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7-26 至 2020-08-06,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司准备和证券公司签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把我司前期直接购入的股票作为资管计划的标的物,交由证券… 2. 朋友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收入但是对方没有要发票,报税时已做无票收入申报,且缴税了。后… 3. 关于安徽省关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合肥市政府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 4. 小规模纳税人在6-7月份有几张发票开成了3%,没有按减免政策开具城1%,如果税务局说没有按减… 5. 你好,公司在2019年时已经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 6. 你好:我单位(一般纳税人)为电影院,因疫情电影放映服务可以免增值税。如果电影放映收入,有小部… 7. 总局政策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 8.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一家汽车4S店,请问一下给客户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是按13%还是6… 9. 我司为财产保险公司,公司经营业务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请问我司能否按照财综字【199… 10. 1、集团成员企业无偿借款时间如果是2020.2.1-2025.1.31,那么增值税免税期是只… 11. 请问,小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是否有延期? 12. 2020年3月,A冰箱品牌厂商委托B贸易公司,通过B公司的电商平台销售A厂商的冰箱,A厂商和… 13. 我单位新聘一保洁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月报酬5000元,每月单位为其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14. 您好!我公司为经营陵园有限公司,属殡葬服务,开票内容:生活服务/墓穴租赁费;墓穴租赁包括墓地… 15. 我司是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转为一般纳税人,此处的年销售额是指一个自然… 16.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 17. 请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若某建筑企… 18. 问题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只开具了销售额5万,税额500的红字发票,请问怎么填写当季增值税申报… 19.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可以在网上办理吗?窗口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需要网上预约吗… 20. 您好!请问一下: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最新…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司准备和证券公司签一份资产管理协议,把我司前期直接购入的股票作为资管计划的标的物,交由证券公司管理运营,且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12个月内不对该股票进行减持,请问这种情形下我司从资管计划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属于取得的股票分红部分是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6】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果符合条件该笔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朋友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收入但是对方没有要发票,报税时已做无票收入申报,且缴税了。后期对方索取发票,这时候再开票,怎么申报呢?申报表怎么填写?如果按开票额申报,企业将重复纳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关于安徽省关于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合肥市政府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于2011年取消了价格条件,请问在2011之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对于之前已经销售的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免税的问题上是否只需考虑容积率和面积条件?还有,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该文件能否提供一下,作为参考?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您可以向合肥市相关部门核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5号)文件的具体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在6-7月份有几张发票开成了3%,没有按减免政策开具城1%,如果税务局说没有按减免政策正确开具对我们进行罚款的话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果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具体涉税问题,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公司在2019年时已经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还能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0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规定: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政策适用条件。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另外,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例如,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申请次数。转登记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停止时间是2020年底。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另外,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你好:我单位(一般纳税人)为电影院,因疫情电影放映服务可以免增值税。如果电影放映收入,有小部分需要开专票,开专票的部分我们不申请免税,但剩下未开专票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免税。还是说当月所有电影放映收入必须全部开普票或不开票,才能享受免税?以上?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在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总局政策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但是,对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基层税务干部中有极大争议,咨询税法法律专业人士,有观点认为,民法上,个体户是自然人的延伸,二者是等同的法律主体。此外,个体户只是自然人的名义经营实体,最终收益归经营者,且经营者将其名下房产转给其个体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不产生交易收入,故不是税法意义上的转让财产或销售财产,总局明确不征契税应同此理。请问,该观点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1】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家庭费用,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而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税制安排,个体工商户和投资者的纳税义务不能混淆,房产转让应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不动产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另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一家汽车4S店,请问一下给客户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是按13%还是6%征税,我了解一下,安徽、湖北、夏门几个省明确这种业务是属于于“现代生活服务”,一般纳税是按6%,小规模按3%,我们能不能按6%征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实际业务请根据文件判断,如有需要可以请您的主管税务判断实际业务。

我司为财产保险公司,公司经营业务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请问我司能否按照财综字【1999】177号的相关规定免交该部分水利基金?以前年度已经缴纳的能否申请退还?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人寿保险保费免交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财综字〔1999〕177号)规定,鉴于人身保险是具有返还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费收入属于国家规定的免税险种,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如你公司经营的业务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按规定免交水利建设基金。 对您提出的“以前年度已经缴纳的能否申请退还”的问题,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集团成员企业无偿借款时间如果是2020.2.1-2025.1.31,那么增值税免税期是只有11个月,还是合同期间内都是免增值税?2、如果增值税是免税,那么所得税是否也免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自行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请问,小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是否有延期?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阶段性减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保〔2020〕138号)第一条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实行减征政策,缴费费率恢复为 8.5%。……”

2020年3月,A冰箱品牌厂商委托B贸易公司,通过B公司的电商平台销售A厂商的冰箱,A厂商和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冰箱所有权归属A厂商,存放在A厂商租用的仓库里,由A厂商的仓管进行收发存等管理;2、B公司的电商销售平台开放若干销售权限给A公司使用,由A公司的销售人员进行平台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商品的销售价格由A厂商自行决定;3、A公司每月固定支付电商销售咨询服务费用5000元给B公司。另外,A公司还需按销售总额的1%支付手续费给B公司;4、A厂商通过B公司电商平台销售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A厂商承担(B公司代付再与A公司进行结算);5、商品一切质量售后问题由A厂商承担,A厂商应支付B公司合作保证金10万元;6、每月结算一次,A厂商在B公司电商销售平台实现的销售货款全部归属A厂商,在扣除B公司应收的咨询服务费、手续费用和代付费用后支付给A厂商。问题1:A厂商为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当月实现冰箱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B公司收到15万货款后,扣除应收的咨询服务费5000元、手续费1500元和代付费用2000元,余款1415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A厂商。请问:A厂商和B公司的会计分录分别如何编制?分别需要申报缴纳多少增值税?问题2:A厂商为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实现冰箱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B公司收到15万货款后,扣除应收的咨询服务费5000元、手续费1500元和代付费用2000元,余款1415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A厂商。请问:A厂商和B公司的会计分录分别如何编制?分别需要申报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A厂商通过B电商平台销售冰箱,若平台在销售冰箱时,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款项,A厂商当月实现冰箱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若A厂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B公司取得咨询服务费5000元,若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咨询服务费适用3%征收率。纳税人取得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会计分录编制属账务处理问题,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另,问题所述B公司取得代付费用,具体是什么项目的费用,请详细说明,以便准确答复。

我单位新聘一保洁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月报酬5000元,每月单位为其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请问是否需要其个人提供发票给我单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规定:“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您好!我公司为经营陵园有限公司,属殡葬服务,开票内容:生活服务/墓穴租赁费;墓穴租赁包括墓地及墓碑墓石为一整体,不可分开出租,请问这样的行为能否免征增值税?若否,墓碑墓石按哪税目征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司是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转为一般纳税人,此处的年销售额是指一个自然年度,还是我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或是首次开票之日起一年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我公司是10年前办理的集团登记证,当时子公司较少,现在比办证时新增好几个子公司。请问:现在新增的子公司能享受“统借统还业务”的借款利息免交增值税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二十一、关于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应以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前提。

请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若某建筑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属于中型,资产总额属于小型,那么请问应该划分为何种企业类型?是否可以从低档划分为小型?享受财税201777号文,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本文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根据财税〔2017〕7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建筑业划型标准有明确规定,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问题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只开具了销售额5万,税额500的红字发票,请问怎么填写当季增值税申报表.会触发比对异常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联系主管局确认是否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通填写负数权限,若可开通权限,对应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写负数。若无法开通可到主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可以在网上办理吗?窗口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需要网上预约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份),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您好!请问一下: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最新的免税标准是多少?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2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7-26 至 2020-08-0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7-26 至 2020-08-0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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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免税优惠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7-26 至 2020-08-0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