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13 至 2020-07-2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在2017年开发公司集中交房时配合供电公司方便收电费,供电公司让… 2.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3.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 4. 高速公路收取的路损赔偿如何征税还是免税? 5. 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6. 我们的母公司是小微企业,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在我们的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 7.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租赁… 8. 你好,请问目前关于电商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有哪些? 9. 你好,想问一下企业在淘宝店进行销售。中间有淘宝客分佣、抖音引流分佣,这块分出去的佣金是否可以… 10. 酒店开具会议服务的专用发票影响酒店后续的疫情免税政策资格吗? 11. 我公司准备转让一块2009年取得的不动产,但是由于以前的凭证意外丢失,无法提供当时取得这个不… 12.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请问幼儿园选择免税政策属于哪一项 13. 根据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 14. 您好,我司为保洁公司,为其他公司或商场打扫卫生,开票的时候可以开免税的吗?对应的政策是哪个呢… 15. 根据财税(2017)77号文件,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7号文没有规定资金入账方… 16.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走什么流程,带什么证件? 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关于开展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的… 18. 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进出口权,办理出口退税,是否要办理免税备案呢? 19. 是自有资金还是统借统还我们是C集团公司中100%控股的公司A,主要从事外贸经营,业务流程如下… 20. 季度申报专票普票销售额都有,超30万,普票销售额是免税还是缴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在2017年开发公司集中交房时配合供电公司方便收电费,供电公司让我们从其公司购买一批电卡,供电公司开了免税增值税预付卡发票,我们把电卡转交给每户业主向业主收回款项,我们给业主开票产生增值税,这样这个业务过程中在没有产生增值的情况下,我们额外产生了增值税,加大了税负,但供电公司又不给换开专票,请问这样要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高速公路收取的路损赔偿如何征税还是免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公路路产损毁赔偿费与道路通行费一并收取,则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单独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水稻小麦等农产品种植,法人提供社员日常种植技术指导以及管理培训,请问销售自产的秸秆给秸秆发电厂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3.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的母公司是小微企业,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在我们的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把我们母分公司的汇总起来,也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分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1】《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83问,关于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答复意见,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给予租赁我公司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了2020年2-4月的房租,请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只能对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请问还有其他文件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疫情期间安徽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你好,请问目前关于电商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有哪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8】所有电商经营者均可与实体纳税人一样享受现行有效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率降至5%和10%。相关政策文件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页面下方“减税降费专栏”。疫情期间,相关优惠政策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页面右上方“战疫情 促发展”专栏。
你好,想问一下企业在淘宝店进行销售。中间有淘宝客分佣、抖音引流分佣,这块分出去的佣金是否可以在收入中扣除。打个比方企业在淘宝店商品销售100元,若客户通过淘宝客分享购买产品,中间要扣除40%佣金,实际企业只收到10060%=60元金额,若通过抖音直播购买要扣除30%佣金,实际企业只收到10070%=70元金额。企业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是否按照实际收到的60元、70元入账?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8】具体企业会计账目处理问题,您可以参考相关会计制度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及佣金支出扣除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酒店开具会议服务的专用发票影响酒店后续的疫情免税政策资格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餐饮住宿服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你酒店兼营会议展览服务和餐饮住宿服务,如分别核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从事会议展览服务正常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得免税、减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准备转让一块2009年取得的不动产,但是由于以前的凭证意外丢失,无法提供当时取得这个不动产时的所有票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请问现在我公司无法提供当时购进的发票,能否以评估价格(历史成本)或者当时账务上的成本数据来作为扣除?或者应该怎么计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请问幼儿园选择免税政策属于哪一项?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因此,选择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代码应选择改善民生类03012704,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已到期,是否顺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您好,我司为保洁公司,为其他公司或商场打扫卫生,开票的时候可以开免税的吗?对应的政策是哪个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7)77号文件,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77号文没有规定资金入账方面),由于个体工商户有的有开立企业帐户,有的没有,因此申请贷款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开立企业帐户,发放贷款时奖金直接入到个体工商户个人帐户,请教:银行取得这样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可免征增值税。文件暂无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否开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走什么流程,带什么证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第五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关于开展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的通知》我司符合(四)纳税人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的情形,想申请补办理减免2017年.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88.88万、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64万已按时申报缴纳,2017年应交房产税133.57万元、2018年应交房产税177.8万元均已申报,但无资金并未缴纳,并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3、2018年当时对政策的不够了解透没有及时享受纳税人困难减免政策,当时只是粗略咨询了大厅人员,得到回复是无相关减免政策,办理不起来,以为是本地无法办理相关政策。企业目前已出租房屋为主,4幢厂房目前出租24%,主要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无生产经营,还要承担近500税款,目前还有100多万滞纳金,企业实在无力缴纳税款。4、可否将已入库2017年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款抵减即将缴纳的房产税款,或者享受退的政策,企业用来缴纳房产税,缓解房产税的压力?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 税务文件中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可抵减房产税的规定。您的企业是否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需结合实际情况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进出口权,办理出口退税,是否要办理免税备案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经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复核。相关操作步骤如下(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操作流程相同,以外贸企业为例): 1.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目录下载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在备案申请向导—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按照提示录入相关数据内容,新增录入相关信息后,即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备案数据申报压缩包; 2.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下将申报压缩包上传提交至税务机关审核; 3.上传提交后,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可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审核结果,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读入反馈信息。
是自有资金还是统借统还我们是C集团公司中100%控股的公司A,主要从事外贸经营,业务流程如下: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与国内客户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向境外公司购进该批货物开具信用证,并向银行贷款美元(假设100万美元,期限90天,利率5%、汇率7)进行支付,取得了该批货物,并以1000万元人民币销售给国内公司。将其中的700万借给C公司使用,90天到期时,A公司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和汇兑差,并等额的向C公司收取。我们认为A公司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和汇兑,符合集团内统借统还的政策,应免征增值税。理由如下:1是资金的最终来源为向银行借贷,而不是自有资金。2是向C公司收取的利息全部支付给银行,A并没有利息损益,不同于自有资金的借贷增加损益。3汇兑损益本质上为财务费用,具有利息的属性。以上理解是否妥当,请予以回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季度申报专票普票销售额都有,超30万,普票销售额是免税还是缴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13 至 2020-07-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13 至 2020-07-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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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13 至 2020-07-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