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30 至 2020-09-15,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联方间互相无偿借款都免征增值税吗? 2. 2019年98号文件第四条(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4. 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关于部分政策文件,需要跟贵局确认:1、关税字【1994】20号,第二条… 5. 你好,我要咨询一下专利转让免税需要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备案吗? 6. 陌生人赠送我房产,是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在计征本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未能提… 7. 请问,饲料在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8. 请问,饲料在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9. 我和我先生来自黑龙江,现居住沈阳于洪碧桂园银河城,这套房子是我们16年购买,因为创业又赶上疫… 10. 你好,我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小规模公司,请问我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不可以既选择按3%方式开具… 1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财税201044号文,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12. 有个问题请教老师,小微企业,如果2020年的估计利润总额470万元,2018可弥补亏损10万… 13. 这个小微企业,是不是不满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 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 15. 非居民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免征个税吗 16. 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依据? 17.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一、企业从事《… 18. 个体户在自己的场地帮其他企业养殖猪,企业提供猪苗和饲料,个体户应该按什么行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19. 餐饮服务超过30万要交增值税吗?小规模 20. 1、外籍个人,从该个人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免征个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联方间互相无偿借款都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9年98号文件第四条(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解读?此条所说的人数是指的2020年的平均人数小于30人,还是2019年的人数少于30人?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中,申报表内有“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一栏。 故2020年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上年即2019年情况计算缴纳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中“同一投资主体”怎么解读?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关于部分政策文件,需要跟贵局确认:1、关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现在是否还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发【2013】6号文,第四条第14点,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这个文件是否有效,现在是按哪个文件来执行的?感谢您的辛苦付出!?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1994)财税字第2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是有效的。 2. 未找到国发【2013】6号的相关文件,请您重新核实为谢。
你好,我要咨询一下专利转让免税需要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备案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陌生人赠送我房产,是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在计征本人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等等,能否核定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请问,饲料在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具体是什么饲料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或批发零售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请问,饲料在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因此,若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及符合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免征增值税。
我和我先生来自黑龙江,现居住沈阳于洪碧桂园银河城,这套房子是我们16年购买,因为创业又赶上疫情,创业失败,原本抵押房子贷款即将到期,所以决定卖房还债,房子没等卖出去,出台政策必须满五年才能免受增值税,原本卖不上价的房子,因为增值税,又少卖五万。不知道国家的机关到底是不是服务于老百姓的,我们只有这一套房子,也不是炒房团,出台这个政策到底是服务于老百姓的,还是坑老百姓的!!希望尽快给回复!!!三天内没有回复,我会继续留言!?
【答复单位:沈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根据沈阳市房产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沈房发[2020]14号)第八条规定,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自2020年9月6日起执行。纳税人在2020年9月6日后转让住房的,将执行满5年免税的政策。 税务机关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没有权限超越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住房转让的税款减免。
你好,我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小规模公司,请问我公司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不可以既选择按3%方式开具全额票又选择按5%差额开票?还是只能对所有劳务派遣业务只能选择全额或者差额中的一种方式开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财税201044号文,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没提交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是根据内政字201664号文第九条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减免也属于征收管理,是否应该也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规定:“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免征。
有个问题请教老师,小微企业,如果2020年的估计利润总额470万元,2018可弥补亏损10万元,2019年可弥补亏损160万元,累计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00万元,累计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没超300万元,这样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5%和10%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在季度预交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先预填写上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填报第8栏“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已减去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可参考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逻辑。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填报说明:“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这个小微企业,是不是不满足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豫残联【2019】49号)规定,六、(一)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的免征政策。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豫残联【2020】22号)规定,一、(二)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规定:为了照顾西藏的实际情况,保持国家对西藏的特别优惠政策,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请问在西藏的企业向员工发放艰苦边远地区高原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文件规定:一、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的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在藏企业员工在全国统一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的基础上有其他免税收入可以扣除,扣除标准为一二类4000元/月、三类4400元/月,四类4800元/月,因此企业可以扣除的只有这个其他免税收入,高原补贴不能再单独扣除。
非居民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免征个税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未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因此非居民个人可以适用财税字〔1998〕61号文件。
免征增值税项目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以上提到的投资经营的所得是否包含归属该项目的政府补助、资产处置收益、其他业务收入(例如租赁)?是否有相应的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综上所述,未查询到投资经营的所得包含归属该项目的政府补助、资产处置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个体户在自己的场地帮其他企业养殖猪,企业提供猪苗和饲料,个体户应该按什么行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餐饮服务超过30万要交增值税吗?小规模?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0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因此,餐饮服务超过30万元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外籍个人,从该个人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免征个税,请问如何办理免税手续,具体申报流程是怎样操作的?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该条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此条规定现行有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30 至 2020-09-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30 至 2020-09-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7)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2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231)
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30 至 2020-09-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