「擅自」二字——不是绝对不能销毁,而是不能自己决定销毁。
保管期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法律自己不写数字。 现行规定是会计凭证、账簿保存三十年,纳税申报表保存十年(具体以现行规章为准)。法律把数字留给规章,是因为期限会随管理需要调整。
第二款与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是连着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销毁账簿的直接后果不是罚款,是核定——这一点很多人误判。
十三、第二十五条:必须申报,报三类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百八十字,两款。
第一款,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款,扣缴义务人的报送义务: 必须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必须」两个字,是这一条的基调。 全书「必须」十三次,这是其中一次。申报不是「可以申报」,是义务。
申报的三个要素:期限、内容、如实。 期限按法律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内容按申报表要求;如实是对数据真实性的要求。三个要素里,「如实」最难证明,也最容易出事。
报送资料三类: 纳税申报表(主表)、财务会计报表(附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类是开放项,实务中包括合同、发票清单、关联交易表、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没有罚则,罚则在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注意「可以」二字——不是必然罚,但可以罚。
十四、第二十六条:三种申报方式,二〇〇一年就写了数据电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七十一字,一句话,三种方式。
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
「数据电文」四个字,写进法律的时间是二〇〇一年。 那一年,电子签名法还没出台(二〇〇四),网上申报在很多地方还是试点。立法把「数据电文」和「上门」「邮寄」并列,等于提前给电子申报留了法律位置。
这一条的写法值得注意:没有规定优先顺序。 三种方式并列,纳税人可以选。这与很多程序条款不同——不是「应当先上门、特殊情形才可以邮寄」,而是三者平权。
实务上,现在绝大多数申报走的是数据电文(电子税务局)。 上门申报退居次要,邮寄申报基本只剩特殊情形。但条文没改,因为三种方式都已涵盖,不需要改。
这一条的隐含前提是「申报的形式不影响申报的效力」。 无论哪种方式,只要在期限内、内容如实,就算履行了义务。这也是后来电子税务局、数电票能够顺利推行的条文基础。
十五、第二十七条:延期申报可以,税得先交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百一十五字,两款,是这一章最容易被误读的一条。
第一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二款是关键: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申报」四个字,延的只是「报」这个动作,不是「缴」这个义务。
第二款把话说得很死: 想在纳税期内按上期数或核定额把钱先交上,然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再结算。换句话说,申报可以晚,钱不能晚。
为什么这样设计? 因为申报是手段,缴税是目的。如果延期申报等于延期缴税,那所有资金紧张的企业都会申请延期申报,税款就收不上来了。 所以立法把两者切开:给你时间算清楚,但不给你时间拖钱。
第六十二条管着逾期申报,第三十二条管着逾期缴纳。 两条罚则分别对应两个义务——延期申报被批准,只免掉前一条的责任,后一条照样适用。
十六、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纳:两个口子,四道差别
| 项目 | 延期申报(第二十七条) | 延期缴纳(第三十一条) |
|---|---|---|
| 事由 | 不能按期办理申报 | 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
| 批准机关 | 税务机关核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
| 期限 | 核准的延期内 |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钱怎么办 | 必须先预缴(上期实缴或核定) | 批准后可以暂不缴 |
| 违反后果 | 罚款(第六十二条) | 滞纳金(第三十二条) |
四道差别里,最要紧的是第四行。 延期申报要先掏钱,延期缴纳可以先不掏钱——所以真正缓解资金压力的口子是第三十一条,不是第二十七条。
但第三十一条的门槛高得多。 「特殊困难」要能被认可,批准权在省级税务局,期限最长三个月。实务中能拿到延期缴纳批准的,多是确有特殊困难且能提供证明的企业。
两个口子不能混用。 有的企业帐没算清,就申请延期申报,以为可以顺带晚缴税——第二款直接把这条路堵死:申报延期批准了,预缴义务还在。
十七、三节的分工表
| 环节 | 条 | 义务人 | 核心动作 | 不做的后果 |
|---|---|---|---|---|
| 登记 | 15—18 | 纳税人、工商、银行 | 三十日内登记、账号全报 | 罚款二千至一万 |
| 设帐 | 19—2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依法设帐、制度备案 | 核定应纳税额 |
| 发票 | 21—22 | 纳税人、印制企业 | 依法开具取得、指定印制 | 罚款、涉刑 |
| 税控 | 23 | 纳税人 | 安装使用、不得擅改 | 罚款二千至一万 |
| 保管 | 2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按期保管、不得伪造变造损毁 | 核定、罚款 |
| 申报 | 25—2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按期如实申报、延期须预缴 | 罚款二千至一万 |
六行合起来,是税务管理的完整链条: 先登记确权,再设帐留痕,用发票和税控装置固定交易,把凭证存住备查,最后按期申报。每一环都有对应的罚则或核定权,环环相扣。
这张表还显示一个规律: 登记、税控、申报三环的罚则是「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二千至一万」;设帐、保管两环的后果不是罚款,是核定应纳税额。前者罚的是程序,后者罚的是实体——不设帐的代价,比迟报一天重得多。
十八、接着看
同族三篇的分工是:母篇算全书与四个版本的总账,总则十四条读税收法定与纳税人权利,税款征收前十二条读七个不得、滞纳金与保全。三篇可连着读,也可单独看这一章。第二批续做税款征收后半段与法律责任。
条文原文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登记、账簿、申报的具体程序看实施细则第二章至第四章。
通俗层对读:税务登记讲设立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注销讲清税前置,纳税地点讲申报去哪儿,核定征收讲不设帐的后果。
标签税收征收管理法收程序问题,清税注销收登记与注销的案例,纳税申报收申报期限与延期。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