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3-15 至 2021-04-09,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购货方发票已认证,但抵扣联丢失,现发生销售退回,需要红冲,是否可以使用发票联原件+抵扣联复印… 2. 请问我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 3. 公司的食堂,开始使用时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要把食堂出售,可以把转出的进项税按比例转回吗? 4.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签订塔吊(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专业操作人员,A… 5. 公司购买一台电脑,进项税已经抵扣,使用两年后将该电脑变卖,这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6. 我公司租用经营用办公楼和营业用商业楼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7.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操作人员,A开具商品服务… 8. 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拟定进行注销。注销清算时,留抵税额是否属于清算时的“相关税费”… 9.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市有一房地产5开发项目,原开发商法人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控制,项目建设… 10. 我司为传统寿险公司,销售的产品95%为免税险种,请问我司取得租入职场的装修费发票进项税可否全… 11. 请问,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和意外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12. 北京国有建筑企业在海南省从事公路养护服务,合同收入为财政批复公路养护预算(下浮一定比例),主… 13.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塔吊经营租赁公司,塔吊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请问可否享受《财政部税务… 14. 我公司是四川成都的一家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 15. 我司是食品生产企业现有一批货品因为过期需要报废,那是属于非正产损失吗,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16. 我的公司取得的农村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税额怎么计算呢?比如发票上的是… 17. 我司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总机构在深圳,全国开设多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公司的租赁合同由总机构… 18. 我司承接一般计税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对方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 19. 建筑企业简易征收,计算应纳税额是按照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为依据,这个分包额有什么要求吗?某工程… 20. 小微企业疫情优惠开具1个点增值税专票,一般纳税人只能按1个点的税额抵扣进项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购货方发票已认证,但抵扣联丢失,现发生销售退回,需要红冲,是否可以使用发票联原件+抵扣联复印件+红字信息表进行红冲?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请问我2月招聘了几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月是否可以一次性扣减9000元/人,一次抵扣增值税等?抵扣方式有什么要求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公司的食堂,开始使用时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要把食堂出售,可以把转出的进项税按比例转回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8】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签订塔吊(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专业操作人员,A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的普通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您所述情形,您企业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属于购进建筑服务,如取得据实开具并备注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支付的分包款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公司购买一台电脑,进项税已经抵扣,使用两年后将该电脑变卖,这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上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您销售已使用过的电脑并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不应做进项转出处理。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暂不清楚您单位购进和使用该货物的其它具体情形,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请您谅解。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我公司租用经营用办公楼和营业用商业楼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7】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我司承接简易计税工程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A配备操作人员,A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普通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拟定进行注销。注销清算时,留抵税额是否属于清算时的“相关税费”,抵扣清算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市有一房地产5开发项目,原开发商法人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控制,项目建设到一半时停工,现政府经第三方进行价格评估后,将该在建工程整体拍卖,我想就该拍卖中的涉税事宜咨询如下:一、该项目开发公司在税务系统中被列为非正常户,项目开发在2010年前后,我作为新公司,拍得该项目后,能否使用房地产开发一般计税项目缴纳增值税?二、该项目原开发商法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中,无人处理该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我公司从法院拍得该项目后,能否通过税务机关给我公司代开专用发票?因原开发商营改前就被认定非正常户,现税务系统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适用税率是多少?按照小规模1%征收率或者一般纳税人老项目5%或者现行9%税率?相应税款从拍卖款项中扣除三、适用一般计税项目时,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我单位能否凭借拍卖前,法院项目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土地价款原值作为扣除基数?四、如不能代开发票,我公司取得该在建工程后,进项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4-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1)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代开发票事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5%征收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五条 ……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纳税人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司为传统寿险公司,销售的产品95%为免税险种,请问我司取得租入职场的装修费发票进项税可否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不属于上述的情形就可以全额抵扣。

请问,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和意外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废止旅客运输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若不属于上述不可抵扣情况的,可以抵扣。

北京国有建筑企业在海南省从事公路养护服务,合同收入为财政批复公路养护预算(下浮一定比例),主要支出为从事公路日常养护的人工费、业主单位提供车辆设备维修保养费和少量小修保养用到的零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太少。请问可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塔吊经营租赁公司,塔吊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请问可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文件,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10%的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3.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可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我公司是四川成都的一家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政策,按照9%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司是食品生产企业现有一批货品因为过期需要报废,那是属于非正产损失吗,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还是需要进一步确认产品过期的原因是否是主观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再确定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的公司取得的农村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税额怎么计算呢?比如发票上的是金额为100元,税额应该是1009%=9,还是应该100/1.099%=8.26?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司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总机构在深圳,全国开设多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公司的租赁合同由总机构统一签订同时由总机构统一支付租金,但要求租金进项税开给分公司,故分公司取得租金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五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统一认证。分支机构应当以总机构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票面注明分支机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司承接一般计税项目,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对方开具商品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我司在异地进行预缴时,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分包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9】建筑企业租用的建筑施工机械如果出租方配有操作人员,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作为分包款项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简易征收,计算应纳税额是按照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为依据,这个分包额有什么要求吗?某工程的装饰工程分包的金额可以扣除吗?将工程的劳务分包金额可以扣除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7】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中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小微企业疫情优惠开具1个点增值税专票,一般纳税人只能按1个点的税额抵扣进项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3-1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3-15 至 2021-04-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3-15 至 2021-04-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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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3-15 至 2021-04-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