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07 至 2021-05-2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出售一台2020年8月购买的奥迪汽车给B公司,价格28万元整,应该怎么开具发票,该发票… 2. 请问一般纳税人保险企业(兼营应税免税业务)租入营业用房,该房屋发生装修费用支出,且该项支出无… 3. 我司于2019年购买的一批机器设备,现应客户要求一次性报废,针对未摊提完的设备价款,客户通过… 4. 针对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如果在18年没有做抵扣,现在还能申请修改18年… 5. 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项抵扣 6. 企业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由于异常发票做了上年度进项税转出15万元,当月营业收… 7. 上个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把对方税号填写错误,这个月需要红冲,但是在发票回来的路上,抵扣联和发票… 8. 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对于一些没有加入自身技术的购销业务,审计认定为只能按净额法进行收入的确认,… 9. 请问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的专用发票是按1%抵扣还是应该按3%抵扣?按照专用发… 10. 税官,您好!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13万股,该公司是2008年1月1日在深交所上市,… 11. 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制度性留抵退税时,打开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界面提示已超出申请时限:20… 12.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司代B向A支付货款(签订代付协议),B将货物加工后向我司销货并开票,我… 13. 我们单位主营业务是投资理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故营业收入… 1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自产粮食后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时,原购进时的进项是否能抵扣?购进时开具了… 15. 请问疫情期间(生活服务行业,免税)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场馆重新装修,未产生收入,重新装修计入长期… 16. 我司有些折旧年限已到期,且累计折旧已折完的旧固定资产不可继续使用了,做报废处理,那这些正常报… 17. 请问疫情期间(生活服务行业,免税)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场馆重新装修,此场馆装修期间未产生收入,但… 18. 还是之前的问题,但你们回答只有法条,并没对我提出的问题直接回答,希望能正面回答我的疑问,谢谢… 19. 企业修建的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中小学校使用,是否属于不征税增值税项目?企业修建房屋的产生进… 20. 与政府签订税收承诺书,约定在未来几年,缴纳政府5个亿的税收,但未达成部分需要以现金方式补齐。…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出售一台2020年8月购买的奥迪汽车给B公司,价格28万元整,应该怎么开具发票,该发票由自己开还是税局代开还是找二手车交易公司代开?原车辆进项税已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汽车给B公司,需要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您公司出售车辆,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上述规定据实开具发票。您单位可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对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请问一般纳税人保险企业(兼营应税免税业务)租入营业用房,该房屋发生装修费用支出,且该项支出无法区分具体用于取得应税业务还是免税业务,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还是需要按一定分摊比例部分抵扣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同时根据,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我司于2019年购买的一批机器设备,现应客户要求一次性报废,针对未摊提完的设备价款,客户通过我司境外接单中心给予相应的补偿,不作报关出口。那么,我司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您公司无以上情形,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针对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的优惠政策,如果在18年没有做抵扣,现在还能申请修改18年的纳税申报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单位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由于异常发票做了上年度进项税转出15万元,当月营业收入为0,缴纳了增值税15元,并申报了附加税费。对于是否应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务局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按2019年12月转出属期申报适用10万元以下营业收入免征两费,另一种认为应按以前抵扣进项的当月销售收入确定是否减免。请问哪一种正确,有没有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规定: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个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把对方税号填写错误,这个月需要红冲,但是在发票回来的路上,抵扣联和发票联让货车司机弄丢失了,现在这个情形改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对于一些没有加入自身技术的购销业务,审计认定为只能按净额法进行收入的确认,即按照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的差价作为净额收入,采购合同对应的采购成本不在账面做采购成本的确认。基于这种情况,在增值税处理上,我公司会对采购合同做进项认证,对销售合同会全额申报收入并开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按净额法做收入确认呢?还是说要按照增值税申报的全额法口径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请问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的专用发票是按1%抵扣还是应该按3%抵扣?按照专用发票票面所列税额抵扣规则,我应该1%进项税抵减销项税,但是,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降费、税率优惠和让利,不能让一般纳税人承担吧?我认为应该按3%抵扣。请河南省税务局和12366平台的有关专家给予解读和解释,作为一般纳税人我们应该是应该按1%还是3%抵扣税款?请有关专家针对问题,直面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8】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税官,您好!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13万股,该公司是2008年1月1日在深交所上市,我司是该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原始股每股1元,上市日的开盘价为每股3.18元。2021年4月我公司将持有该上市公司的12.5万股股份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卖出价是6.23元/股。那应该如何确定买入价?第一种方法:卖出价=12.56.23=77.875万元买入价=12.51=12.5万元,增值税=(77.875-12.5)/1.060.06=3.7万元第二种方法:卖出价=12.56.23=77.875万元买入价=12.53.18=39.75万元,增值税=(77.875-39.75)/1.060.06=2.16万元?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您可以根据您的情况对照上述两种情形选择。

我司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制度性留抵退税时,打开制度性留抵退税申请表,界面提示已超出申请时限:2021年4月30日,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按制度只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即可,为什么还会出现时限限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文附件同时废止。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附件规定。 系统操作问题您可联系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软件服务方核实,咨询电话:0551-96543/95113核实。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司代B向A支付货款(签订代付协议),B将货物加工后向我司销货并开票,我司是否可以凭B司开具的专票抵扣进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根据上述文件执行。

我们单位主营业务是投资理财,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了投资收益科目,故营业收入科目期末余额为0。想请问下这种情况下做所得税汇算时业务招待费如何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之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允许将投资收益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仅限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若贵公司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扣除;若不属于,则不能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自产粮食后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时,原购进时的进项是否能抵扣?购进时开具了收购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请问疫情期间(生活服务行业,免税)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场馆重新装修,未产生收入,重新装修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对应的进行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有些折旧年限已到期,且累计折旧已折完的旧固定资产不可继续使用了,做报废处理,那这些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这些资产购入时进项税已正常抵扣?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因使用年限到期后正常报废处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指的非正常损失。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请问疫情期间(生活服务行业,免税)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场馆重新装修,此场馆装修期间未产生收入,但是因为同期有部分场馆是正常营业,会产生免税收入,请问重新装修的场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对应的进行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还是需要做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还是之前的问题,但你们回答只有法条,并没对我提出的问题直接回答,希望能正面回答我的疑问,谢谢。问题是:1、我公司修建的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中小学校使用,此项行为是否属于不征税增值税项目?2、企业修建此房屋的产生进项税额可否抵扣?3、上述进项形成的留底税额,在满足增量留底税额退税条件后,能否对留底税额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由于您的问题较为复杂,如需明确答复,建议携带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企业修建的房屋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中小学校使用,是否属于不征税增值税项目?企业修建房屋的产生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满足增量留底税额退税条件后,能否对留底税额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与政府签订税收承诺书,约定在未来几年,缴纳政府5个亿的税收,但未达成部分需要以现金方式补齐。请问,所缴纳的现金,可否作为成本,进而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07 至 2021-05-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07 至 2021-05-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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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07 至 2021-05-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