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5-26 至 2021-06-08,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在办理个税抵扣,大病专项扣除时,平顶山税局人员表示电力医保不予抵扣(以医保系统无数据为由… 2. 老师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年因业务合同到期,20年全年无收入,21年3月开始… 3. 员工出差取得的神州租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4. 尊敬的税局: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前期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同时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5. 这边汇算清缴中可以抵扣的商业健康险是如何认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7〕90号第七条,文件中提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 7. 我公司18年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18年5月购入了三辆搅拌车,有机动车发票,当时简易计税没… 8. 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因为物流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根据合同物流公司赔… 9. 公司购进药品后,部分药品用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抽样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请问,药品抽样检查耗… 10. 家里长辈遇到一项税务问题急需解决。A继承其父母的一间商铺,其父母保留当时购买该商铺购置发票和… 11. 1.什么是一般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和申请资料有哪些?3.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12. 本公司承接一项工程总承包业务(EPC业务),将土建施工部分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A,但该… 13. 购进国内运输服务(网约车),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栏,仅正确填了"名称"和"纳税人… 14. 我企业具有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1%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 15. A企业为显示屏销售商,从厂家采购显示屏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企业。A企业仓库… 16. 疫情优惠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 17. 我企业具有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现咨询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给我企业1%的农产品专用… 18. 公司因办公需要,购入三台空调,每台单价4500元(含税价),两台电脑,每台单价3000元(含… 19. 总局好:我是湖南衡阳人,我在2016年购买了一套期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贷款时还有一套… 20. 我公司是安徽省阜南县一家种植及销售双孢菇鲜品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免征增值税。但是我司在…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在办理个税抵扣,大病专项扣除时,平顶山税局人员表示电力医保不予抵扣(以医保系统无数据为由),至今没有解决,导致现在无法办理抵扣个税。已临近截止时间,期待领导为群众办实事,满足群众合法诉求!?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因此,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老师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年因业务合同到期,20年全年无收入,21年3月开始开展新的生活服务业务,并取得收入。因20年全年无收入,21年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业进项税15%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员工出差取得的神州租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7】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尊敬的税局: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前期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同时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要求,已成功退税。按照税局相关政策规定,收到预收款后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但根据财税(2018)80号文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附加税费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征依据,由于我司前期退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否在填报预缴附加税的申报表时,用预缴增值税扣减已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恳请税局给予解答?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这边汇算清缴中可以抵扣的商业健康险是如何认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2】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7〕90号第七条,文件中提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略)。但文件中又提到,七、(一)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抵扣公式...(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为: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到底是自2018年起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还是2018年当年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文件具体规定计算抵扣。

我公司18年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18年5月购入了三辆搅拌车,有机动车发票,当时简易计税没有抵扣,今年转为一般计税,现在发票勾选系统也显示这三张票没有抵扣,那我公司还能抵扣这三张机动车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因为物流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根据合同物流公司赔偿了我公司部分款项。问:1、我公司收到的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2、由于第三方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存货丢失,我公司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您单位是购买方,收到物流公司(销货方)的赔偿款如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2.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界定该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如界定困难,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公司购进药品后,部分药品用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抽样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请问,药品抽样检查耗用的药品,进项税是否要进行转出?是否应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01】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购进的商品,因按规定开展抽样检查所发生的正常损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无需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同时相关商品送交检验单位检查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家里长辈遇到一项税务问题急需解决。A继承其父母的一间商铺,其父母保留当时购买该商铺购置发票和相关材料,现在A将该商铺出售,在计征增值税时,能否扣除被继承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本人查询国税发[2005]172号、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3等文件仅能指出住房免征或减去购买住房价款计征增值税,不包括非住房的问题。想请问非住宅性质能否抵扣?着急办理过户,请领导尽快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仅针对于“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

1.什么是一般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和申请资料有哪些?3.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政策?4.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包含哪些?5.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的区别?6.小规模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的问题不明确,无法为您解答,请您明确问题后再次提问。

本公司承接一项工程总承包业务(EPC业务),将土建施工部分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A,但该施工企业A转包给了自然人B,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现法院判决自然人B为实际施工人,并判决本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请问,法院判决已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效,那原已取得的A公司开具给本公司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有效?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抵扣该项成本支出?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如不能抵扣,本公司是否需补缴相关税款?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购进国内运输服务(网约车),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栏,仅正确填了"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两项;"地址、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两项未填写或填写不全,这样的票进项税能抵扣吗?需不需要把后面两项信息开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企业具有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1%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前面你单位回复没有说能还是不能?再次请你单位答复我单位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A企业为显示屏销售商,从厂家采购显示屏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企业。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显示屏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被烧毁商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疫情优惠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流通环节1%农产品专票可否依照原流通环节3%农产品专票抵扣的政策,按照9%计算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企业具有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现咨询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给我企业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我企业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肯定会加重一般纳税人税负,虽然财税2019年3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开具3%专票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计算抵扣,但是财税2020年第24号、财税2020年第13号和、2021年第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优惠,只是按照1%进行征收税额,但是并没有改变增值税的征收率,既然政策给小规模纳税人减负,但是,不能因此加重抵扣链条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所以,我企业认为是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的,现请示你单位我单位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公司因办公需要,购入三台空调,每台单价4500元(含税价),两台电脑,每台单价3000元(含税价),办公桌两个,单价2100元(含税价),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报销手续。公司计入了物料用品,未在固定资产列支,进项税额未完全抵扣。我公司认为虽然会计未列支固定资产,但空调、电脑、办公桌符合税法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的固定资产要求。请问是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作为税法中的固定资产处理进行进项税额的全额扣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您的固定资产如符合文件规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不在上述不得抵扣范围之内,您单位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总局好:我是湖南衡阳人,我在2016年购买了一套期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贷款时还有一套旧房,我在办完公积金贷款后出售了原旧房,在国家实行个税改革时手里只有一套房,现税务局说我是2套房贷款,不享受抵扣。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不能享受个税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7】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有疑问

我公司是安徽省阜南县一家种植及销售双孢菇鲜品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免征增值税。但是我司在厂建期间建设厂房及购置设备,收到了较大金额的进项税发票,并已认证,现在有一个疑问,我公司的进项税是要进行转出,还是可以根据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签发的39号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给予解答,并给出相关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5-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5-26 至 2021-06-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5-26 至 2021-06-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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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5-26 至 2021-06-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