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22 至 2023-04-03,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23年4月开始企业工商局跨区变更地址之后税局也会自动变更吗? 2. 业委会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首届业委会没有登记,目前是第二届业委会要去登记,需要带哪些资料… 3. A企业有B、C两股东,自然人B实缴出资510万占公司51%股权,自然人C实缴出资490万占公… 4. 2009年,开店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2010年关闭。今新公司报税票,显示“非正常… 5.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6.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办理停业? 7. 想请问下注销流程:税务注销,需要先再工商网公示完才能办理注销流程吗? 8. 税务登记与工商注册于21年4月前注销(税务清税证明及工商注销证明均已取得),现当地税务说合伙… 9. 今年新办的营业执照需不需要去税务登记?如果需要去登记辛集市税务登记是去审批局还是市场监管局? 10. 请问武汉市黄陂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一次性办好? 11. 企业符合免办清税证明条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是否还需要去税务局办理注销?如果需要,… 12. 公司网上登记的第一个具体步骤是? 13. 刚办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可以在网上登记吗?网址和具体的步骤有没有? 14. 2020年12月网上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没有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由于一些原因,也没有进行任何经… 15. 客户前期预付货款提货后期查账这个客户已经注销了账面多余的800元预收款因客户未提货一直挂账无… 16. 在网上可以注销吗?2016年开店半年后就去外地上班了,今天赤峰市税务局打电话让去办税务之后就… 17. 我企业注册地在天津,下属有三家子公司,现拟将企业注册地迁移回石家庄,请问,相关税务手续如何办… 18. 企业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迁移到了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现在工商变更已经全部完成。请问税务应该怎… 19. 客户提前打给我们的货款,后面抵了一部分货款后,剩下的钱在我们这边挂账几年了,后续客户公司注销… 20. 异地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能在网上自己变更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23年4月开始企业工商局跨区变更地址之后税局也会自动变更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4-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业委会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首届业委会没有登记,目前是第二届业委会要去登记,需要带哪些资料去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02】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由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力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登记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发送给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涉及具体事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A企业有B、C两股东,自然人B实缴出资510万占公司51%股权,自然人C实缴出资490万占公司49%股权,2019年1月,C股东实际将A公司49%股权以3000万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D,双方签订黑白合同,在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双方签订股权转让价为490万元,双方未进行纳税申报。股东D取得股权后又将该49%股权评价转让给B股东。问题一:C股东将股权转让给D,是否需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税收的追征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问题二:股东D将高股权低价转让给B,是否需要纳税申报?以及纳税的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3-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2009年,开店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2010年关闭。今新公司报税票,显示“非正常户注销”才想起以前开的店忘记去办理注销业务,营业执照属于预期被吊销。这种情况先该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10-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8-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保障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网址为“http://www.tjdpf.org.cn/system/2022/07/04/030050202.shtml”)执行。”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办理停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5-09】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办理停业。

想请问下注销流程:税务注销,需要先再工商网公示完才能办理注销流程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6】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包括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因此,若是不属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其他申报”“综合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等业务的办理。

税务登记与工商注册于21年4月前注销(税务清税证明及工商注销证明均已取得),现当地税务说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计征依据不对,需要补税;请问这种已注销企业与个人还有纳税义务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2-2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规定: ...... (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十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今年新办的营业执照需不需要去税务登记?如果需要去登记辛集市税务登记是去审批局还是市场监管局?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01】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 一、事项名称: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二、业务描述: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五、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武汉市黄陂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一次性办好?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9】第一,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搜索栏——输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点击搜索。 第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161号)文件规定,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第一条规定,主要内容。(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第三,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符合免办清税证明条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是否还需要去税务局办理注销?如果需要,是在电子税局里申请,还是去大厅办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规定,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属于上述税总发〔2018〕149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中的简易注销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即可。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司网上登记的第一个具体步骤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11】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无需做税务登记,请您进入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进行信息确认。进入后无需登录,点击“公众服务”—“特色业务”—“新办纳税人套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进行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刚办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可以在网上登记吗?网址和具体的步骤有没有?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0-09】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无需做税务登记,请您进入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进行信息确认。进入后无需登录,进入公众服务——特色业务下面的新办纳税人套餐—身份信息报告确认进行信息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2020年12月网上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没有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由于一些原因,也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现在办理注销,需要什么资料?是不是先要领取执照在办理注销?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如您未办理任何涉税事宜,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

客户前期预付货款提货后期查账这个客户已经注销了账面多余的800元预收款因客户未提货一直挂账无法退回是否可以转营业外收入?转营业外收入交不交增值税?请明确回答不要引用文件答非所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29】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请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网上可以注销吗?2016年开店半年后就去外地上班了,今天赤峰市税务局打电话让去办税务之后就可以注销了,不然就给弄成异常经营影响个人征信,具体的不知道怎么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第一条规定,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若属于符合简易注销情形的,可在内蒙古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简易注销,若属于一般注销,电子税务局一般注销模块正在升级优化中,暂不能使用,需要去办税大厅办理有关注销事宜。

我企业注册地在天津,下属有三家子公司,现拟将企业注册地迁移回石家庄,请问,相关税务手续如何办理,需要哪些程序?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规定:四、具体业务操作 (一)迁出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跨省(市)迁移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照一码户填制《清税申报表》),并结清其已申报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和各类查补税款。 2.迁出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结税清票、收缴证件等相关工作。 3.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上述有关事项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迁出处理,填制《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迁入地税务机关确认,一份交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校验),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迁入手续。 4.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制《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和《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并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档案及其他纳税资料。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业务流程 1.纳税人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2.迁入地税务机关将“税务档案”和《移交纳税登记户资料清单》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操作。 3.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迁入手续后,填写《税源户移交签收单》回执回复迁出地税务机关,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宜。

企业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迁移到了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现在工商变更已经全部完成。请问税务应该怎么办理变更,具体的流程是怎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跨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注销迁出。 迁入的办理流程建议您咨询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实名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1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份 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份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1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客户提前打给我们的货款,后面抵了一部分货款后,剩下的钱在我们这边挂账几年了,后续客户公司注销了,不要这个钱了,我们应该怎么做账?做账需要做到什么科目?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30】关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异地分公司的负责人变更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能在网上自己变更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1.1.1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三、办理条件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2.一照一码户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五、办理资料……1. 经办人身份证明,1份,必报……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条件报送(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有关税务方面相关信息变更操作可以参考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进行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税务注销与清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注销流程持续优化: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税务总局注销便利化改革系列规定)
税务登记变更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登记信息变更(一照一码户)自 2023-04-01 起实行"多证合一"信息自动同步: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推送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单独跑变更登记;涉及跨省迁移的按迁移流程办理(税总征科发〔2022〕87 号)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22 至 2023-04-0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22 至 2023-04-0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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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6)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8)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699)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0) · 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7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一句话:税务登记、变更与注销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22 至 2023-04-0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